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5:23:48来源:法律常识
同居关系破裂后起诉至法院,存在着一些和离婚案件不一样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一般人还真不知道。在结婚率下降的现实环境下,我们该如何预防风险,合法合理进行自我保护和?我们今天来说一说。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律师解释:
许多女性会认为自己很吃亏。
这是不是吃亏我们先放在一边,现在法律明确表示不支持,女性朋友现在知道如何预防风险了吗?
当然,如果双方经过协商,男方自愿支付相关费用给女方,则“法无禁止”,法院不会反对。
案例:(2020)浙07民终4507号
判决摘抄:
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情感的付出、青春的流逝等对双方来说都是存在的,分手会给双方且往往会给女方带来更多伤害,一方在分手时承诺给付对方金钱应属一种精神抚慰,是一种出于道德上的责任,但并非法律规定必然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受法律保护。如双方自愿履行亦不违反自愿原则,但曾**已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款项,因此,本院对张**要求曾**支付376000元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2、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在同居纠纷中,女方要求男方给予赔偿的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女性朋友要懂得保护自己哦。(流产的相关费用,女性可以要求男性AA)
但是,赔偿要不到,补偿还是可以的!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对女性进行适当的保护。
相关案例:
(2020)粤08民终2465号
判决摘抄:
关于一审法院判令石祖斌补偿陆慧玲1000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陆慧玲与石祖斌恋爱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在石祖斌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则上推定石祖斌系胎儿父亲。虽然陆慧玲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流产系石祖斌一方过错造成的,但考虑到同居期间陆慧玲流产后身体健康确实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石祖斌补偿陆慧玲10000元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石祖斌支付陆慧玲2000元感情费用后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系当事人对请求赔偿金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令石祖斌给予陆慧玲的是经济补偿,而非赔偿,与该协议约定并不矛盾。
3、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律师解释:
众所周知,离婚纠纷中,女性作为被告,男方在女性怀孕期间及分娩后一年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同居纠纷中,男性则没有这个限制。所以,女性还是要慎重对待生育这一人生大事。
然而,法院在审理当中还是要对当事人给予人道主义的考虑。
案例: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05号。
判决摘抄:
一审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2日开始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齐某某。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李佳父母抚养。2013年4月8日,原告李佳因处于怀孕期间致本案中止审理。
案例:(2014)海民初字第839号
判决摘抄: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某因怀孕申请中止审理,2014年11月15日被告杨某某分娩后申请恢复审理……
综上,在《民法典》颁布施行,“离婚冷静期”一个月的双重压力之下,同居可能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男女双方的相处方式。但是在相处的过程中,作为女性,一定要小心保护自己。毕竟,上述三个问题,对女性都是不太友好的。
(以上三个问答来自于:最高法院民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