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找知名刑事律师,汝阳找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06 18:13:18来源:法律常识


京洛普法 || 8月1日起实施新规

京洛律师介绍

京洛普法 || 8月1日起实施新规

赵静律师

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行政主任(副主任),民事行政部主任,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统计局、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洛阳市法学会医事法学研究会会员、2021年度优秀律师、2021年度市级优秀“村居法律顾问”。擅长行政诉讼业务,医疗损害等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民商事业务。

联系电话:15036397644

电子邮箱:15036397644@163.com

京洛普法 || 8月1日起实施新规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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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洛律师团队简

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专业化、团队化、标准化、精准化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发展,深耕行业”理念,在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央企法律顾问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现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中共洛阳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统计局、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第三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汝阳县人民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2022年是京洛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年,京洛律师坚持以创新引领发展,踔厉奋发、笃行不殆,致力为加快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推动洛阳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业务机构设置:

一、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业务范围:接受党委、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或主持重大、疑难复杂医疗纠纷专家论证、听证、调解工作;接受医疗纠纷医方或患方委托,代理一方或主持双方进行非诉讼调解;

二、医事部

业务范围:以医事法律服务为特色,为三甲医院等医疗机构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管理和具体事务服务,如各类合同合规审核、工程建设、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等固定资产投资;为医方或患方代理医疗纠纷调解或诉讼;担任党政机关、国企央企法律顾问等;

三、民事、行政部

业务范围:以为党政机关、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为特色。主要从事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企业收购、股权纠纷,矿产资源纠纷诉讼或非诉讼代理;

四、商事部

业务范围:以为党政机关、国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为特色。业务领域:金融类、公司法、建筑与房地产、传统民商事法律业务;

五、刑事部

以为党政机关、大型民企集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特色。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各类民商事等法律服务。

京洛医事专业律师团队,是一支扎根洛阳、辐射河南、争创全国领先的主要为医疗机构及患方提供高标准、精准医疗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团队,致力于为医学科学进步、为人民福祉砥砺前行。

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CPL正大国际中心-1412/1415

来访路线:地铁二号线市民之家站E3出口向南100米

办公电话:0379-65980369 1856811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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