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3:04:4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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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经常会就补偿安置问题产生矛盾,而矛盾的根源,往往是征收部门不愿给被征收人足额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迟迟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征收部门为了早日推进拆迁进度,就可能会采取强推、强征、强制清表地上物等行为,那么被征地农民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的一则鱼塘、果树强推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陈某是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xx村的村民,陈某于2010年3月向本村租赁了闲置土地约80亩,用来经营果树、鱼塘生意,前后投资了约500余万元。
2019年3月,因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陈某的果树、鱼塘被纳入到征收范围,陈某在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其80亩的果树、鱼塘即遭到强挖、强推,后在街道办的陪同下,土地出让人、相关单位来到陈某承租地块进行施工。
陈某不服,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推行为违法,并对自己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区政府于2019年4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街道办是强推主体为由,驳回了陈某的两项复议申请。
陈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庭审中,街道办表示,自己未参与强推行为,陈某的复议请求、诉讼请求毫无依据,而区政府表示自己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起诉。
本案中,陈某租赁80亩土地用来经营鱼塘、果树,前后投入了500余万元,尽管陈某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但因征地拆迁行为,其经营显然会受到影响,因此陈某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有关部门在未对陈某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即实施了强推行为,这显然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陈某在鱼塘、果树被强推时,曾经试图拍照、录像,但随即便被强推人员带走,无法完整地拍摄到强推者的身份,但结合街道办是拆迁实施者、以及强推后街道办协同进场开展施工的案件事实,依法可推定街道办系强推的主体。
因本案并非强推违法之诉,而是对区政府复议不作为之诉,故判决内容必然也要围绕着《行政复议决定书》来确定,因陈某的两项复议请求并在一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区政府未对陈某进行释明,区政府程序违法;另外,区政府一方面认可街道办参与了强推后的进场施工,另一方面又认为街道办未参与强推,显然是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区政府应在60日内,重新就陈某要求确认强推违法的诉求,作出新的行政复议决定。
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区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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