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2:38:59来源:法律常识
文/ 方达律师
2019年6月份,位于静安区老闸北火车站附近一套私房遇到国家征收动迁,私房产权人是老人张某以及张某儿子张某某。王某是老人张某的前儿媳,王某和张某某于2015年离婚,但王某名下无房,因此一直居住在动迁私房内直至动迁。2019年7月,老人张某与闸北区房屋征收事务所及静安区房管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本次动迁共计可分得纯货币800余万元。私房动迁后,王某无处居住,于是找到张某及张某某协商动迁利益分配事宜,但张某及张某某直接拒绝,认为王某不是产权人,和本次动迁无关,无权享受任何动迁利益。王某无奈,为保障居住权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
在现今动迁中,主要分“三块砖”利益和其它奖励补贴利益。王某不是私房产权人,因此,王某无权享有“三块砖”利益,但是王某作为实际居住人,他处无房,在其它安置奖励补贴中,王某某属于被安置人,享有一定的动迁利益补贴。在静安区一般按照居困保障补贴或者10-20年租金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最终,静安区法院结合律师意见,王某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动迁利益构成,判决张某及张某某共同支付王某征收补偿款共计120万元。本案顺利结束,王某的合法权益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