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是找公证处还是找律师,中华遗嘱库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2-12-07 00:12:47来源:法律常识

1949年新中国成立起,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老百姓几乎没有什么大额的个人财富。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百姓,都对遗嘱及配套的服务体系不重视,也没什么需求。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1985年制定和实施了第一部继承法开始,老百姓特别是一些先行富裕起来有一定财富的家庭,对设立遗嘱逐渐开始重视,但不具有普遍性。绝大多数家庭基本还是没有设立遗嘱的意识。即使部分有设立遗嘱意识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大多也是自己随意写一份,去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去公证处做公证遗嘱的人为数不多。因而执业律师两三年也遇不上一起帮助当事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务,对遗嘱这一领域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学习几乎淡出了许多律师事务所的视野。而公证处每年有关遗嘱的公证业务量也相对较小。因此,公证处对遗嘱的关注度也不高。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老百姓的私人财富越来越多以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交流日益密切,国内财富管理市场对遗嘱服务的需求开始逐年增加,而人民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也急剧增多,这时候才开始暴露出我国与继承法相配套的遗嘱服务法律体系薄弱甚至空白的残酷现实。对此,笔者大体归纳为五个方面我国遗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缺陷,今天先跟大家聊一聊第一个缺陷:遗嘱到哪儿设立更有效?

过去,令国内许多想设立遗嘱的人士非常苦恼的是,除了找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外,他们几乎别无他法。按照1985年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废除该项规定)。但是,公证遗嘱手续比较繁琐。按司法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繁琐就体现在“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这项上。此项规定,害惨了许多欲设立公证遗嘱的人。当你找到不同的公证处的公证员时,可能要求你提供的材料各不相同:有的公证员要求立遗嘱人把全体财产共有人找到公证处,以证明立遗嘱人要处分的财产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没有争议的财产;有的公证员要求立遗嘱人把夫妻共有房产先析产分割后再做遗嘱公证;有的公证员不允许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写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无关的其他内容等。因此,导致许多去设立公证遗嘱的中老年人跑断腿,财产形态复杂点的老年人干脆就放弃做公证遗嘱了。另外,公证人员并非都是遗嘱专家,遗嘱公证仅是他们几十种公证业务中的一小块。按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他们仅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是真实、合法的活动,却对遗嘱具体内容是否完全合法并不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有些老人想自书遗嘱,但自己写遗嘱吧,不懂法律,怕写得不规范,今后变成无效遗嘱;找执业律师代书吧,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比较繁忙,对见证代书遗嘱这类收费低廉却风险极高的业务一般都婉言谢绝。执业年限低的、业务量小的才出道律师倒是愿意做,但他们却对遗嘱形式和内容的把控极弱,代书成无效遗嘱的概率也不低。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不在少数。因此,我国一直缺乏权威的第三方机构专业提供设立遗嘱的服务。自2013年起,全国多地陆续建立了各类遗嘱专业服务机构。2019年1月,我们云南也出现了为广大市民提供设立遗嘱登记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专业机构的建立为我国遗嘱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多样化、创新化发展增添了新鲜血液,让欲设立遗嘱的广大需求者多了个性化的选择机会,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生事物和必然选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设立的遗嘱,只要是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均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设立遗嘱人如何选择更有效呢?笔者认为,设立遗嘱涉及到你打拼一生的财富分配的合法有效性,不能儿戏,最简单便捷的办法就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机构来做最有效。你觉得呢?

我是资深法律人”兴兴聊愿“,执业间隙与大家一起聊聊财富保全与传承中的遗嘱工具,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感谢大家的阅读、关注和点赞!下一篇文章将跟大家聊聊我国遗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第二个缺陷,欢迎大家阅读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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