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2:40:1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第一财经
2019年3月5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条限制消费令,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一财经了解到,此事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链家作为居间服务方,也牵涉其中。2016年3月,通过链家中介服务,郭红欲购买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东城区一房屋,房屋总价1920万元。
真爱公司承诺,在2016年5月31日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随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直到约定日期,真爱公司仍未履行。于是,2017年6月,郭红将真爱公司、链家公司告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真爱公司、链家公司应继续履行协议,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郭红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但直至规定期限,法院决议仍未被执行。于是,郭红向东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案纠纷,链家及实际控制人左晖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对此,链家回应:“链家是此单交易的居间服务方,一直在积极配合买卖双方的交易推进,因判决判项列明链家需要协助办理过户,因此链家也在本案中被列为被执行人。此案和左晖先生没有实质关系,我们正向法院积极沟通。”
1920万元房屋买卖受阻
2017年6月14日这天,对44岁的郭红而言复杂又沉重。
这一天,她将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双双告上法庭。此前,在链家的中介服务下,她看上真爱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套房屋,房价款1350万元,装修家电等配套设施570万元,总价1920万元。
但购房之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
2016年3月11日,在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董某以真爱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郭红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确认以1920万元的总价款出售该房屋。当天,郭红需向真爱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
但是,董某当天未能提供真爱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三方商定,郭红先将定金交到链家公司。随后,郭红将50万元定金转账至链家公司经纪人员的账户,董某出具了收据。
2016年3月18日,董某拿着一系列证明材料来到链家公司。在郭红和链家公司经纪人员面前,他在授权委托书、《买卖定金协议书》上加盖了真爱公司的公章,并与郭红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随后,又与郭红、链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
在这些合同文件中,真爱公司承诺在2016年5月31日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且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5日内通知郭红、链家公司,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链家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
但事情进展并不如意。“真爱公司迟迟没有在约定的2016年5月31日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无法为郭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庭上,郭红的律师坦言。
真爱公司却以郭红和丈夫在北京市已有两套商品房为由,认为其不具备购房资格。实际上,经法院认定,郭红名下确有一套住宅房,但其丈夫名下房屋是商业用途,因此郭红不属于限购范围。
成谜的交易与尴尬的链家
更为离奇的是,真爱公司并不承认这次交易。在法庭上,真爱公司称从未授权董某对外销售该房屋,董某以真爱公司名义向郭红出售房屋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真爱公司的陈述中,2016年3月,其委托董某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而董某以办证需要为由,要求真爱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真爱公司印章。
“根据真爱公司董事长何志方与董某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董某承认真爱公司没有委托其卖房屋,董某私自将真爱公司房屋对外出售,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真爱公司方面律师认为。
相比董某,同为被告的链家,处境更为尴尬。
真爱公司认为,链家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房买卖业务的经纪公司,对行业交易规则及房地产买卖的相关程序相对普通人更应当了解的透彻,其在没有真爱公司授权委托情况下,将房屋信息进行对外宣传出售,构成重大过失。
而在法院看来,合同签订前,董某多次带领郭红去看房,并提供真爱公司多种证明材料及公章。在这之后,郭红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郭红已将剩余房价款1870万元交至法院。
因此,郭红不存在任何过错,有理由相信董某有代理权。代理权之争,也不影响代理行为对真爱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而真爱公司在取得涉诉房屋的产权后,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2018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真爱公司、链家公司继续履行与郭红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和《补充协议》,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郭红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郭红名下。
如今看来,法院判决并没有被如期执行。1月7日,真爱公司、链家公司均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链家及其实际控制人左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更是引起舆论关注。
就链家与左晖的处境,一位房地产律师告诉第一财经,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卖方,而并非中介公司。因为卖方所有资料均由其自身提供,如果卖方如果不配合,就无法过户。所以,即使链家有协助过户的义务,实际上也做不了什么工作。且中介都希望合同能够履行,这样才能收取中介费。
“如果左晖及链家认为法院的措施对他们比较冤,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那么法院在审核过程当中,如果认为他们的异议成立,就可以取消限制消费禁令。”该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