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含“桥香园”商标纠纷案 昆明中院发布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10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03 15:33:10来源:法律常识

云南网讯(记者夏方海)8月1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昆明法院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2019年至2022年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00454件,审执结863629件。其中,昆明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56298件,审执结131595件。

含“桥香园”商标纠纷案 昆明中院发布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10大典型案例

昆明中院发布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10大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昆明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司法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打造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市法院以占全省法院七分之一的人员审理了占全省近三分之一的案件,较好地发挥了司法机关为经济建设、市域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会上,还发布了昆明法院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10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桂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桂某某先后纠集10余人,形成以被告人桂某某、陶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采取言语威胁、人员阻止、持续滋扰、聚众造势、斗殴等方式,先后强行抢占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神创冷库等80余间库房的蔬菜垃圾清运生意,从清运费中抽成获取暴利。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晋宁区晋城镇冷库蔬菜垃圾清运市场欺行霸市,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某等11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滋扰、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在晋城镇冷库蔬菜垃圾清运市场欺行霸市,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最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桂某某等11名被告人10年至1年6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二: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基于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落地投资。2010年10月,云南某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与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约定园区管委会将其辖区内的800余亩土地出租给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缴纳到2015年的租金便再未全额缴纳。园区管委会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地块附着物(不动产)留归原告处置、支付原告租金及资金占用费等共400余万元并赔偿地租损失。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认为,土地系农村集体用地,公司在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下建盖房屋,但因种种原因所建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部分建筑已被园区管委会的上级部门拆除,导致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公司称在涉案土地上投资的在建工程价值约为2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多年,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出租的土地上经营多年,并已支付原告部分租金,且农业产业回收资金及见效较慢。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并充分尊重其意愿的情况下,认为不宜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园区管委会拖欠的租金30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园区管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园区建设正逐步恢复。

案例三:顾某某诉昆明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2020年7月,昆明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顾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照销售“普洱茶地理标志商标”,未取得“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对其授权,私自制作销售“普洱茶地理标志授权使用单位”木牌、进行普洱茶地理商标印制授权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对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昆明市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昆明市某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昆明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顾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享有普洱茶证明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的配套销售权,本案被诉行政主体昆明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明市某政府在开展行政活动时所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合法,所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顾某某的诉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四:云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昆明市某局及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2017年11月20日,云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接一“新马泰”旅游业务,因未支付机票款,导致一行27名游客滞留昆明长水机场两日。后经昆明市某局协调,27名游客的行程变更后于12月10日下午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其中15名游客因故被拒绝入境,原定旅游行程不能履行。经昆明市某局调查后认为,旅行社擅自变更27名游客行程安排,造成游客滞留机场两日严重后果;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未为旅游者购买旅游组合保险。依据上述违法事实,昆明市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云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云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确认昆明市某局认定云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三项违法事实,认为昆明市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但并不会对云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实体权益造成损害,最终判决确认昆明市某局行政处罚不予撤销。

案例五:江某某诉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桥香园”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江某某是“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的创始人之一江某之子,不仅获得江某对于核准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桥香园”商标的授权,还另行在第30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桥香园”商标。基于商标授权、商标许可使用以及实际经营、宣传推广,江某某不仅继承了“桥香园”品牌的知名度,还传承并叠加了“桥香园”品牌的商誉。被告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宣传、销售突出标识“桥香园”字样的方便食品,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于该方便食品来源于或关联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桥香园”,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桥香园”商标作为字号广泛使用,存在主观误导公众的故意,以及客观误导公众的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根据“桥香园”品牌的知名度和商誉,给予“桥香园”商标较大的保护空间。对于桥香园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则根据江某某的主张,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层面进行侵权认定,最终判定桥香园公司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而判决桥香园公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江某某经济损失,并在《云南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案例六: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云南白药是著名的国产成药,2002年2月“云南白药”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药集团)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经多年生产、销售及宣传,连续多年位居牙膏行业产销量第二、本土牙膏品牌第一名,并取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特金参公司)生产的“云南三七牙膏(清新留兰)”与白药集团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的牙膏盒的装潢,两者在牙膏盒整体用色、牙膏盒长方体线条银白色封边、牙膏文字商标的颜色及在牙膏盒上的占比、标识及文字的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组合相同或高度近似。白药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诺特金参公司实施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诺特金参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受理此案后,法院依法认定白药集团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系“知名商品”,“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使用的牙膏盒装潢属于“特有装潢”;诺特金参公司实施了混淆假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诺特金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荣欣成公司)是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其名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欣成创意家园(推广名为华信悦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前街110号,项目总建筑面积13万余平方米,共有5幢住宅和5栋商业。该项目于2013年开工,自2014年起因公司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项目多次停工烂尾,共涉及已购房业主约360户。购房者多次维权上访,且沐荣欣成公司因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造成大量农民工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多方群体权益矛盾积累交织,如何妥善解决这一烂尾楼项目已成为昆明市五华区辖区内的一道重大民生难题。

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沐荣欣成公司的重整申请。受理后,在五华区委的领导下,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推进破产重整工作。从2021年5月的开工典礼到2022年3月29日的交房典礼,仅用时10个月,争创了效率上的第一。

案例八: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0年8月7日,申请人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生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云生公司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经云生公司申请,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决定对云生公司启动预重整。经法院审查,云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亏损,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所提重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经预重整程序,在破产重整状态下对预重整草案可达法定通过人数及比例,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了该案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受理该案破产重整申请后,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2月21日,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批准云生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云生公司重整程序。

案例九:云南车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自2016年起,昆明法院陆续立案执行了云南车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行天下公司)的执行案件共计18件,涉案总标的约900万元。经过执行,车行天下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大多数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车行天下公司在云南市场甚至西南片区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及品牌影响力,现在的经营困难主要是因为持续的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如果法院采取冻结其银行账户或者处置其他财产性权益例如股权、商标等,则会直接导致公司无法存活。如果减轻其资金压力,则车行天下公司有望起死回生,重回发展正轨。

法院立案执行后,采用“放水养鱼”的模式,一是严格要求车行天下公司报告财产动态变化情况;二是积极耐心地促成申请人与车行天下公司和解;三是贯彻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建议。经过多方长期不懈努力,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均同意暂不对车行天下公司采取直接扣划该公司的经营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执行措施,同意该公司分期分批偿还借款,并减免部分利息。在法院协调下,车行天下公司的资金压力得到不断缓解,公司前景持续向好,通过品牌影响以及各种营销活动,进一步提升巩固了市场吸引力。

案例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福林堂”作为云南现存较古老的药店,距今已有165年的历史。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堂药业)因借款合同纠纷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福林堂药业名下位于昆明市三市街30-32号1-9层房屋及土地,该标的物地处昆明繁华地段,且福林堂药业作为“百年企业”“中华老字号”,在昆明人心中具有特殊地位,社会关注度高,上述综合因素导致执行工作更趋复杂。法院启动重大事项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开展对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工作。拍卖成功后,福林堂药业以各种理由拖延向买受人交付被处置的财产。法院联合街道、社区多次与福林堂药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沟通协调,安抚福林堂药业员工情绪,协助福林堂药业寻找腾退物品储存场所,以实际行动帮助被执行人福林堂药业克服在清场中存在的困难。经过法院耐心工作、贴心服务,福林堂药业最终自行完成清场,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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