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4:27:06来源:法律常识
工作路上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又被判定为工伤事故,当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赔付产生竞合时,被告方能得到“单赔”或是“双赔”呢?近日,肥东县法院审判了一起因在上下班路上出现道路交通事故被判定为工伤事故的关于劳动仲裁案子。
基本上案件
2018年6月21日,袁某经招骋到某公司从业安保工作。2018年7月13日,袁某从家骑摩托车工作,中途出现车祸事故负伤,住院治疗2次累计36天。2019年1月9日,袁某负伤被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为工伤事故。2019年9月18日,袁某的负伤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因公司未为袁某申请办理社保,袁某负伤不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规定公司赔偿一次性残废补助费、一次性公伤诊疗补助费、一次性残废工作补助费、医疗费用等总共180000元。仲裁裁决除医疗费用外公司需赔付140000元,后公司不服气提起诉讼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规定不用赔付以上账款。
开庭审理中,公司认为不用赔偿的原因为:袁某称其是在上班路上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尽管袁某申请办理了工伤申请,但公司觉得袁某沒有直接证据证实那时候是在上班路上,并且因第三方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中缘故遭到的工伤事故,因而不可确认为工伤事故。至关重要的是袁某已就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得到全额的赔付,法律法规维护以填补损害为标准,袁某再度规定赔付欠缺法律规定。
袁某则觉得此案早已做出工伤申请,并经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公司理应依规赔付。
法院判决书
人民法院经审判后觉得:最先,有关工伤申请的问题。袁某在上下班中途遭到道路交通事故负伤,早已被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为工伤事故。该公司对袁某的工伤有质疑,但其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诉讼,视作对工伤申请的认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按照本规章要求理应参与职工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险的公司单位员工产生工伤事故的,由该公司单位依照本规章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新项目和规范支出花费。”因而,袁某负伤被判定为工伤事故,公司单位为该公司,该公司未为袁某申请办理工伤险,袁某的工伤保险义务应由该公司担负。
次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赔付产生竞合,被告方能不能得到双赔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觉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要求,因第三人导致工伤事故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从第三人处得到刑事附带民事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向工伤险组织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此案中,袁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获的赔付与工伤事故中得到工伤赔付,并不是归属于同一法律行为,除医疗费用等开支一部分外,袁某可以并行处理认为工伤赔付。
此案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已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得到赔付,故该公司应按照规定付款除医疗费用外袁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花费。因而,法院判决书该公司付款袁某赔偿费总共140000元。
公司不服气,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院经审判后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大法官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的公司或是本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认可的,可以在得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型省、自治州、市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提出再度评定申请办理。省、自治州、市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最后结果。
第五十五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关部门或是本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还可以追责向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一)申请办理工伤申请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该员工所属单位对工伤申请申请办理不予以审理的决策不服气的;(二)申请办理工伤申请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该员工所属单位对工伤申请结果不认可的;(三)公司单位对经办组织明确的企业交费利率不服气的;(四)签署服务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备组织觉得经办组织未执行相关协义或是要求的;(五)工伤事故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组织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疑义的。
因而,对工伤申请结果不认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要求的時间内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复议决策不服气的,可以依规提到行政诉讼法。若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诉讼,则视作对工伤申请的认可。而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级别鉴定结论不认可的,可以向省、自治州、市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办理再度评定,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最后结果。
来源于:肥东县法院、安徽高级人民法院、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