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1:51:10来源:法律常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句话自佛语中来,说的是救人性命,功德无量。这世上不乏善良之人,也有见死不救之辈。我们不去妄加评论他们的是非对错,毕竟无论救与不救,都是个人的选择,只是选择的后果也要自己承担。
2010年7月16日,江苏无锡某居委会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居委会干部感到莫名其妙,因为这个官司是状告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孩子溺水身亡,让他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共计47万。
孩子溺水身亡的河道确实是在他们村内,但孩子的死跟他们有什么关系呢?
说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这个河道是村里经营的场所,或是居委会在组织活动时没有排除安全隐患,那他们肯定是要负责的。问题这河道他们也不收参观费、管理费之类的,且《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河道保洁维护的责任由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虽然河道是公共场所但不是经营场所,他们也不是法定管理人,只是被委托负责河道清理之类的工作而已,事发当晚居委会也没有组织任何活动,真是一个大写的“冤”字挂心头啊!
尽管觉得莫名其妙,但居委会还是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也仔细了解了溺亡者的情况。溺亡者是一个6岁小孩,因玩耍不小心跌入河中,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当时他的爸爸也在河边看热闹,竟然没有救他,“虎毒不食子”他怎能这么狠心肠呢?
倒不是这个男子真这么狠心,原来他一开始根本不知道那是他儿子。2010年6月27日下午6点左右,天渐渐暗下来了,河道旁的小广场上热闹起来了,这时,一声惊呼将大家的目光都引到了河边上。
“救命啊,我朋友掉下去了!”一个五六岁的小孩冲着人群大声呼喊着,随后很多人都聚集到了河道旁,河里有个小孩在使劲扑腾,但没有一个人施以援手,都站在一旁看热闹,人性的冷漠在此刻被无限放大。
后来终于有人打了救援电话,但救援人员需要点时间才能到。大家在旁边议论纷纷,也有人提出,找个游泳技术好的下去救一下,但人群里没人吱声。其实当时顾某也在人群中,他也会游泳,但想着事不关己,万一人没救上来,把自己搭进去就太不值得了。
这样的心情也能理解,毕竟这样的事也出过不少,悲哀的是,落水的孩子在河里不停地喊“救救我”,他竟然没有听出是自己儿子的声音,看了一会儿热闹后,他慢悠悠地回家,还开玩笑似的跟妻子说起了这件事。
妻子李某一听,顿时着急起来,因为他们的儿子还没回来呢!于是火急火燎地跑到河道边,却看到了让她心碎的一幕,救援人员将孩子救上来了,但孩子嘴唇发紫,脸色苍白,医生正在给孩子做最后的抢救,但还是无力回天,孩子永远地闭上了眼睛。此时顾某也赶到了河边,两人抱着孩子崩溃大哭,不敢相信这个遭遇不测的是自己的孩子。
孩子出事后,两人都沉浸在悲痛之中,夫妻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因为李某认为这一切都是丈夫顾某造成的,他连自己孩子的声音都认不出,如果不是他见死不救,儿子就不会死。全家人都指责是顾某的冷漠害死了孩子。
顾某后悔莫及,面对家人的责骂,他心中郁气难解,就把责任转移到别人身上,他认为是居委会没有在河道边加护栏和提醒标志,才会让孩子误入“危险区”玩耍,就一纸诉状将居委会告到了法院。
其实河道边是有安全提醒标志的,但有安全提醒标志就能阻止一个6岁的孩子不去那里玩耍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满八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顾某的儿子才六岁,即便有安全提醒标志,他也不像大人一样对危险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因贪玩靠近水边,也是居委会无法预料的事情,如果是居委会成员看到他到了水边,还不加以制止,那么居委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作为孩子的父母,顾某和李某并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在孩子靠近水边玩耍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在孩子身边,对孩子加以教育和劝阻。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作为父母的顾某和李某才应为孩子的死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顾某夫妇的所有请求,判居委会无责,这一判决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严明。最居委会理解他们失去爱子的心痛,出于人道主义,给了1万元丧葬费,可见这社会法与情是并存的。
这个悲剧也警醒为人父母者,也许我们无法时时刻刻看着孩子,但一定要给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在他人遭遇危险时,尽自己所能去帮助别人,积善因,才能得善果。
来源:九哥评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