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7:18:20来源:法律常识
经常有一些公司在签署购销合同的时候都是有熟人介绍的,因为有熟人介绍,就会导致掉以轻心,有的连对方的名字都没搞清楚,有的对方盖章不规范,有的知道是谁,但是却无法起诉。
比如李雷开了一个建材贸易公司,主要给一些工地提供建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包工头,名叫张磊,张磊以自己的名义与李雷的建材贸易公司签署了合同,刚开始几次供货基本上都能按时结算,但是后期几次都是赊欠的,最后欠了100多万一致没给钱,张磊也换了外地的建筑工地去施工了,李雷一致联系不上张磊,偶尔联系上就表示一时半会没钱,等等,可一等就是快三年了,这三年的时间,马上都快超过诉讼时效了,现在想要起诉张磊,但是却没有张磊的身份信息,因为张磊仅仅在那份购销合同上面签了个字,这个张磊的真实姓名是否叫做张磊还两说,即便真的是姓名叫做张磊,但是由于没有张磊的身份信息,重名叫张磊的很多,所以到法院都无法立案的,因为被告信息不全,无法立案。最终,可能导致货款一分钱也要不回来。
所以,建议各位老板,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查明对方的身份,是公司还是个人,个人的还要核实真实姓名,因为现在很多人都有个什么艺名或者是生意场上的专用名字,我身边就有好多这样的人,经历过了好多面一致以为叫李四,其实叫李小四或者李四四等等,有的没有用身份证上的名字签字的原因可能不存在故意欺诈,也许是出于使用习惯而已,但是真的发生诉讼或者纠纷了,就比较麻烦了,所以建议一定要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对方签署于身份证上姓名一样的名字,不要签署笔名、称号什么的。
还有就是如果涉及公司,因为有的公司比较大,公章使用不方便,哟肚饿部门或者项目部为了方便刻制了一些某某项目部或者某某部门的章,这类事件多发生在建筑领域,因为挂靠关系的普遍存在,包工头使用建筑公司的公章嫌麻烦,就会私自刻制一些章,然而这些章没有经过备案,也没有防伪码,真的发生纠纷了可能对方否认是他们的章,不代表对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就否认掉了合同的真实性了;即便是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实这个项目章是对方一直使用的,能代表对方的意思表示,也需要完善很多证据,增加了很大的取证难度。所以对合同遇到盖章的时候也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