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2:28:3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3年、2014年郑州AB公司将承建的白某CD公司《白某市工业园天然气储配站项目》《2014年度白某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土建施工交由原告承揽,原告承接相关项目后,已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移交给二被告。期间,也按照被告要求承接了部分零星工程。另外,截至2017年12月6日,原告已经将其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资料均已交给
白某CD公司,各方之间的工程结算也早已完成。但被告仍以无现金支付等理由推脱。
【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起诉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工程款?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问题。2013年7月17日、2014年7月11日原告与郑州AB公司签订施工协议,载明甲方为郑州AB公司,乙方为场站项目部土建施工队,原告为乙方的负责人,庭审中郑州AB公司承认其与原告系劳务分包关系,郑州AB公司将其在白某CD公司承包的天然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土建工程转包给原告,工程施工中相关事宜的协调、沟通均与原告进行,工程款也支付给了原告。故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权利,原告在本案中主体适格。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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