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8:12:55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化司法公开,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公信力,6月29日,吉林市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拟起诉、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窝藏罪拟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涉嫌犯罪拟同意公安机关撤回一案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1名全国人大代表、5名省人大代表、2名省政协委员、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怀疑其多年同居女友离家与胡某某共同生活,遂于2001年2月3日16时许到胡某某母亲曹某某家中,找寻胡某某未果后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产生将曹打伤迫使其儿子回家的想法,遂持镰刀将曹某某腿部砍了三下后逃离现场,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外逃至辽宁省大连市。2005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结识并同居,一年后,高某某得知其在老家将他人砍伤的事实。2010年左右,二人在高某某提议下回其老家生活,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高某某购买了二人返程的火车票,又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注册微信供李某某使用。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李某某女儿,在2010年李某某回到高某某老家至2018年间,李某看望李某某三次,并在2018年看望时,因李某某患病、生活条件差,给李某某2000元钱让父亲保养身体。
会上,该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张雪娜向与会人员详细阐述并说明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与会代表畅所欲言、积极评议,围绕案件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地讨论,侦查机关办案人、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都充分地发表了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大家认为,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是依法行使国家公诉权;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犯罪嫌疑人李某主观上没有帮助李某某逃匿的故意,客观上出于父女情份探望,也不是李某某逃匿状态得到持续的原因,不能将其行为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在充分听取与会各方代表的意见之后,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手段及社会危害性,在承办检察官与本案被害人亲属取得联系并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吉林市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起公诉,以窝藏罪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相对不诉,同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涉嫌犯罪的撤回处理意见。
在公开审查记录上签完字,省人大代表、船营区北极街道岭前社区党委书记王辉深有感触地说:“今天的公开听证,体现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执法立场和人性化的司法办案理念。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决定,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既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改造,又警示社会公众维护公平正义;既发挥法律惩戒、教育的作用,又注重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省政协委员、吉林工贸学校党委书记陈沫表示,“我认为检察机关对李某某案件的审查过程客观、公正、严谨、有温度,真正实现了通过办案让犯罪嫌疑人知法、懂法、守法,达到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良好效果”。
人民监督员、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丛林表示,在该案的处理中,检察机关执法坚持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司法理念,体现了灵活的处理方式,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后,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崔伯军表示,检察听证拓宽了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监督者接受监督,案件办理结果才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要将法与情结合在一起,要做有良心的司法官,做有温度的执法人。吉林市检察院将会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拓展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加大公开听证的力度,把公开听证做实做细做优,以看得见、摸得清、听得着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编辑:吴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