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刑事案件律师怎么找,唐山市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2-12-07 05:26:44来源:法律常识

(我深知这篇文章必将会迎来众多嫉恶如仇的网民的攻击,但是仍然要把它写出来,因为我觉得网络上最不缺少的就是情绪的宣泄,但往往缺少冷静的思考。司法的进步不仅仅是把一个唐山事件处理好,而是为了不再发生唐山事件。所以,请您在评论前,先把文章看完。)


唐山事件发生至今,在网络上的热度依然不减,即使到了6月13日11时30分,其相关新闻仍然占据百度热搜榜和360热搜榜的前列,这说明了广大民众对唐山事件的深刻关注。

但是通过研究唐山事件发生以来互联网舆论的发酵过程、各个自媒体和官方媒体不断发声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迅速回应,本人在赞赏并拥护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对一些舆论审判的声音表示担忧。

一、舆论监督≠舆论审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的这些规定,让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发表意见”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也是舆论监督权的来源。

一名刑事律师关于唐山事件的深度思考之二:监督、审判和司法独立

而舆论审判这一概念,本来源于美国的“媒体审判”,本身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结合现在互联网及自媒体的发达,我认为可将其定义为: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对还未作出审理结果的案件抢先进行案情判断、案件定性,对涉案人员作出定罪量刑和案件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用舆论氛围,对司法独立审判造成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一名刑事律师关于唐山事件的深度思考之二:监督、审判和司法独立

所以,无需多言,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舆论监督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舆论审判由于已经影响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所以一直是被世界各国所禁止的。

二、司法机关天然具有独立性

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由于其公平和公正性特征,要求它必然具有独立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们难以想象,当司法机关失去了独立性,随时能够被各种力量所左右,那么公平和公正从何而来。

一名刑事律师关于唐山事件的深度思考之二:监督、审判和司法独立

司法女神朱蒂提亚的造像中,之所以要蒙上眼睛,就是为了避免外界的声响扰乱其理智的独立运行。她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三、唐山事件中的舆论监督、舆论审判和司法独立

如上所说,舆论监督是我国所有公民和媒体的自由,正是由于唐山事件所显示出的犯罪嫌疑人的残暴、灭绝人性、对法律制度和法治社会的肆意践踏与被害人的无助、旁观者的冷漠形成的鲜明对比,才让无数网民、媒体、各个机关均表示出对该事件的极大关注。

犯罪分子当然要被严判、重判,并且要深挖犯罪线索,深挖漏罪、漏犯,查清是否属于恶势力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查清这些人背后有无保护伞,有无相关公职人员存在渎职、包庇的行为。我也充分认同广大网民和相关媒体的大部分观点,包括那些我认为虽有不妥,但情有可原的情感宣泄。

当然,我极力反对那些造谣、蹭热度的低等级行为。

但是,在此基础上,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当唐山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时,我还是看到很多并不合理的舆论审判的声音充斥着网络。

包括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等声音。甚至部分网友还明确提出了要“动员广大人民陪审员,争取顶格量刑,最高可以20年”、“如果舆论的声音大一点,叠加起来,十三年不是梦”这种典型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舆论审判的声音。(由于模糊截图头条不让发,所以省略了截图)

如果普通民众只是因为义愤填膺,想通过这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表达愤慨,我虽不认同,但仍觉情有可谅。但是当我看到我的某位律师同行也在利用自媒体发出舆论审判的声音时,就感觉这种舆论审判的声音已经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程度。

一名刑事律师关于唐山事件的深度思考之二:监督、审判和司法独立

任何一名刑事律师都知道,任何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均只是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绝不能未审先判地就认定某人构成何种犯罪。题目中所谓“属于黑恶势力团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观点,与我国法院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完全相左的。如果未审先判,那还要检察机关,还要法院干什么?而且无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体均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确的、严谨的构成标准,而这些标准均不是目前网络上关于该起事件的视频内容能够完全提现出来的。所以这种未审先判的舆论审判只能是有罪推定

司法机关的独立检察权、审判权,不仅是法制的根本所在,也是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审判和有罪的人受到公平审判的基础所在,某些随意甚至不负责任的舆论审判声音已经实际影响到了司法的独立

四、舆论监督的不断发酵与“司法公信力较低”有很大关系

对于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司法机关都是比较神秘的,即便到今天,可能很多人还无法说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工作职责,甚至还有很多人分不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查院”到底哪个正确。这种不了解,本身就是造成司法公信力较低的一个原因。

部分地区的部分司法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生、冷、硬、横、推”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甚至还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存在,更加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再加上近年来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很多司法机关的“蛀虫”相继受到处罚,这虽然是司法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整风的重大成果,但客观上也从一方面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一方面是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只要花几秒钟,就可以用手机畅快地点评时弊,发表自己的监督意见,而且当这些舆论监督积攒到一定程度后,也确实推动了一部分敏感案件的进展。所以,此消彼长之下,舆论监督的力量不断加强。

虽然从长远看,我并不赞成过多的舆论监督参与敏感案件的办理,这不仅因为法律有其专业性,普通民众往往只是凭着最朴素的善恶观去推动舆论,如果被一些具有不良用心的人去利用,往往将会把舆论监督引导至不可控制的局面,也必将会对案件的公正办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是我赞成在现阶段加强舆论监督,这不仅是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和大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所决定的,也是司法机关加强改革,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要求所在。

比如这次唐山案件,侦查机关能够在24小时内将所有犯罪嫌疑人抓获拘留,人民检察院能够在24小时内批准对所有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以及案件能够被指定异地管辖,甚至唐山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扫黑除恶回头看”、“夏季社会治安雷霆风暴专项整治行动”;甚至目前充斥网络的实名举报,一举报马上立案侦查,马上抓捕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算是舆论监督的胜利。

当然,我深信在不久的将来,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理念更纯粹,工作责任心更强,司法公信力提升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舆论监督或者舆论审判将会越来越少,因为到那时,民众会相信每一名警察,每一名检察官,每一名法官。

我期盼着那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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