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1:59:52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辩护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但遗憾的是,这些取保候审申请基本上都是被驳回的命运,成功率极低。
那么,如何提高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呢?取保候审又存在哪些常见误区呢?
取保候审申请时的常见误区
刑事律师工作中常常遇到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根据归纳总结,发现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01盲目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家属都迫切希望当事人能从轻处罚,甚至认为根本不是犯罪,会向刑辩律师要求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后,尽可能完成客户的要求是律师的准则,但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适合取保候审,有些重大案件明显不适合取保候审的,若盲目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会影响办案部门承办人对你的专业水平印象,甚至会间接影响你提出的其他法律意见。
比如在一宗诈骗罪案件中,全案的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一人直接实施的诈骗行为就高达400余万元,该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期可能超过十年,但辩护律师却一遍遍要求取保候审,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更是降低了辩护律师自身的专业形象。
所以,当一些不适合取保候审的案件,当事人家属要求刑辩律师提出申请时,应结合案件本身向家属解释缘由,尽量避免向检察院提出无效申请。
02引导当事人翻供
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一开始稳定认罪的,案件事实清楚,其他证据也充分,但经过律师会见后当事人供述突然改变了。一些刑辩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有意无意引导当事人的供述,使其改变原来的供述,这样不仅仅会降低取保候审成功率,甚至会影响认定其自首、坦白的情节,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刑辩律师来说,也会影响个人职业生涯,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比如,在一宗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事人到案后的第一份、第二份笔录均供述委托过辅料加工厂生产相关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零配件,根据案件其他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由于当事人属于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认定自首的可能。但从第三次笔录开始,当事人突然翻供称不认识辅料加工厂老板,也从未委托加工生产。而这个前后口供大转变期间,辩护律师首次会见了当事人。最终,经法院审理仍然认定了当事人构成犯罪,也取消了对当事人自首的认定。
03颠倒黑白,无中生有
刑辩律师在提交申请和辩护意见时,在法律层次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可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发表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但切忌不要在事实层次颠倒黑白,比如监控明明已经清楚拍摄到犯罪行为,还对此行为进行无谓辩护,强说不是犯罪行为,这种辩护是没有任何收益的。而基于这样颠倒黑白的辩护思路而申请取保候审,结果也可想而知了。
04分不清法律服务和表演
有不少律师认认真真分析案件,研究法条和司法解释,寻找大量判例寻找辩护方向,能获得我们的认同和钦佩。但是,也有不少“戏精律师”。这些“戏精律师” 常常不遗余力地在家属面前表演,通过打包票、认识人、无理挑刺、说一堆没有针对性的辩护词,甚至一开庭就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提出回避请求,最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打完一套“三连击”后才开始肯进入正常庭审程序,在家属眼里可能是“有能力”的表现。
然而,法槌是掌握在法官的手中,刑辩律师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和家属,还有对台竞技的公诉人,作为裁判的法官,在法庭舞台上大家都是内行,法庭上决定生死是高手之间电光火石的较量。所以,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储备,修炼好内功,要比表演实在的多。太多浮夸的演技,除了让法官对你印象不佳,甚至会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的自由裁量,于任何角度来看,均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如何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率?
说了这么多反面例子,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如何能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率呢?仍然需要回到法律技术层面,就案件谈案件,就事实谈法律,有的放矢方是上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行动:
01是否构成犯罪和涉及的罪名有无错误
对于刑事案件,辩护人越早介入了解案情,提出法律意见,对当事人越有利。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应当详细向嫌疑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思考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行,情节是否严重,有无社会危险性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相关的辩护方向。
02收集当事人有利证据并及时提交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除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犯罪、构成何罪的法律问题外,还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恶劣、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有无社会危险性、有无稳定住所、能否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等。若案件中有被害人,积极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联系,尽早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协商取得谅解,将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提交办案机关,越早越好。
03取保候审申请的时机要把握
当考虑完案件的法律问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已收集完成,取保候审所需的材料亦准备好后,接下来就要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了。相似的案件、同样的材料,为何有些能够成功,有些却失败了,很大程度是申请的时机不对。那么何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为佳?
建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案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提出最好。若能在检察院批捕前就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可以及时解除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同时,若证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会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若未能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请,案件已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可以在案件移送后的一到两个星期后向检察机关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意见,经初查后若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会立案进行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要掌握好时机。太早提交,可能承办人还没来的及完整阅卷,太晚提交,案件有可能已起诉到法院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结合当时的情况(法检部门一般年初案件较少,年底案件较多)进行调整。
若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未申请取保候审,到了审判阶段再提申请,成功率可能会低一点,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除非证据方面有重大变化,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
孙煜翔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刑事部主任律师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专家组成员
●北京市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煜翔律师,原名孙宇光,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专攻刑事辩护,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多年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贪污受贿罪、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尤其擅长办理最高检、各地省检、最高院、各地高院再审、二审案件,各地中级法院一审案件。
作为一名北京本地律师,很多当事人形容孙律师“宁折不弯、不畏强权”。孙律师总说:“每一位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都需要我们去守护。”孙律师坚持用法治之刃努力维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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