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3:03:07来源:法律常识
3年前,澄城居民杨先生在澄城县聚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分期购买一辆半挂货车,并按约定通过公司投保,今年车出事故后,公司发来的保单和保险公司理赔所带的保单,保险费竟相差1.6万余元。
杨先生认为所交部分保险费被暗中侵占;聚丰公司负责人不回应直接驾车离开。保险公司查询显示保险费与聚丰公司提供保单不符,且已退保。
分期购买半挂车自付保费 事故后发现保险费有问题
8月5日,澄城居民杨先生说,2018年9月底,他在聚丰公司分期购买一辆半挂货车。购车合同约定,杨先生将车辆注册在聚丰公司名下;由聚丰公司代为投保,费用由杨先生承担,聚丰公司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去年10月,公司通知我给车续保。”杨先生说,当月他分两次共给聚丰公司付款3万元,今年3月又付了5200元。
他提供的3张收据复印件显示,收款事由均为“保险”。杨先生表示,按照公司约定,他为车辆保险要支付3.8万元,至今还欠着2800元。
今年3月29日,杨先生购买的这台半挂货车,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两名司机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我联系理赔,公司给我发了保险单。”他说,保险单共3张,均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投保,分别是交强险保单、综合商业保险单(牵引车)和商业保险单(挂车),总保险费有4万多元。
今年5月,华安保险工作人员来进行理赔时,杨先生却发现保险费总额只有两万多元。“我觉得奇怪就对比,发现交强险保单和挂车的商业保险单,公司提供的和保险公司带的,保险费都一样,问题出在牵引车的综合商业保险上。”他说。
同年一车有两份商业保险单 啥都一样保险费却差1.1万余元
杨先生提供了一份保险单号尾号为3497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纸质)显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聚丰公司,该牵引车共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6项,总保险费为33241.43元。保险期自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1日。
但他又提供了另一份保险单号尾号同为3497的综合商业保险单(照片),其中内容全部与纸质保单一致,但6项承保险种的保险费总额仅为16350.93元。两份保单的保险费总额相差16890.5元。
杨先生说,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3份保险单,总保险费是23996.61元。他为这辆车今年已付保险费35200元,相差11203.39元。
“我怀疑是聚丰公司把差的这些钱偷偷拿了。”杨先生说,发现问题后,他找聚丰公司负责人赵先生,对方不回应也不解释。
“我怀疑这是诈骗,6月22日反映到公安机关。”他说,“7月3日上午9时22分,他(指赵先生)却通过银行给我老伴的账户上转存了8603.39元。我觉得他这是心虚的表现,也把这个情况告知了公安。”
7月23日,澄城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杨先生反映的被诈骗案,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办案民警介绍,经调查,认为杨先生所反映的情况不构成刑事案件,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杨先生不服,向澄城县公安局申请复议,目前复议正在进行中。
聚丰公司负责人一言不发离开 查询商业险保费确为16350.93元
8月5日下午,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来到聚丰公司,见到了该公司负责人赵先生,对于杨先生半挂车的综合商业保险为何会出现两份保险费不同的保单等问题,他一言不发,起身离开办公室到院子里打电话;记者一直不见其回来,便来到院子里向赵先生再次询问情况,他仍旧一言不发,匆忙驾车离开。
8月6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来到华安财险公司了解到,杨先生所反映的半挂车的综合商业保险,保险费总额为16350.93元。那么,与系统显示内容不相符,保险费总额为33241.43元的这份综合商业保险单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华安财险工作人员表示:“这不是我们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至于这份保单的来源,谁给的问谁去!”
另外,该工作人员还说,查询结果还显示,该车已于6月21日办理了退保,退保由投保人提供相关证件即可自愿办理,具体原因不清楚。至于该车3月29日所发生事故目前的理赔是否完结,她表示需投保人或受投保人委托方可查询。
律师观点:聚丰公司虚构部分事实 涉嫌诈骗建议警方立案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表示,如果当事人杨先生所说情况属实,他向聚丰公司缴纳了3.5万余元,让聚丰公司代办保险,从现有证据来看,有效保单上仅显示保险费为2.39万余元,中间相差1.1万余元。
根据《刑法》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从现有证据和事实来看,聚丰公司涉嫌诈骗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华商报记者 程娟 编辑 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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