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5:0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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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云珍,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暂住西安市长安区,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卫东、王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9)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云珍及辩护人孙卫东、王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在本市XX道,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观察不周,将在XX道XX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其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2019年5月2日被害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云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长期昏迷合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蔡云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蔡云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在本市XX道,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观察不周,将在XX道XX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其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2019年5月2日被害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云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张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长期昏迷合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蔡云珍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蔡云珍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接警,报案人高某某报案称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建材测绘院门前人行横道附近向左打方向骑金属护栏西第一条、XX道XX道线超越其右前方其它车辆过程过程中,观察不周,所驾车左前侧与在此处步行的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倒地,造成交通事故。
2、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证明,2018年11月6日在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家属高某某在西安市中心医院报警,交警莲湖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将在医院等候处理的被告人蔡云珍抓获。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并电话联系被告人蔡云珍,蔡云珍于2019年9月11日来队接受处理,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3、证人高某某(被害人家属)证言,称2018年11月6日6点半,其和爱人张某某从北大街444号家中XX大街XX路XX路。下楼以后,其发现手机没有带,遂返回楼上取手机,顺便关掉水电下楼,张某某自己先去公交站了。当其走到西边道路沿时,看见一辆白色小货车由北向南停放在北大街中间隔离带西两米,车后轮和车箱还在斑马线内。其又沿斑马线走到现场一看,发现伤者就是张某某。她当时面向北坐着,司机是个中年女的,司机面朝北托着其爱人,她与车的距离大约1.5米,在车的南侧。其赶忙上前拿手机将现场拍照,司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为司机是四川人,120接线员可能听不懂,司机丈夫抢过电话给说了具体位置。3分钟左右,救护车就赶到事故现场,其先送张某某去了医院,到了医院CT室时,司机也赶过来了。大约7点半时,见对方没有报警,其便在医院打了122报警电话。后来交警到医院处警。张某某于2019年5月2日在地矿医院逝世,当时着急火化,在没有通知办案民警的情况下,遗体于2019年5月4日在西安市殡仪馆火化。
4、证人刘某某(西安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员工)证言,证明2018年11月6日早上6时35分许,救护车赶到案发现场,发现是一个穿红色上衣的老太太,坐在中心护栏西侧,紧挨着护栏三四十公分,面向北,她的老公在旁边扶着她,她当时还清醒着,其问她,她说她头晕。其看到她后脑枕有一处大血肿,情况比较急。肇事车辆是一辆货车,听说是一个女的开的车,车是面朝南的,其看见伤者的老公拍照片了,其他的就是照片的内容。其与同事将伤者和她老公一起送到了西安市中心医院,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都在现场等着。
5、证人郝某某(被告人蔡云珍丈夫,副驾驶)证言,称 2018年11月6日6时20分左右,其和蔡云珍从气象宾馆出发,由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厢式货车回长安送猪饲料,其在副驾驶上睡着了突然车动了一下,其惊醒,蔡云珍说:“可能将人撞了”,其下车就看伤者情况,一个老太太倒在车的左前方。其就将她扶起来她带着口罩,其叫蔡云珍打120急救电话,她普通话说的不好,其拿过电话说的具体地点。后来对方老公三五分钟后到达现场,还给现场照相。然后将伤者通过救护车送到医院,车是蔡云珍停到了路边。由其弟弟开回了长安猪场。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本案事故地点位于西安市北大街西安建材测绘院附近,道路呈南北走向。
7、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蔡云珍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指认。
8、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第6101041201800003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云珍驾驶轻型货车行经人行横道附近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事故发生后未标明事故现场位置的情况下将肇事车辆挪离事故现场,致使该起事故现场部分证据灭失,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
9、陕西立信车鉴所[2018]车鉴字第1226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陕AXXXXX欧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左前转角与软物(如人体)发生过碰撞;陕AXXXXX欧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10、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根据被害人张某某的西安市中心医院病案、西安中医脑病医院病案、陕西省友谊医院病案、陕西省康复医院病案、陕西省人民医院病案、西安工会医院病案、西安高新医院病案及陕西省地矿医院病案做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长期昏迷合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11、陕西省地矿局职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被害人张某某火化证,证明被害人张某某死亡时间是2019年5月2日。
12、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蔡云珍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大部分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对蔡云珍表示谅解。
13、被告人蔡云珍的供述,称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XX号XX道由北向南进入北大街二十多米时,在其左前方迎面过来一个行人,左手打了一把应该是银灰色的雨伞,走的很快,其看见时已经来不及了。其所驾驶车左侧后视镜与对方头部相撞,对方倒地。其当时就下去将她抱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儿,伤者的丈夫过来,问其打120了没有,其说打过了。伤者丈夫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过一会儿120就将伤者送到医院,其在将肇事车移动到路边以后和老公跟着去了医院,其小叔子郝恒新将肇事车开回长安了。大约在9点多,对方在医院报警。
14、被告人蔡云珍的户籍信息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能相互印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也确实造成被害人当时受伤住院的结果,但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辗转多家医院并于180余天后死亡,其死亡结果是否由被告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需要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何为司法鉴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司法部给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部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尸表检验、器官/切片检验。结合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死因的证据是根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历作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相关规定,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证明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被告人蔡云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蔡云珍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云珍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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