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重罪辩护律师团队,串通投标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时间:2022-10-21 02:27:08来源:法律常识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本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标准的构成本罪。如果达不到法律规定这一标准的,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相关案例

1、2019年7月底,被告人胡道金借用14家公司资质参与会泽县娜姑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云南省会泽县六新村居民点场平及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被告人阮国珉为该项目负责人,其安排熊成成对胡道金找来的14家公司资质预审文件进行逐一审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后通过资格预审的8家公司均为胡道金借用资质的公司。最终胡道金以其借用的会泽县钟山建筑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0221749.45元,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到133000元的代理费。案发后,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将133000元交纳到会泽县公安局帐户。 2、2017年底,被告人胡道金借用云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资质参与会泽县2017年第一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中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会泽县迤车镇中心学校第二标段)的工程竞投标。被告人李奎借用会泽通顺建工集团公司、会泽县钟山建筑有限公司、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宏业建筑公司等四家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竞标。通过资格预审之后,胡道金为了获取该项目,私下与李奎商量,让李奎放弃竞标,胡道金于开标前转入20万元的资质协调费到李奎指定的账户,李奎借用资质的四家公司以迟到方式未参与该项目开标。最终胡道金以其中借用资质的云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会泽县迤车镇中心学校第二标段工程,中标价为人民币3299922.1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奎的家属将200000元交纳到会泽县公安局帐户。 3、2019年5月份左右,会泽县迤车镇政府通过邀标的方式对会泽县2019年度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项目-迤北村蔬菜基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招标,迤车镇政府通过比选之后确定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会泽县分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在该项目开标之前,被告人胡道金借用云南秉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投标,最终胡道金借用资质的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2832942.73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道金伙同被告人李奎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投标,胡道金投标时还与招标人阮国珉串通投标,严重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阮国珉、李奎由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阮国珉、李奎收取的13.3万元、20万元,是在本案中违法招投标过程中获取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追缴。

原审判决并根据上述事实、情节及查证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道金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人阮国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李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四、追缴违法所得13.3万元及20万元,由扣押机关会泽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道金上诉提出,1、对所有工程投标人,无一例外都在用一样的方式做同样的事,法律是针对所有民众设立的,对所有人都有同效,不应出现只对一小部分人有效。2、既然政府邀标就不应该按串通投标罪判处。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给予宽大处理,判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材料;多名证人的证言;相关文件、报告、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材料等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材料、户口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胡道金、阮国珉、李奎供述了串通投标的详细经过,所作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真实有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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