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找律师哈尔滨,因工48小时后死亡单位需要赔款

时间:2023-01-26 05:29:52来源:法律常识

“48小时”未死亡,否定工伤无赔偿

马某系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自公司收发室突发脑溢血倒地。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某已经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61小时后,马某妻子与女儿决定拔掉呼吸机,但是由于超出了“48小时”的限制,马某未能被认定为工伤,无法拿到赔偿。

因未在48小时内“死亡”而被否认工伤?家属拿不到赔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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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

首先必须厘清一个概念,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所有疾病都是工伤,只有“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职业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该事故或疾病必须与工作有紧密联系尤其是职业病的认定,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明确规定,具体哪些病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算作职业病,除此以外无论什么原因引起都不能算作职业病。

因未在48小时内“死亡”而被否认工伤?家属拿不到赔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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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收发室的工作并不辛苦,也没有诱发脑溢血的高度可能性,因此马某在凌晨的突发疾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所有的工伤都必须遵守48小时限制吗?

不是的。

大众所认知的工伤,一般是指“因工作而受伤或生病”,此时发生的事故与工作有紧密联系,在《工商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进行了列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未在48小时内“死亡”而被否认工伤?家属拿不到赔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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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48小时”的限制仅限于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视同工伤”,由于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但是处于人道主义精神保护职工若是群体利益,即使与工作无关,也可以“视同工伤”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8小时”限制是否应当废除?

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得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可以及时得到救济,满足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分摊社会用工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给予工伤劳动者及家属充分挽救生命的机会,满足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未在48小时内“死亡”而被否认工伤?家属拿不到赔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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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工伤赔偿涉及范围较广,虽然一直有声音要求取消48小时限制,但是我国目前可能暂时无法实现。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就提出了相关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此进行了答复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视同工伤”已经考虑了此类情况与工作强度等联系的可能性。在工伤的认定上,也要在我国的国情下,兼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等各方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的范围,不能脱离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当然,不符合工伤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社会保障。

因未在48小时内“死亡”而被否认工伤?家属拿不到赔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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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48小时”的限制绝对无法打破。在广西某案中,广西高院再审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站在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和适用,认定为工伤。

因未在48小时内“死亡”而被否认工伤?家属拿不到赔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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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出48小时死亡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本案有个特殊情况,卢某连续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但停止呼吸机支持后几分钟便心跳停止死亡。以此反推,医院如果在48小时之内停止呼吸机,病人也必然很快死亡,但无论是医院,还是病人家属,都不宜为了让病人视同工伤而在48小时之内停止呼吸机。竭尽全力尽可能救死扶伤,绝不轻言放弃,既是医院职责所在,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医院及病人家属竭尽全力连续抢救病人超过48小时才停止呼吸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是基于上述特殊性,二审判决认为卢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予以尊重,故再审维持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针对该案的极其特殊性,法院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合法、准确的裁判,虽然判决不予支持行政机关,但是依法保障了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例如本案中,马某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一旦关闭体外机器,马某就会心跳停止从而“死亡”。因此,在对于马某的死亡时间进行判断时,应当从病人以及家属的角度出发,不能为了让病人的死亡时间被划入48小时而在短时间内停止呼吸机,这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反过来讲,脑死亡基本没有挽救的可能性,只能依靠机器才能维持心跳,为了给予家属更多的人文关怀,也可以将脑死亡认定为已经死亡。

我国拥有数以亿计的劳动者,从劳动者保障的群体出发,希望我国的工伤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保障更多弱势群体的权益,真正做到人文关怀,让法律有温度,有人情

(作者:徐晓妍 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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