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15:40:0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网】
案例
张三与李四离婚后,一日,王五来找李四称:“此前张三从我这借了10万元,现在我联系不上他,这笔钱你来还吧。” 李四郁闷地说:“钱是张三借的,我并不知情,我们已经离婚了,你找他还吧。” 李四有义务还钱吗?
以案说法
视借款用途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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