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0:19:02来源:法律常识
你问我答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我们面向全市消费者征集不文明消费和消费侵权行为线索。
征集活动中广大消费者踊跃参与,主动监督,“一吐为快”。
我们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分期由市消保委律师团律师进行解疑答惑,为消费者在依法维权中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一期
1
田女士:看到微信朋友圈好友发视频,在售卖口罩,通过微信转了400元给对方后,收到的口罩发现质量很差,跟对方讨要说法,被拉黑了。
答复:
我国不允许个人销售医用口罩。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所以,在朋友圈卖口罩也需要办理相关证照,没有证照就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会被依法查处。如对方是合法经营,则这种在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出现纠纷后,将面临维权难。
田女士可以尝试选择通过微信小程序中的腾讯110进行举报。操作流程如下:小程序腾讯110——我要举报——违规专项治理——新型肺炎疫情。消费者如果有微信好友的身份信息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消费者不从无相应保障的社交平台购物,要选择有经营资质的实体店、正规网络交易平台购物。
2
周女士:2019年12月报的孕产私教课,预付费用9300元,约定在2020年2月开始上课,但疫情原因一直耽误,没有接受服务,因今年6月要临产,产后有两个宝宝照顾,故要求退孕产私教费用,但对方不同意。
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受到疫情影响,商家不能按照合同如期提供孕产私教课程,即使商家在疫情结束之后正常营业,考虑到周女士6月份即将临产,不再有接受孕产私教服务的需求,即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综合法律规定和个人实际情况,周女士有权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项。
3
张先生:2019年12月底在舒城县一婚庆公司预订的今年农历正月的婚礼服务,微信支付了3000元,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举办婚礼,现在女朋友怀孕了,只想简单举办婚礼。要求退还预订金3000元,对方要扣除2000元,认为不合理。
答复:
受到疫情影响,张先生和婚庆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到底该退多少金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婚庆公司不能出具筹备婚礼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明细,那么张先生有权要求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婚庆公司全额退还订金。
4
陈先生:自己的外甥,在上六年级,放假在家用他妈妈手机玩游戏,玩游戏中先后通过微信充值支付了1万多元游戏费,孩子妈妈不能接受,现在能够向游戏服务商讨要回来这些充值的费用吗?
答复: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陈先生的外甥上六年级,其年龄处在8周岁至18周岁之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陈先生的外甥充值1万多元游戏费用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由于孩子的家长并没有追认,所以该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孩子家长有权向游戏服务商索要充值的费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陈先生外甥充值网络游戏,家长不知情并要求退费,往往网络游戏企业与家长就充值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所为问题会存在争议,家长很难举证充值行为是未成年孩子独立完成。规范未成人网络游戏的消费行为,需要网络游戏企业和家长的共同努力。
5
杨女士:想咨询下平时在买了东西遇到需要维权的事情,有哪些可以维权反馈的途径?以前遇到问题打过投诉电话,打了两次都接不通,还有什么及时能处理的途径吗?希望专家给我们普及下。
答复: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众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提出投诉。
如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消费投诉,消费者不仅可以拨打12315电话投诉,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包括12315网页、APP、微信、支付宝、百度等多种便捷登录方式随时随地向任何一家企业在线提出投诉举报,并直达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受理和反馈。
6
小赞:要求开发票被***官方旗舰店客服索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后拉黑。
答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出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程女士:夏天买的凉鞋,穿了不久以后鞋底脱胶。与商家协商后返厂维修,但是效果不好,二次脱胶。这种情况还可以申请退换或者免费维修吗?
答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六条第3项规定:““三包”期限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做调整或退货处理。”
程女士可以根据国家、该鞋厂的三包(企业承诺不得低于国家三包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换货或免费维修。
8
鲍女士:本人多次前往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与横排头路交叉口的超市购物,多次遇到结账时超市小票价格与实际购买商品价格不符情况。超市只愿意退还差价部分,未做任何补偿。超市本着被发现问题就退差价,发现不了就继续胡作非为的态度着实让人头疼,这样的事情该如何维权呢?
答复: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2项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应退回多收取的费用,消费者同时可以要求加倍赔偿。消费者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超市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超市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
王女士:淘宝购买一箱车厘子,承诺次天发货,却延迟到3天后发货,且快递耽误3天,耗时6天收到水果车厘子后,基本全部一大半坏果,与卖家沟通,卖家将责任推卸给快递,并叫作为消费者的我对快递公司进行投诉赔偿,想问下,这个卖家没有责任吗?
答复:
王女士和淘宝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已经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淘宝商家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快递公司的延误造成了车厘子的损坏,无法食用,这是淘宝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违约纠纷,和作为消费者的王女士没有关系,而且,王女士并无任何过错。因此淘宝商家有责任赔偿王女士的损失,之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
10
朱女士:我年前在服装店买了衣服,回家后家里人说不好看,第二天我去找老板退货,她不给退有道理吗?
答复: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目前广泛应用于非现场购物(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购买),尚未完全覆盖到现场购物。消费者要求退换货,一般需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情形。如果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家事先有相应退换货承诺,那么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退换货。
本期解读律师
殷翔宇,六安市消保委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安徽广播电视台多档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六安市委政法委扫黑除恶宣讲团成员、六安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获第四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六安市优秀律师、首届华东律师辩论大赛团体三等奖、个人优秀新人奖、安徽省司法厅厅直系统青年党团员辩论赛冠军、安徽律师辩论大赛亚军等荣誉,曾办理六安3·11持枪绑架案和潜逃十余年之久的六安某小区故意杀人案。
来源: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