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2:00:28来源:法律常识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即使父母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民法典》第1086条赋予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期专栏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和认识探望权。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行使
(一)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不能突破亲权的主体范围,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并非探望权的法定主体。实践中探望权人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探望权人一并探望。同时,考虑到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规定,对已尽了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3条)
(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鉴于父母对其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最为熟悉,因此通常先由父母通过协商的方式合理安排探望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当双方无法就探望事宜形成一致意见时,特别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另一方探望子女时负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其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无故阻挠对方探望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协助的义务,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即不能强迫子女接受探望。
三、探望权的限制行使
(一)限制行使探望权的事由。我国《民法典》对探望权的限制行使限于“探望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对于何种情形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的回答。有学者认为,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中止探望:(1)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3)拒付子女抚养教育费;(4)对子女有性侵犯或暴力行为;(5)教唆子女实施违法行为等。(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分则草案建议稿》2019年版第361页,陈甦主编)
(二)中止探望的主体。关于中止探望的主体具体可分为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6-67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当收到中止探望的申请后,由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是否中止探望的裁定。同时,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除后,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
设置探望权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小编建议,在确定如何行使探望权时,父母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作出合理的安排,为子女营造一个快乐且有爱的成长环境!
作者:浦纯钰 、马一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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