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8:23:54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但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
2.必须是向本诉法院提出,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反诉与本诉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与本诉具有对抗性,是为了抵消本诉原告的诉求而提出;
4.反诉本身必须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本诉而存在,不因本诉的撤诉而不成立。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案件”,其适用的诉讼程序及法律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存在区别。根据相关规定,劳动纠纷需要实行仲裁前置,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当在起诉期内提起一审,才能够得到一审法院的受理。
因此,劳动纠纷案件进入一审后,如果超过了起诉期,此时想要提起“反诉”的,虽然符合前述的第1至3的反诉要求,但却不符合第4点中的反诉要具有“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服仲裁裁决的一审起诉,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服从仲裁裁决,不再具有一审起诉的权利——即,超过起诉期后,提起一审起诉的权利已经丧失,从而无法提出“反诉”。
其次,起诉期内,对方起诉,我方没有起诉。如果对方起诉后,诉讼中申请撤诉,我方并不会自动获得可以重新提起一审起诉的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6号)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可见,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中,双方均提起一审起诉的,法律也并非按“本诉”、“反诉”来列明双方的诉讼地位,而是按“互为原告和被告”进行列明。
综上,劳动争议纠纷一审中,并不存在一般民事案件中的“反诉”的做法。或者说,劳动争议因为仲裁前置,另一方的“反申请”需要在仲裁阶段提出。如果反申请的请求未获得仲裁裁决支持的,应当在起诉期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起诉,逾期未提起的,将丧失一审起诉的权利,且在逾期后,并不会因为对方提起了一审起诉,就再次自动获得一审阶段提出“反诉”的权利。
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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