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0:14:45来源:法律常识
一
钱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份,被告人钱进与谢某、袁某、袁某某、张某、邱某等人合伙成立巢湖市国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营对外放贷业务。由钱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登记为钱进和谢某。随着对外放贷业务的开展,公司股东前期投资款项全部放贷出去,因放贷资金缺口较大,被告人要求谢某、袁某、袁某某等人在外筹集资金,借给公司,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人亦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102万元。2012年下半年起,公司因资金无法回笼,经营出现问题。2013年1月,被告人钱进明知公司经营已陷入困境,对外放贷的巨额资金实际已无法收回,其已丧失偿还巨额借款本金及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能力,且在其已萌生出国避债打算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大肆借款188.4万元,并将借款非法占有。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钱进出国潜逃避债。2015年10月30日,钱进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被当地警方抓获。同年11月11日,钱进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国。
巢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进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经营周转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金额达人民币1102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诈骗金额达18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合肥中院二审审理中。
点评
近年来,各种类似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此类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人民群众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在本案审理中,巢湖法院数次组织庭前会议,严格审查定罪证据,最终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认定本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彰显出巢湖法院重拳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以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责任与使命。回顾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二
周凌瑞懿等16人持枪聚众斗殴团伙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被告人周凌瑞懿、陈子健(另案处理)在巢湖水泥厂附近一地下赌场上,因利益分配问题与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的被告人周瑞等人发生矛盾。4月13日晚,周凌瑞懿经预谋邀集陈子健、郑天寒、孟雨、姚鹏等数十人至周瑞等人所在的赌场,欲实施斗殴。因赌场大门关闭,周凌瑞懿等人持凶器将赌场大门砸坏后离去。4月14日凌晨,双方再次纠集二十余人持砍刀、枪支等械具伺机斗殴。后双方人员驾车在巢湖市区相互寻找对方。双方追逐至巢湖市城南碧桂园小区并发生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部分车辆损坏。
巢湖法院经审理,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凌瑞懿有期徒刑七年;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郑天寒有期徒刑四年,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刀具、枪支等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点评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涉枪类刑事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罪名多,16名被告人均为90后,年龄最小的19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安徽电视台曾予以专题报道。巢湖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严厉地打击了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地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扫黑除恶,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文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责任和担当。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摄于法律的威严,无一人上诉,均认罪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
李东彪等11人网络诈骗集团案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东彪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先后成立临桂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惟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售前、售后、货源及店铺装修等业务,以帮助淘宝商家提升信誉为由骗取服务费。公司实际由被告人李东彪控制,并对公司员工进行编号管理。被告人李东彪先后聘用被告人陈云剑、陈波、邓治常、陈陈、陈玉兵、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刘慧、唐子安及林伟杰、廖爱、秦文凤、阮小惠(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售前及货源客服人员,利用QQ、旺旺等聊天工具通过网络向淘宝商家推送可以代刷店铺信誉的广告,在淘宝商家交纳刷钻费用后,被告人李东彪以公司售后客服的身份,以店铺点击量不够、需要保证金、运作资金等理由继续骗取淘宝商家交款,直至被骗淘宝商家不再交款或要求退款。同时,公司货源业务以可以帮助淘宝商家上货源为由,骗取淘宝商家交纳押金及保证金。当淘宝商家交纳货源费用后,有顾客联系淘宝商家购买,淘宝商家要求公司发货时,公司又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继续骗取淘宝商家交款。截至案发,被告人李东彪等人共骗取全国各地淘宝商家七十余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48134元。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彪伙同被告人陈云剑、陈波、唐子安、邓治常、陈玉兵、陈陈、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刘慧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五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千至四万元不等金额罚金。对各被告人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点评
近年来,网络诈骗呈现高发态势,给民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本案中犯罪集团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建立有非常完善的流水作业程序,诈骗时空跨度大,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面对集团网络犯罪的取证难问题,巢湖法院通过对大量专业性较强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认证,最终夯实了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基础,对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有力保障了人民的财产安全,净化了网络生态。反思本案,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互联网数据真实性被破坏,网购环境需要净化,维护信用体系稳定迫在眉睫。同时,也给广大电商敲响警钟,追逐利益无可厚非,但要诚信经营,认真做店,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切不可急功近利,走旁门左道,以免落入犯罪深渊。
四
王洋、孙斌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渠道联系李艳青(另案处理)先后低价购入l200瓶假冒“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甘草片(批号:2015.O9.O5,有效期至2018年8月),对外进行销售。其中50瓶复方甘草片被王洋出售给方静(另案处理),方静将该药品出售给巢湖市孙氏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孙斌。被告人孙斌在明知该复方甘草片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2016年12月28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孙氏大药房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42瓶复方甘草片,并依法予以扣押。王洋在得知该假药被查处的情况下,将尚未售出的350瓶复方甘草片销毁。经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鉴定,该复方甘草片为假药。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洋、孙斌分别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洋、孙斌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被告人王洋退出的违法所得800元,上交国库;责令被告人王洋、孙斌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以消除危险,并在安徽省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该案正在合肥中院二审审理中。
点评
药品问题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假药事件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也加剧了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担心,影响社会的稳定。本案是巢湖市首个销售假药案件,经《合肥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中,被告人王洋是制药公司员工,被告人孙斌是药房老板。两人本应是药品安全的守护者,却为谋私利,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出售假药,且所销售的假药为处方药,其中含有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药品或激素类药品成分,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巢湖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对被告不知是假药而销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法认定王洋、孙斌犯销售假药罪,予以刑罚,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此类犯罪的坚强决心,对于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有典型意义。反思该案,如何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管控措施来加强对药品的采购、销售途径和保管措施的监管,是需要有关药品监管机构认真思考的问题。
五
巢湖市检察院诉巢湖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安徽省巢湖市银环锚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巢湖银环锚链公司)涉案深海锚泊系统项目于1994年建成投产,主要生产锚链、浮标、航标配套器材、船用锚等。2015年3月26日,巢湖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项目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超评审批复范围进行锚链浸漆加工,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露天从事喷涂作业,浸漆废弃未经处理直排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遂首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工,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处以罚款。巢湖银环锚链公司虽缴纳罚款,但未停止生产活动。后巢湖市环保局于2015年5月19日、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19日、2016年10月11日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多次责令巢湖银环锚链公司停止生产、补办环保手续,并分别处以二万至八万元不等金额的行政罚款。但巢湖银环锚链公司每次都是在缴纳罚款、短暂停工后又采取更加隐秘的生产方式擅自恢复生产。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巢湖银环锚链公司违法生产污染环境的情况,于2016年1月23日向巢湖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巢湖市环保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巢湖银环锚链公司进行处罚。2016年12月16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现场核查该公司整改情况,发现该公司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污染环境行为,遂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巢湖市环保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巢湖银环锚链公司存在的多项违法生产污染环境行为,巢湖市环保局虽先后多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巢湖银环锚链公司停止生产、补办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手续,并处以罚款等,但该公司每次都是在缴纳罚款、短暂停工后又擅自恢复生产,采取更加隐秘的生产方式,拒不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对其,被告应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采取查封、扣押生产设施、设备,或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监管措施,依法对违法公司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被告未能正确履行上述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巢湖银环锚链公司违法生产禁而不止,公共环境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应属违法。故判决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违法。
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已成为各地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主题。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环保呼声和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对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和执法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是全市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以环保部门而非企业为被告,参与主体特殊,借鉴价值高。本案中,巢湖银环锚链公司十多年来违法生产,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巢湖环保局作为环保部门是否严格履行了环保法定职责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巢湖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切实落实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行为违法,体现了环境司法这一新型司法领域独特的公平正义。本案的处理结果,彰显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和担当,对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推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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