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4:05:28来源:法律常识
谢先生在桂林水印长廊酒店交了37万房费,约定在该酒店“紫云居四居别墅”入住30天,双方签下合同。没住几天,谢先生因公干退房离开桂林。谢先生返回桂林后想续住,酒店方却将谢先生租的别墅预定给了其他人。协商无果后,谢先生拨打消费者协会求助,酒店方以“已履行完合同”为由,拒绝调解。
当事人:酒店方不退钱也不参与协调
9月13日,谢先生在携程旅行网找到“桂林水印长廊酒店”,到实地考察后,认为环境符合自己的要求,当他准备在网上下单时,该酒店促销员以保证房源和适当打折为由,推荐谢先生与酒店直接签订住客合同。“因为我入住的时间比较长,中间还有一个国庆假期,在网上预订可能会有一些麻烦,而且酒店促销员说只要在假期期间加点钱,就可以保证一直入住。于是,我在9月14日,一次性支付了一个月的房费37万元和3万元押金,租下该酒店‘紫云居四居别墅’。约定从9月15日开始入住,于10月15日离店,共计31天30晚。”谢先生说。
9月17日,刚入住不到三天,谢先生接到单位的紧急电话,需要赶往外地开会。和酒店协商时,酒店答复谢先生,“房款不能退,余款只能留店消费,并且需在一年之内消费完。”
9月26日,谢先生计划返回桂林,便联系“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想继续入住,可酒店方回复,“只能入住9月份的最后4天,因为国庆假期期间该别墅已有其他客人预定,并且假期期间房源紧张,无法进行调解。”
多次协商无果后,谢先生委托律师对此事进行处理。之后,谢先生的委托律师将事情投诉到“12315”平台,该平台委派灵川县大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协调。
10月9日,谢先生的委托律师与该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桂林水印长廊酒店”进行协商,该酒店工作人员当时答复,会在第二天拿出解决方案,形成报告上报大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0月15日,谢先生的委托律师与大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工作人员回复,酒店方已拒绝提供解决方案。
“在10月16日的时候,我们分别给涉事双方发了《调解通知书》,希望双方在10月20日到我们所里进行现场调解。但是在当天上午,酒店方的人却没有来,电话沟通时,酒店方说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参与调解。所以我们就按照规定,开具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灵川县大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说:“建议消费者走法律程序,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酒店方表示:“已履行完合同,没必要再沟通”
10月21日,记者一行接到谢先生的委托律师的投诉后来到“桂林水印长廊酒店”。在大门口,委托律师拨通了酒店方处理此次事情的销售部经理王某的电话,想再次和他进行协商。王某表示“要请示领导。”
不一会,王某回话:“领导说我们已履行完合同,没有什么必要再沟通了吧。因为之前与客人沟通,他也没有回复,也没有给我们任何的东西,那我们只能按照原合同来执行,我们也履行完合同的相关义务。 ”
随后,记者一行说要对此事进行一个采访,王某表示“如果需要采访,要和酒店相关部门负责人预约。”
记者:“相关部门是什么部门?”
王某:“法务或是行政。”
记者:“那麻烦你给个法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吧。”
王某:“你们去查一下吧,我这里没有。你们是媒体,肯定有很多的渠道。你想去采访酒店的谁,就去联系谁就行了。我只负责销售部门,没有权利接受采访。”
记者:“那你们的法务部门在酒店的哪里?我们自己去找吧。”
王某沉默了几秒钟之后说:“这个我真的不知道怎么给你提供,而且我们酒店也有权利不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一行到酒店大门出入口对保安说明采访法务部门,保安以“没有接到领导的通知”为由,拦着不给进入。
涉事酒店大门口
律师说法
“即使我从9月27日开始入住,也是在合同范围内,而且这个假期我交的房费还是加价了的,酒店方为什么还要预订出去?王某在电话里也说了‘只能按照原合同来执行’,那为什么不给我在国庆假期期间入住?而且,在9月26日与酒店方协商再次入住时,他们的工作人员明确回答‘因为中途退房了,没有计算房费,所以房间没有保留’,为什么酒店方又说是‘已履行完合同’?”谢先生对酒店方的态度非常不满,要求“桂林水印长廊酒店”退还已交的37万房费。
桂林市独秀律师所律师连忠认为,在整个事件中,争论点是“口头协议”和“合同变更(或终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入住合同则是唯一有效合同。
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刘芳芳律师表示,谢先生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即支付完为期一个月的房费。酒店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指定的客房给谢先生入住。在合同期限内,谢先生提出入住的要求,但酒店却将谢先生已经支付完房费的客房预订给其他客人,导致谢先生无法入住,酒店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桂林生活网孙盛峰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