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1:21:08来源:法律常识
“明明是罪大恶极的坏人,这些律师为了钱,一点负罪感都没有,简直是恶人的帮凶!”
“你们还有没有良心?”
每当有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的新闻上线,当看到刑辩律师还在为所谓的公众眼中的“坏人”辩护时,总有这样的评论齐刷刷的出现,无数的网友对辩护人口诛笔伐,为受害者打抱不平。他们不理解,有些甚至是很有名气的律师,明明不缺钱,为什么还要打这样的官司。
很多网友习惯用道德的标准,和自己看到的信息来判断是非,他们只是针对自己已经认定的“事实”作出评判,久而久之刑辩律师就真变成了“大反派”的近义词。很多优秀的刑辩律师背负着“客观偏见”,负重前行。坏人被重判,刑辩律师被视为失败的同谋;多年的冤案翻了,没什么人在乎律师做了什么,把它归咎为正义没有缺席。
那么刑事辩护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
公、检、法的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能够保证较为准确的执行法律。而律师依法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更清楚的认识事情的本来面目,从而减少错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换句话说,如果律师的作用不发挥好,错案几率就会上升。
十八大以来,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1万件,依法纠正的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58件涉及122人,不要觉得数字不高占比不多,看似不大要紧。对被冤枉的人而言,一个人就是一个家,甚至亲戚朋友。一个大错案会传遍工厂、村镇、周围的十里八乡。对于旁人而言是众多案件当中的一个,对于当事人来说,判死刑人就死了,判无期人就得关一辈子。
刑事辩护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 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 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在辩护人看来,诉讼中的控方观点(起诉意 见书、起诉书)并非可靠的结论,只是控方依据有限的证据材料,对案情的一种假设性解释,即侦查假说。它和辩方观点,诉讼地位对等。且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它出错的可能不小。 侦查假说要成为生效的裁判结论,必须经受住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严格检验,特别是要经受住来自辩方的持续质疑。
在侦查推论,特别是作案人推论时,出于惯性思维,侦查人员很容易划入“有罪推定”。受职业习惯影响,侦查人员此时会出现“确证偏 见”,即对有待论证的侦查假说存在轻信或者偏执的 信任,对自己的观点只满足于确证,而不反思它可能 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 取舍论据,甚至不惜伪造证据和进行诡辩。
其发生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先入为主阶段、自圆其说阶段、固执阶段。
在一系列冤假错案中,均可看到“确证偏见”所导致的恶果。 例如湖北佘祥林案,辽宁李化伟案件、安徽于英生案、福建莆田许 金龙案、福建宁德缪新华案等。 陷入“确证偏见”后的执法、司法人员,只关心有罪证据,而对无罪证据不闻不问,甚至肆意掩盖。
造成错案的原因还有很多:
内在因素:
1、个人专业素养
2、认知偏见:确证偏见
3、利益驱动
4、正义感泛滥
外在因素:
1、刑讯逼供、诱供指供
2、技术错误
3、犯罪人、证人、被害人因素
4、外部压力
5、亚文化
6、资源供给
7、排斥律师
辩护律师介入,有助于克服“确证偏见”,用无罪推定的思维习惯,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如果深入了解,会发现很多刑辩律师一点也“不坏”,甚至比一般人要正直,有正义感。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毛立新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的魅力在于
一、探索真相的乐趣。
二、竞技对抗的乐趣。
三、不负所托的成就感。
毛立新律师从刑事辩护的价值、魅力和技术三个方面,讲解了从职业到专业阶段的实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