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2:08:11来源:法律常识
我确实是个小城市的律师,在县级城市肯定是小城市了。严格讲是县级市的副县级的石岛管理区,也属于城镇,应当是最小的城市类了。
如果说我是不出名的律师,我就不敢完全赞同。
所谓的出名那只是具有相对性的。是相对哪个范围内?在全国范围内,我肯定是不会出名的;在省级范围内,也不是出名的;在地级市范围内,我也不是出名的;可是在县级范围内,可能我就是“出名”的了。并且我出名的也是非常早,大约在1995年至1997年期间我就是“非常出名”的一位律师了。是律师中的另类。当时人们对我的认识是反面教材,从现在的角度去认识可能就是正面教材了。
难道律师讨论律师所经营管理的权利,只有是大城市出名的律师的才可以享有的权利吗?这是谁规定的?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
请注意!我是律师所的设立人,是律师所的主任。我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思考如何经营管理好律师事务所。
我是中小律师事务所的代表者,思考着如何面对社会形势地发展,如何协调好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如何发展好律师事务所、发展好律师,如何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如何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发展好律师业,为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提出更好的建议。
我是站在一个全面的角度;是脱离自身的角度,站的更高的角度来看问题的。我是反对极端自私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
我非常清楚我的思想观点会受到不同角度人的批评的。尚好,对我思想观点批评的人不是那么多。
律师方面利益极端化的人也不少,这是人自私自利的本性决定的,本无可厚非;律师事务所既得利益阶层一般也是不愿意听我的思想观点的(我本身就是既得利益阶层之一的人员);作为律师司法系统的官员与律师协会的大员们对我的思想观点是喜欢与反对参半,不过他们最希望的是让我闭嘴最好,在他们眼中我就是蟾蜍(老嘴巴子,跳脚面上,不咬人,膈应人),我知道这是我在他们心目中的印象。我也不反对党的领导,我遵规守纪的从事律师业务,应当不会被抓住小辫子的。再说我一直留小平头,想抓也抓不住。[捂脸][呲牙][大笑][憨笑]
全国绝大部门的律师事务所是中小律师事务所,采用的基本上是采用律师挂靠的模式,聘用律师每年向律师所交固定管理费的方式,律师所对聘用律师基本放任不管。律师所一直处于简单再生产状态。
近几年随着大型律师所的兴起,吸纳大批律师进入了大型律师事务所,其他中小律师事务所人数变少,并且中小律师事务所为了提高竞争律师进入本所的吸引力,压低收取管理费的数量,导致律师所的费用支出不足收取管理费的数额,导致很多中小律师事务所倒闭。因此中小律师事务所存在危机感。需要思考如何改变经营思路,来维持中小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及发展。
中小律师事务所看到了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豪华、组建律师团队。中小律师事务所就纷纷效仿,但是均已失败告终,反而加速倒闭的速度。
我认为这些失败的中小律师所,只是学到了大型律师所的外表,而没有学到大律师所的精神实质所在。这就是“东施效颦”。这也是中小律师事务所“虚”的表现,未有很好““务实”。
这些倒闭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心目中想奋发进取,而实际行动确实“叶公好龙”,他不是发自内心喜欢的是真龙,而是画中的龙。
律师事务所应当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不能搞那些表面文章的高大上。表面的办公设施是否豪华与经济效益没有必然联系,那些高大上的办公设施确实能够初步吸引一定的客户,但是关键客户要的是律师为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
律师所是否组建律师团队?那要看律师所是否有这样的实力。如果没有这样的实力,而强行组建这样的团队,那不是在自欺欺人吗?如果组建了律师团队,而是单纯让团队负责人独立管理,那不就是团队负责人变相设计个律师事务所吗?就是个挂靠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这种看起来高大上,实际上也是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我们有句俗语“驴屎蛋外面光,里边装着一堆糠”[捂脸]。
律师所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围绕着盈利这一目的来展开的。与这一目的不符的行为都不去从事。
律师所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政府机构。慈善、公益性不是律师所的主要义务。
律师所的办公场所、设施置办、团队组建、律师所人员的聘用紧紧围绕盈利的目的进行。
律师所业务的开拓,也应当依据盈利的目的来拓展。
律师所整体律师素质的提高,才能体现律师事务所的总体素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素质是吸引律师及客户的要素。
之所以律师愿意到你这个所来,是因为这个律师所的素质高,具有吸引力。
客户之所以愿意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是因为你这个律师所具有较高的法律服务素质。
律师所要提高本所律师的素质就要加强对律师的培训。
那些对律师的法律知识与执业技能从来不管不问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根本就没有吸引力的。人没有图,则就失去了吸引力所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是律师所与律师之间是劳动关系。而律师实际操作中的挂靠是非劳动关系。这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所以今后要规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
要针对律师行业特点的,来完善其中的具体操作。
小恩小惠只能是一次性的,不会长久。只有在制度上设计好,让各方经济利益得到平衡才会长久。
首先是本人才疏学浅,没有那方面的才干,一个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法律专业的律师没有相应的法学素质;并且在小城市执业的律师日常所办理的案件均是一些低端案件,没有相关素材。律师的执业规范也有相应的限制,如果针对具体案件说三道四,很可能就会被有关机关抓住小辫子,自找麻烦。再说说那些也没有用,律师人人都懂,谁也不感兴趣;普通百姓也看不懂。所以就没有谈论案例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