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7:29:36来源:法律常识
消费者在付款后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出现问题,他们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或者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的事实主要是因为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主要是因为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主要是因为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主要是因为商家拒绝支付预付款。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教育机构退费纠纷处理的实际操作,总结出,该类纠纷处理方案主要有以下方向,供大家参考。
诉讼方向一:
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指出应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落实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期限应当与教学安排相协调,不得超过三个月的一次性收费。
目前市场上许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远远超过三个月,而且一次性收费金额跨度远远超过三个月。
诉讼方向二: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执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的目标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成本太高。
徐宝同律师认为,原则上,违约方无权终止合同,但在特定情况下,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
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教育培训获得知识和技能。为了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强迫他人上课显然是不合理的。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不适合强制执行的合同。在教育和培训合同中,一方的债务是一种典型的非金钱债务,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质,不能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因此,强迫他人上课的行为违反了教育和培训合同的性质。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消费者可以无故终止合同,但不应免除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消费者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解。
诉讼方向三:
《民法典》第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限制或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的,该标准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标准条款包括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规定,对消费者无效。
徐宝同律师认为,作为标准条款的提供者,培训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和解释与另一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否则,消费者可以声称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
除培训机构外,合同中的所有情况均不退还费用。这是一个典型的标准条款。如果甲方的培训效果较差,或者甲方提供的讲座方式与内容质量较差,甲方可以免除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消费者。本条款不合理地降低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应无效。
虽然合同采用了关键提醒和黑色处理,并要求乙方在附近签字。然而,在签订合同时,中博的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明确的提示,本合同关键提醒的语境采用黑色处理,这显然削弱了关键提醒的效果,并利用了避免格式条款的漏洞。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