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7:34:16来源:法律常识
“我家房子被强拆了,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事后却拒不认账,我该怎么办?”
在征收拆迁中,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房屋被强拆,多个部门互相推诿,都说自己没有参与强拆。被征收人房子倒了却无处说理,该怎么办?
今天,就通过盛廷律师曾经承办的一起案例来给大家说明。
李先生是河南省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处127平米的房屋,主要用于经营。2010年,他的房屋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计划,出于对补偿不满意,李先生一直未和拆迁方达成协议。
后来,他的房屋就被县政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还有镇政府“合伙”拆了。
很多当事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部门参与强拆呢?这是因为在拆除房屋的工作中,往往伴随着巨大的工作量。一个部门难以单独实施,难免会出现多部门共同协作的情况。这些多部门往往包括:组织部门、实施部门还有参与部门。
在拆迁中出现多部门分工协作的事情并不稀奇,可对李先生来说,该告谁、怎么告,他却不清楚。
多个部门参与强拆,应该告谁?先来看看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但在李先生这个案件中,无法确定具体的行政机关,代理律师经过分析后,将三部门同时列为了被告。
但是三个部门却各有各的说法,县政府说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没有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说工作人员只是到场监督,防止污染扩散,没有参与强拆。镇政府则是说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强制拆除,与自己无关。
听起来好像都是那么一回事儿,但打官司打的是事实和证据。
律师提交的证据,是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镇某村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从该批复中可以得知:被告县人民政府为改造主体,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为实施单位。
法院认定,作为实施单位的某镇人民政府为了推进工作,清理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符合工作目的。原告在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被拆除,多个部门参与,在不能确定具体的行政机关时,推定作为实施单位的某人民镇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多部门联合拆房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并不罕见,但是对于大多数被征收人来说,可能很难仅凭借自身力量,判断出来谁是适格被告。
通过本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来:在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被拆除,多个部门参与工作,当被拆迁方启动诉讼程序,在不能明确具体的被告时,推定实施单位为适格被告。
注:本文改编自盛廷出版图书《征收拆迁经典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