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0:39:54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街道有一处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是1998年张某花费15万元,从xx镇建委处购买的。
2020年4月,因防洪工程,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张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工作人员来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补偿款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2022年8月,街道办向张某发出了《限期签约通知书》,通知张某在一周内尽快到街道办签约,逾期不签约的,街道办提存补偿款后将对房屋实施拆除。张某没有签约。
街道办再次向张某发出《腾空房屋通知》。通知载明,补偿款已经提存至张某的账户,现责令张某于一周内尽快搬离,逾期不搬的,街道办将依法实施拆除。一周后,张某的房子遭到了强拆。
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1. 河道治理工程,是为了公共利益,且非常紧急,街道办强拆张某房屋,也是无可奈何。
2. 街道办拆除房屋之前已经将补偿款提存到了张某的账户,但张某拒绝领取。街道办并未实质上损害张某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张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履行作出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程序,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前,仅向张某下达了两份通知书,未作强制拆除决定,未告知当事人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即使提存了补偿款,也属于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赔偿范围,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张某没有提供案涉房屋产权证书和合法建设手续,因此无法认定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
但由于该房屋是张某从镇建委处购买,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对张某所购买的房屋本身价值进行赔偿,而房屋本身的价值即初次购房款15万元。另外,街道办愿意赔偿利息,以购房款为基数,以济南农商行五年期贷款利率(年利率8.01%),从购房之日计算截至到房屋被拆除之日,大约27.4万元。
1.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街道办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张某42.4万元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时,存在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由街道办提供证明,如果街道办不能证明房屋系违建,即使张某没有提供任何产权证明,也不能认定房屋系违建。
如果街道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系违建,那么应当对张某的房子以合法建筑,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