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1:12:13来源:法律常识
简要案情:去年6月18日,重庆一研究生王闵因牵扯一起打架案件,在民警陈放调解处理时,提出很多疑问,调解民警不耐烦地说了一句“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王闵不满意陈放的办案态度进行了“投诉”。当晚,陈放便带人上门将她“拷走”,王闵父母出面阻拦时,被陈放用辣椒水和警棍打伤。事后,重庆渝中分局表示陈放行为属于“合法传唤”,并以“妨碍公务罪”为由将王闵父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故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解除了取保候审,并撤销了案件!当事人便通过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一审获胜。目前公安机关不服一审结果正在准备提起上诉!
首先,这里面涉及了几个法律问题,1.公安机关对于被投诉后的民警还能否继续参与原案件的办理?2.公安机关上门传唤当事人使用的是口头传唤合法吗?3.检察院审查的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罪不批捕,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后还能采取哪些措施?
其次,下面呢,对这三个法律问题,我们就来一起分析探讨一下!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中,因涉及当事人已经对办案民警进行了投诉,原办案民警再继续办理该案件是有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的,被投诉民警理应自行回避,而本案中原被投诉民警并未回避而继续办理该案,甚至晚上上门口头传唤当事人,这些做法也不符合当场传唤的事实和法定情节。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而回顾本案,口头传唤王闵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现场中王闵父母抢夺警械,属于现场发生违法行为,民警现场传唤王闵父母属于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个没有什么问题。
3.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罪行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那么王闵父母的行为该怎么办呢?如果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行为虽不够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降格为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还是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虽达不到刑事标准,不属于犯罪,但是这种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治安处罚。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经提起上诉,我们一起关注二审结果,再进一步讨论!感谢大家观看,更多法律问题期待一起探讨和分享!评论区也期待大家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