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能不能找律师,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12-06 18:59:13来源:法律常识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15年了。我们尚权所在这15年里办理了大量的死刑复核案件。特别是自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初,尚权所为了探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办理经验,就启动了第一季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调研项目,在连续免费办理了6件死刑复核案件后,于2009年6月,形成了第一份《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研究报告》,并呈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部门,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2016年9月,尚权所又启动了第二季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调研项目,免费办理了18件死刑复核案件,至2020年底已全部办结,其中核准死刑12件,不核准死刑4件,因故解除委托2件。自去年我们与咱们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开展的新一轮的死刑复核援助项目启动以来,又纳入该项目6件死刑复核案件,其中2件刚刚有了结果,另外4件还在进行之中。

在这15年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从最初的律师无法查询到案子、联系不上承办法官、看守所不允许会见、最高法院不允许阅卷、提交意见要去最高法院申诉部门与申诉人一同排队等等,一直到今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施行,这些重大障碍都已基本解决,使得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整个流程能够基本顺畅地完成,可以说是完成了一个质的飞跃,但却仍不够彻底,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具体细节上的问题。

今天我就结合尚权所这15年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特别是自2016年第二季实证调研项目开展以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流程为序,择其要者为大家说明一下。

一、查询案件

1、存在的问题:

高院二审结束后,案子一般要一个月以上才能移送到最高法院,有时要经过几个月才会移送到最高法院,具体原因多种多样。我们这次纳入的6起案子中,有一起是2020年年底做出的二审裁定,但到现在在最高法院还查不到这个案子呢,就因为二审法院迟迟不移送这个案子。

向最高法院查询案件,目前只能是打各所属刑庭内勤电话,但是案件会偶有调剂,且这个调剂是没有规律的,也就是说不一定会调剂到哪个庭去,如果打原本所属的庭电话总是找不到案子,那就只能挨个打其他刑庭内勤的电话查,以免调剂到其他刑庭没有及时查到而耽误了。虽然最高法院也公布了立案庭的电话,但打这个电话并不给查询案件,还是让去打所属刑庭电话查询。曾有一个案子,我每周一挨个打五个刑庭内勤电话问,查了三个月才查到。

而一到年底,情况会更糟。我曾遇到过一个案子,在12月份时实际上已经到了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一方面为了不影响结案率不作立案,导致打各庭内勤电话都查不到这个案子;但另一方面,却已经把案子分到了所属庭,有了承办法官,复核工作已经在实际推进了。当我在次年1月份终于打所属庭内勤电话查到这个案子时,承办法官已经把阅卷和提审工作都做完了,就等出结果了,去阅卷时承办法官竟然要求我3天内就提交辩护意见。

2、改进建议

建议最高法院革除年底为提高结案率有案不立的陋习,同时五个刑庭应设一个统一的查询电话,这样无论案件分到哪个庭都可以通过打这个电话查询,只要这个电话还查不到,就是案件还没到最高法院。

二、递交律师委托手续

1、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规定“辩护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提交手续”,但这个“十日”的规定显然不切实际,因为接受委托后十日,可能案件还没移送出高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可以将律师委托手续“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但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如果不是原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甚至是该案高院所在地之外的律师,这个方式就很不方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也规定“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但如果以这种方式,等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时可能已经是几个月后了,律师委托手续可能都已经找不到了。现实中我更习惯查到案子到了最高法院之后,才在阅卷时一并提交律师委托手续,但也遇到过某些法官要求必须先邮寄律师委托手续给他,他确认了律师身份后才给安排阅卷的情况。

2、改进建议

建议改为“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在查询到案件已在最高法院立案后十日内提交手续”。

三、阅卷

1、存在的问题

从最高法院阅卷,需要等案子到了最高法院并分配了承办人后才能被允许阅卷,具体还得听承办法官给安排时间,但一到每年春天两会期间,就不给安排阅卷和约见法官了,需要等两会结束后才给安排。而最近两年受疫情影响,最高法院更是动不动就不接待律师,阅卷、面呈意见等甚至都要拖好几个月才给安排。

到最高法院阅卷,纸质案卷一般都可以拍照,但复制录像很难,绝大多数法官不同意复制,而且这还不止是对讯问录像,对现场监控录像也是如此,理由还是担心律师把视频上传到网上。仅遇到过为数不多的几次法官同意让律师复制视频,这其中有一次法官事后对我说他还因此被庭长给批了一顿。法官一般只同意律师去最高法院看视频,而且即便如此有的法官还要求律师得写申请书,但有时视频很多,看的话得看几天几夜,而且看一遍还不行,得看多遍,律师也不便一连几天去最高法院看,何况还得要法官给安排时间才行。另外视频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经常是以方言进行的,律师如果不是当地人,也根本听不懂,如果不允许律师复制视频以便找懂这种方言的人听,则根本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还有技侦监听录音也经常不允许查阅,这在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中很常见,也至关重要,因为技侦材料往往是决定被告人生死的最关键证据。对于技侦材料,有的案件中会有一本专门的保密卷,其中会有监听录音的文字摘录稿,但也与下级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同样不会主动出示给律师阅卷,如果辩护律师自己知道存在技侦材料卷,经专门向法院提出查阅要求,有的法官才有可能会同意拿给律师看一下,但不让复制,但大多数法官仍然是不会同意给律师查阅;而如果辩护律师本身就不知道存在技侦材料卷,则法官就更会故意隐瞒该卷,导致律师无法针对技侦材料提出意见。而如果需要听监听录音原声的话,由于不会有录音音频移送到最高法院,还需要经向法官申请,法官同意后发函给一审法院,由一审法官给协调当时的技侦机关,再专门安排时间让律师过去听,也不让复制。我曾有一个案子这个过程就走了近两年。而且监听录音中同样是多使用方言,如果不是当地人根本听不懂。

2.改进建议

在阅卷这一事关被告人生死的重要环节上,如果不能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则会直接导致该阶段律师辩护的作用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效辩护。最高法院也更应积极地为下级法院作出表率,以实际行动推动司法公开、公正和律师权益保障。对于讯问录像、监控录像、技侦文字材料等,最高法院应积极主动地提供给辩护律师复制,如为保密需要可以要求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律师应承诺不得公开、不得上传到网上、不得用于案外用途,如有违反将投诉至律协严惩等。对于监听录音,在没有技侦文字材料,或是即便有但确有必要去听取监听录音原声的情况下,应要求技侦部门将相关监听录音复制后移送至最高法院,并允许律师复制,或至少是帮助协调律师去技侦部门听取录音原声,并允许辩护律师邀请懂当地方言的律师一同参加。

四、律师会见被告人

1、存在的问题

全国绝大部分看守所对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不成问题,律师持“三证”会见即可,但也有个别看守所会要求最高法院换押后律师才能会见,甚至有的看守所直接拒绝律师会见死刑复核阶段的被告人。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规定,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据此死刑复核阶段是应该进行换押,但应是由高院换押,而不是最高院,但这一规定比较偏,很多最高院、高院的法官都不知道,更不用说去换押了,这导致案子移送最高法院后迟迟不能换押,而如果又遇上当地看守所非要求换押后才允许会见,那么问题就产生了。我曾在吉林市看守所遇到过这一问题,对在这儿关押的死刑复核被告人,最高院法官说他们就从没有进行过换押,最多可以给律师开一个同意律师会见的证明,吉林高院那边则根本就不知道应由他们办换押,这个案子我们依据上述《通知》经与吉林高院法官几次交涉,他们才给开了一个换押手续让我们自己拿着去吉林市看守所进行了换押,这才解决了本案的会见问题。

而咱们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就更恶劣了,去年已经有好几个律师跟我说过北京一看死刑复核阶段不让会见,我也问过北京一看这一情况,确实不让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理由是他们认为二审终审,刑事程序已经结束,不能会见了。

2、改进建议

关于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都有受到换押问题的影响,希望未来出台的《看守所法》能够直接规定换押问题不影响律师会见,而对于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也应尽早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

五、获知承办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1、存在的问题

在一二审阶段,获知法官姓名不成问题,开庭时法官也会主动说明,但在死刑复核阶段就不一样了。最高法院的法官对自己的姓名大多讳莫如深,不愿向律师透露,对其办公电话也不告知律师。但这样实际上是剥夺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当委托人问律师主审法官是谁时,律师不知道也十分尴尬,会让委托人直接对律师产生不信任;而律师有情况要联系承办法官时,也只能通过打所属庭内勤的电话请其转达或是寄书面材料的方式,这样就非常的不及时。

最高法院的法官之所以把自己隐藏的这么严实,其原因还是因为死刑复核案子的特殊性,担心律师把法官的姓名、电话泄露出去,尤其是透露给被告人家属给自己带来麻烦。

当然我们理解最高法院复核法官身负复核死刑之责,怕受到不必要的干扰,特别是家属的干扰,但这不足以成为不告知律师其姓名和办公电话的理由,更何况中院、高院刑庭的法官也同样要经常判处死刑,他们身处当地尚且不惧风险,最高法院法官更不应畏惧。

2、改进建议

申请承办法官回避和及时联系承办法官是辩护人法定的权利,法官应积极

主动告知其姓名和办公电话,这无庸置疑。建议在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手续后,承办法官即应书面向辩护律师告之本案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名单,以及承办法官办公电话,由辩护律师签收,但可以要求律师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能将承办法官办公电话泄露给被告人家属,不能公开,不得用于案外用途等。

六、向法官反映律师意见

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要求向最高院法官当面反映,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邮寄给最高院法官,而且法官更喜欢后一种方式。向法官面呈意见也只能是先打电话给内勤,内勤再与承办法官联系,确定具体时间。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但这个规定显然也不切实际,律师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半月,可能这个案子根本还没到最高法院,此时就提交为时过早,提前交给立案庭也容易发生遗失的事。而如果法官已经看过了辩护律师寄过来的书面意见,此时辩护人再想向法官要求面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五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但现实中法官经常会问“除了已经递交的书面意见外,你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如果没有新的意见,法官一般就不会安排面谈了。

现实中从律师在最高法院阅卷时法官就会交代律师要尽快提交意见,如果在平时,法官一般会给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时间,但如果是赶在年底,因为要急着结案,有的法官则只给很短的时间。

对于面见法官的次数,多数法官只给一次面谈机会,如果有新的补充意见,法官一般会要求律师直接寄书面意见过去,偶尔遇到态度好的法官,才可能会安排再次约见。

对于律师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举报材料等,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法官从不主动向律师反馈后续调取、查证情况,在律师多次打电话、寄申请催问后,才会偶尔有回复,甚至有的案件到复核结果出来了都始终未回复。

因此整体来说,与最高法院法官沟通仍不够顺畅。

2、改进建议

最高法院刑四庭原庭长周峰法官曾说“对律师要打开大门,关上后门”。律师是法官的助手,在死刑复核阶段这点尤为明显,最高法院理应在律师与法官沟通问题上积极提供便利,并能对律师提出的申请和意见积极回应与反馈。

关于律师提交意见的时限问题,建议改为“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在查询到案件已移送至最高法院后及时到最高法院阅卷,并于阅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关于律师约见法官的问题,只要有必要,法官就应为之安排,而不应限定次数。对于补充或调取上来的新证据、新材料,不管是否是律师申请调取的,都应主动通知律师过来阅卷。

死刑复核务实中的新问题及其改进建议

七、是否核准死刑的标准

1、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高法院是否核准死刑的标准灵活性较大,也可以说相当模糊。律师为什么经常在法官看来辩护无力,找不准辩点,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无法准确掌握这些标准。而这些标准有明有暗,有的是只说不做的,也有的是只做不说的,当然也有既做又说的。

对死刑核准与否的标准是什么呢?律师只能从外界去了解、去研究,甚至去猜测,但却无法准确掌握只有法官们才知道的内部标准。一些事关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却不予公开,只作为内部规定掌握,最典型的莫过于2019年两高一部所印发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据说这一《意见》深入细致地规定了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具体要求,对毒品案件的审判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但遗憾的是这一文件至今属于不予公开的内部机密文件。

律师们所能搜集到的,只是散见于最高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还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公报》等等,再有就是领导讲话、授课等等公开材料,但是这些东西往往太散,也不够明确,而且还经常不起作用。比如《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案例,这是律师们最常用的,但当律师们引用《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案例来作为自己辩护观点的根据时,却往往就不管用了。

2、改进建议

最高法院收到回死刑复核权已经15年了,相信最高法院在这15年里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总结出了很多是否核准死刑的标准,那么就应该将这些标准公开,这样才能便于律师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地提出辩护意见,帮助公检法机关正确地处理死刑案件。

八、复核时限

1、存在的问题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无规定,曾有最高法院的法官告诉我说一般为三个月内复核完毕,但实际上却很多不是这样,就以往的案件来看,时间有长有短,暴力类案件大多会在三个月左右完结,但毒品类案件大多要半年以上,当前疫情之下更导致复核时限拖得很长。而办案时限的长短不一会导致辩护人无法及时、准确地跟进案件。

特别是敏感案件的办案时限完全超越常规。华融公司前董事长赖小民,2021年1月21日天津高院二审维持死刑,2020年1月29日被执行死刑。二审送达、案件移送、最高院复核、死刑命令下达、死刑执行总共用时8天。而上一位最短记录保持者是湖南操场埋尸案杜少平,用时10天。如此快的速度,律师无论如何是跟不上的。时间超长的也有,聂树斌案疑凶王书金,2013年9月27日河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死刑,至2020年11月9日王书金收到最高法院的不核准死刑裁定书,历时7年。此后王书金再次被判处死刑报送最高法院复核,又用了1个月零11天才复核完毕执行死刑。

2、改进建议

刑事案件从侦查到一二审都有明确的审限规定,最高法院复核案件亦应如

此,尤其是不应以快到律师根本跟不上进程的不合理速度来核准死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至少应给予律师一个半月的时间提交辩护意见。建议一个死刑复核案件的审限以六个月为宜,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九、获知裁判结果

1、存在的问题

如何知道复核结果?目前没有好办法,从与法官反映完意见后,就只能等待了,可以每隔一段就打电话问一下所属刑庭内勤,但内勤最多告诉律师有无结果了,而不会告知结果是核准死刑还是不核准死刑,更多时候内勤则是借口查不了,连是否有结果了都不告知。

实践中如果是核准了死刑一般是被告人家属先得到消息,比如中院某天突然电话被告人家属,通知他们某天几点上中院或看守所来,也根本不说让其来干什么,这一般就是核准了,通知被告人家属去见最后一面了。

而律师们知道结果却往往是在被告人家属之后,也就是被告人家属收到了通知转告律师的,甚至有时是在已经执行完死刑之后律师才收到法院的通知,导致委托人严重怀疑律师根本没有认真辩护,甚至认为律师是骗子。

2、改进建议

建议宣判的方式与一二审一致,提前通知辩护人和被告人家属定于某日宣判,使辩护人获知即将宣判的消息不晚于被告人家属,并告之被告人家属宣判后会安排其与被告人见面,宣判后即向辩护人当场或邮寄送达裁判文书。

十、裁判文书上不写律师名字,不反映律师意见

1、存在的问题

有律师的死刑复核案件,有且仅有在裁定书上介绍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做的具体工作部分写有一句“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有这句就是本案有辩护律师,没有这句则是没有辩护律师,裁定书上根本不载明律师的名字,更不载明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核准意见,这导致律师的辩护工作无法在裁定书上具体体现,从而导致委托人对律师是否进行了辩护工作产生怀疑。

目前能公开查到的唯一一份不但载明了律师意见,而且法官在裁定书上对律师意见还进行了回应,对不采纳律师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的裁定书就是2015年的林森浩案(复旦投毒案)裁定书,希望以后的裁定书也都能如此,但这份裁定书仍然没有载明律师的姓名。

可喜的是,今年的《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辩护律师姓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并表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这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进步,但这只是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裁定书写明律师姓名、所属律所并表述律师意见有了法律依据,但委托案件尚无依据。

2、改进建议

复核裁判文书应与一二审裁判文书一致,既然允许律师介入该阶段的辩护,就应在裁判文书上不体现律师的姓名、意见,同时裁判文书上也应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进行回应,充分说理。这一点不应只限于法律援助案件,对于委托的案件也应一视同仁。

作者: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