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地区侵权案件律师哪里找,12356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2-12-06 05:42:56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是“维护消费权益 共促消费公平”,为切实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在3月15日当天,专门开通“3·15消费维权专线”绿色通道,特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家团队,集中做客济南“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免费为泉城市民提供法律维权咨询服务,在线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助力消费安全。

截止到17时,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560件,其中涉及消费维权类的法律咨询共计86件,主要体现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

1、市民张先生咨询: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经常以卖出的商品买家已拆封为由,不给消费者退货的做法合法吗?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林晓明律师答复:商家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可以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给消费者退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市民王先生咨询:有些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在合同中约定,买家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买家签收后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冯莎莎律师答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买家签收后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仍然可以向商家索赔。

3、市民李女士咨询: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找不到直播间的卖家,是否可以向网络直播平台索赔?


“维护消费权益 共促消费公平”——12348法律服务热线在行动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路一林律师答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次活动的开展,有效增强了消费者的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下一步,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将继续在12348热线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推动消费维权共治共享,让广大消费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幸福感。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