时间:2022-12-06 05:42:56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是“维护消费权益 共促消费公平”,为切实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在3月15日当天,专门开通“3·15消费维权专线”绿色通道,特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家团队,集中做客济南“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免费为泉城市民提供法律维权咨询服务,在线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助力消费安全。
截止到17时,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560件,其中涉及消费维权类的法律咨询共计86件,主要体现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
1、市民张先生咨询: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经常以卖出的商品买家已拆封为由,不给消费者退货的做法合法吗?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林晓明律师答复:商家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可以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给消费者退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市民王先生咨询:有些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在合同中约定,买家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买家签收后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冯莎莎律师答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买家签收后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仍然可以向商家索赔。
3、市民李女士咨询: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找不到直播间的卖家,是否可以向网络直播平台索赔?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路一林律师答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次活动的开展,有效增强了消费者的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下一步,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将继续在12348热线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推动消费维权共治共享,让广大消费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