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7:31:05来源:法律常识
付廷斌律师:帮助别人跑分办银行卡、卡转账、购买虚拟币等是否构成帮信罪?还是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区分?
一、帮信罪和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6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再次明确,行为人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在打击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方面存在交叉与竞合,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两个罪名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两罪的区别
经过研究相关案例并结合笔者所办理案件,笔者认为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存在以下区别:
(一)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通常限于概括性明知,而掩饰、隐瞒罪的明知既包括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都以“明知”为前提,但是对于“明知”的程度要求并不相同。帮信罪虽要求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明知,但该明知仅限于概括性的、相对具体的明知,即行为人知道上游行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有罪质特征的违法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明知,若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行为明知,仍为上游犯罪提供相应的帮助,则往往会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进行处罚。而掩饰、隐瞒罪是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事前与上游犯罪行为不存在共谋,无论其对上游犯罪是概括性明知还是明确知道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不会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二)帮信罪既可以发生于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也可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但掩饰、隐瞒罪必然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后
首先,帮信罪的法条表述并未明确该罪的行为是在上游犯罪过程中还是既遂后,且该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仅是为上游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若对于上游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并不明知,行为人是无法区分其提供的帮助行为是在上游犯罪过程中还是既遂后。
其次,在上游犯罪既遂后提供的帮助行为,也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以行为人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为例,在目前严厉打击的“跑分代付”案件中,上游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在犯罪既遂后,通过“跑分”平台,利用行为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个人账户,通过层层转移支付的方式,将犯罪所得转移,而在此过程中,在“跑分”平台上提供自身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行为人,对于提供账户用于违法犯罪行为是明知的,但是对于提供账户用于转移赃款可能并不明知,此时就不能以掩饰、隐瞒罪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以帮信罪对其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而掩饰、隐瞒罪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必然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若上游犯罪都未既遂,则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三)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与提供资金账户并不等同,不能以仅提供资金账户和提供资金账户又进行转账操作来区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
根据最高检2017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所谓的“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根据该定义,提供资金账户并不完全等同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只有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完整行为才等同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由此,帮信罪法条中所表述的支付结算行为,就包括了提供资金账户以及后续的转账、套现、取现等实际操作行为,而掩饰、隐瞒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只有将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与后续资金转移行为结合才属于支付结算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条理解的不同,对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行为、转账行为等行为考察侧重点的不同,产生了定性上的差异,以致于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只有准确理解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区别,才能减少司法实践的冲突,正确适用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