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5:46:44来源:法律常识
强制执行关乎各方的切身利益,各项程序远比诉讼来的复杂。除了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外,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负责人等其他对象也经常因强制执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客观来说,执行法院并非全知全能,因此偶尔执行出错是一个难以回避的现象。比如,法院要执行车辆(仅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但车辆却是挂靠的。又比如,法院要拍卖房产,租客明明有购买意向,却没被登记为优先购买权人。还有早已离职却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前法定代表人、执行分配中少分了的债权人等等。
当面临执行错误,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相关的执行法规已经留好了救济途径。我们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请求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之后,会对我们的意见进行考量,对执行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作出相应的处理。
那究竟哪些情况可以提执行异议?怎么提?谁可以提?下面,执行律师就为各类读者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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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
执行程序出错?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程序从开始到结束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但因案多人少执行程序难免出现偏差。比方说执行金额计算错误、拍卖过程中遗漏优先购买权人、对不该终结执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等等。
面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执行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我们指明了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路径。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收到相应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如果我们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后,我们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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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
执行财产有误?案外人异议!
有些情况下,执行财产实际上归属于案外人所有。比如,法院执行的房产是拆迁所得,也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一份。又比如,法院执行存款,但实际情况是这笔存款是案外人质押在被执行人地方的保证金。
这种情况下,我们想要停止对这些财产的执行,应该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审查案外人是否有权要求中止对某些财产的执行,另一个则审查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案外人异议中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我们需要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进入审判程序,审理这些财产可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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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
限消失信出错?申请纠正!
执行过程中,法院还会对被执行人采取各类信用制裁措施,包括大家经常听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等。采取这类措施后,相关人员失信信息会被列入征信记录,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出行也会受到实质影响。
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明明已经离职,但因为公司欠款导致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更有甚者,这些身为前员工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连工资都被这家企业拖欠,到头来还个人还受到了影响。
面对纳入失信名单有误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保留相应申诉通道。该条款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具体情形包括:不应列入失信名单、失信信息出错、失信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比如终本后两次网查无财产)等各种情况。
面对限制消费措施有误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保留了相应申诉通道。该条款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申请纠正与执行异议都可以申请复议,但两者程序、法律依据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而且如果准备申请纠正,重点是我们也需要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并非空口无凭。
讲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申请纠正程序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执行程序比较复杂,“执行难”、“执行乱”更是给不少参与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带来了不好的体验。
执行律师是致力于帮助大家解决执行难题的专业律师。如果各位读者,也被“执行难”所困扰,不妨联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律师,或者关注本公众号《强制执行丨百问百答》专栏,您想要的答案或许就在这里。
作者简介
陈汝彬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施鉴峰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