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8:12:41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行政机关接到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线索的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初查核实。如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经营者存在被举报所述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申请人某市某区管委会收到申请人张某的举报信,称其在某电商购买的“多效果漱口水”不符合《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对该电商所在的公司和广告代言人予以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责令召回、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同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该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订单详情、交易快照、产品及外包装进货凭证,提供对被举报问题的说明及凭证,提供针对涉案商品虚假宣传一事是否知情、如何处理、如何监管的说明及凭证等涉案材料,涉案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说明、证明材料。
2019年10月,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公司存在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也无法认定该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存在疏于履行平台监管职责的行为,无法认定代言人存在违法代言涉案商品的行为,决定对张某的举报不予立案,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张某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受理、核实、办理、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举报所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史律师评析
举报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监督行政机关发挥着积极用。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行政机关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向涉案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针对涉案商品违法行为一事是否知情、如何处理、如何监管的说明等材料,确定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涉案公司出具了不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了商品快照、订单详情销售出库单、研究检测结论等材料。被申请人从虚假广告、广告代言违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等多个维度进行核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不足以及没有明显反证推翻涉案公司的说法,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违法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