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15:34:0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分享的是:决定重大事项所需要票数的公司章程设计规则。我们看一个案例。
— 基本情况介绍 —
山东博瑞财鑫公司在 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 万元,当时的股东是吕氏父女,吕父持股 99%,吕女持股1%。
2011年3 月,父女两股东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多次修改,并将其中一项条款修改为∶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2019年8 月,吕父将其在公司持股的99%股权,以350 万元转让给刘某,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刘某正式成为持股99%的大股东。
2019年12 月,刘某通知持股1%的吕女于2020年1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但吕女表示对全部事项都投反对票。之后,刘某多次通知吕女都没能成功召开股东会,吕女都拒绝参加,导致刘某对公司根本没有控制权。
问题来了,为什么刘某对公司没有控制权呢?
— 刘某对公司没有控制权的法律分析 —
由于刘某在成为公司的股东之前,吕氏父女已经将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所以,只要持股1%的小股东吕女不同意,任何事情都无法通过,就算刘某持股99%也无任何控制权。
对每个人来说,股权布局一定要达成两个目标:
1.原始股东或原始创始人要紧紧掌握住公司的控制权;
2.在不丧失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合理合法纳税,降低税收风险。
在后续的文章中,我将继续分享有效且合规的股权布局控税方法,欢迎关注。
今日分享,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