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0:17:28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制度面对面》连载之五】
2020年5月28日,万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撰过程历经几代人,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7编正文,以及附则,共1260条,涉及每个人从孕育到死亡的所有方面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可以说,民法典的诞生,就像把一颗颗散落的珍珠串成一条美丽的项链,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法治中国征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70多年来,从颁布婚姻法到形成2万多部法律法规,从强调严格执法到建设法治政府,从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到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普法运动到建设法治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恢宏图景不断绘就,法治中国建设伴随着时代号角阔步前行。
一、法治建设显成效
法官,在人们印象中大都是在法庭上正襟危坐,手握法槌定分止争。然而,有那么一群法官需要时常走出法院大楼,背着国徽去开庭。在高山峡谷、雪原草地、田间地头、海岛渔村,都能看到他们主持正义的身影。这些基层法官身后的国徽,彰显的是法治的尊严和公平,映照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点滴进步和成效。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首先废除国民党旧法统,从零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新法制。我们有过法制建设的筑基搭台,也有过法治不彰的沉痛教训,有过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也有过司法改革的艰难破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探索中日臻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在实践中铿锵前行。
法律体系已成形。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第一道工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有法律270多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万多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法治政府稳推进。行政机关是执法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行政法规的执法工作,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政府执法的效果,关系到法治能否落到实处。现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各级政府公正严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已经树立起来。
司法改革彰正义。司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70多年来,司法体制与新中国一同进步、日益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快车道,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得到有效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明显,一批冤假错案沉冤昭雪,阳光司法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网站公开的文书总量超过9500万篇,访问总量超过450亿人次。
法治观念入人心。《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阳光下的法庭》……这些颇具知名度的法治题材影视作品,是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时代注脚。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诚信仰。1986年以来,我国开展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已连续实施了7个五年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明显增强。
新中国的法治大厦,是在法制废墟和人治积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历程充满艰辛,成就影响深远。7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国家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历史性飞跃,完成了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二、法治道路坚定走
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法律在定国安邦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历史、文化、地域、习俗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世界上形成了不同的法系。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中华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当苏联、中国等一批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形成了社会主义法系与资本主义法系两大阵营。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意识形态属性。与资本主义法治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制衡等理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由于指导思想、经济基础、组织原则、服务对象等方面的差别,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治模式。
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还必须与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相适应。独特的法治传统、独特的具体国情、独特的现实问题,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必定要走自己的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国情,内外兼收,在实践中探索开辟的崭新法治道路。
植根实践,艰辛探索。“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正确的法治道路书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凭空想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很多法治原则和成果,都来源于实践的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重大制度设计。比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又比如,近年来我国出台电子商务法、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就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说,这条道路是70多年来法治建设实践和经验的集中反映,是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
我国法治道路从无到有,是从一片荒芜中走出来的,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法治成果十分必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以及宪法、婚姻法、土地法、刑法等主要法律的制定,都是借鉴苏联的做法,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搭建起了法制框架。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活动大大拓展,我们也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经济和其他领域的法治经验,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治保障。正是撷他国法治之精粹,才使我国法治建设获得源源不断的智慧和启迪。
树高千尺,根深沃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虽然人治的根子非常深厚,但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韩非子的一句名言流传至今:“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朝统一中国后,制定的法律规范已涉及立法、行政、民事等诸多方面,可谓“秦皆有法式”;汉唐时期,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尤其是《唐律疏议》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周边国家效仿的典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的宝贵资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厚滋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我们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充分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同时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形成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
道路千万条,管用第一条。纵观古今中外,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在法治问题上不存在最优模式,也不存在标准版本,只有适合自己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唯一正确的法治道路,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三、法治中国进行时
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500多部,推出司法体制改革举措100多项……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按下快进键,法治中国成为响彻神州大地的嘹亮号角。
朗朗乾坤存正气,法治中国再出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顶层设计,从制度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五大体系”,不断提升法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宪法为本。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颁布实施的,即“八二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超越或违反宪法。在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上,这次全会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使一切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都依法得到撤销和纠正,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立法为先。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法治的“最先一公里”。现在,我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着重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努力使我们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同时,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拓展,不断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尤其是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使立法适应国家各方面发展的需求。
实施为公。汉代《说文解字》这样解释“法”:“平之如水,从水。”意思是不偏不倚谓之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贯穿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规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人民心田。
监督为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部门,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才能依法独立进行公正裁决。近年来,各地普遍建立的防止干预公正司法的一系列制度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和影响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使“托关系”“打招呼”等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也必须增强法治观念,特别是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杜绝“让别人守法,自己走后门,搞不正之风”的特权思想,自觉接受监督。
公元前1776年,人类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铭刻在石柱上这样的文字:“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3000多年过去了,这部法律的条文已在历史的演进中失去效力,但其中透射出的一些法治精神至今仍受人敬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承载着亿万人民对公平正义的美好追求,在法治强国之路上不断谱写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