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2:14:00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
还记得很久之前,“代驾”这个职业还没有兴起;酒后开车,好像还是许多人的家常便饭;沿袭千年的传统酒文化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之间,似乎还没有那么水火不容。曾几何时,这一切慢慢改变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再是一句倡导性的口号,而是一道不可触摸的红线。而这些,都要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一度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曾经司空见惯或者习以为常的事情,居然要背负起“犯罪”的恶名,这曾让许多人无所适从。但是,该条法律的生效,极大遏制了醉酒驾驶现象,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其积极的一面不言而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陈碧副教授曾指出,2020年、2021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1.9万件;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这一罪名从数量上已碾压盗窃罪,成为“刑法第一大罪”,而这些审结案件绝大部分来源于醉酒驾驶。
作为专业的律师,深入研究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处理醉驾案件的尺度、标准以及影响醉驾案件结果的各类要素至关重要。一般而言,涉嫌醉驾的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通常有二:第一,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第二,能否在审判阶段争取适用缓刑。
因此,笔者检索了江苏省相应级别的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归纳梳理出江苏省各市各区县检察院、法院,在近一年半内对于不起诉与缓刑的裁量尺度,以期更好的办案结果。
注:裁判时间为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车辆类型为蓝牌小型汽车,不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及货车、客车、校车等其他黄牌车辆。
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裁量尺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何衡量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条文中的“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
2、是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3、是否导致他人受伤(轻微伤);
4、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
5、是否存在短距离挪车、紧急送医等特殊情形;
6、是否曾因危险驾驶罪以外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7、是否曾因饮酒驾驶以外的违法被行政处罚。
以上述七个要素作为关键词,江苏各市各区县检察院裁量尺度具体如下:
【不起诉汇总图】
通过数据不难看出,江苏各地区司法机关对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标准尺度均有所差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若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过,除了极个别地区外,司法机关的处理较为一致,均认为应当起诉。
关于适用缓刑的裁量尺度
当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往往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比较重视的问题,这也是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所努力争取的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其中第21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纪要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案件时,对缓刑的适用考虑通常综合以下几个要素:
1、是否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
2、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
3、是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4、是否导致他人受伤(轻伤、轻微伤);
5、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
6、是否存在短距离挪车、紧急送医等特殊情形;
7、是否在高速公路上驾驶;
8、是否在快速路、高架路上驾驶;
9、是否存在逃避检查、抗拒检查等情形;
10、是否曾因危险驾驶罪以外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11、是否曾因饮酒驾驶以外的违法被行政处罚。
以上述十一个要素作为关键词,江苏各市各区县法院裁量尺度具体如下:
【缓刑汇总图】
在缓刑的适用上,各地审判机关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如徐州市沛县司法机关更倾向于从严量刑,危险驾驶罪基本一律不予缓刑。另外,从血液酒精含量这一项要素来看,仅有镇江、连云港、淮安三个城市出现了每百毫升及酒精含量超过200mg仍被适用缓刑,容忍度最高的为镇江,七个基层法院有五家法院出现了该类案例,最高被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超过259mg。当然,也有比较一致性的观点存在,例如,若被告人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过刑罚,江苏各法院均认为不应当适用缓刑(淮安市金湖县、南京市江宁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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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合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理尺度上多有差异。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判罚,各地也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且因人而异。另外,危险驾驶罪案件尽管大多不属于重点疑难的案件类型,但是影响案件办理、量刑的因素却并不在少数,希望本文可以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些许参考。
本文作者:何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