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3:28:11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患方,付清医疗费用不管是从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都是天经地义的。而对于国家来说,医院是代国家管理公民生死证明的官方执行机构之一,从法律规范来说,出具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街道办、派出所等,而一个人病死在医院,理所当然应当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这是国家法律授予医院的法定角色。
医院为住院死亡者出具死亡证明是履行国家对公民的管理权。而向患方收取医疗费用则是履行医患合同中的医方权力。从医疗伦理来说,出具死亡证明应是无条件的,缴清费用才出具死亡证明书虽然在医院管理流程上合理,但不应以患者家属不缴费而被拒绝提供死亡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这本是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患者欠下的费用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方式向家属索要,不得以违背法律义务来完成自身的私权救济。因此,医院不能以债权债务关系来对抗出具死亡证明的法定义务,在死者家属未结清医疗费的情况下不出具死亡证明合理但不合法。
由于医院拒绝给患者开死亡证书,导致患者的遗体无法火化等损失应由医院承担。如果医院不给开死亡证明,建议家属去(村)委会或卫生站(所)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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