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8:32:2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甲和庄某乙是表叔侄关系,但蔡某和庄某两家因宅基地的归属问题经常闹上矛盾,于是在去年12月,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中终于达成一致,签署了一张关于宅基地的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将蔡某甲屋后的宅基地转让给庄某乙所有。在双方签署转让协议之后,庄某乙计划对宅基地进行装改,蔡某甲表示了拒绝,于是双方又就宅基地的归属发生纠纷,后蔡某甲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出个人对宅基地并无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故双方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且根据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本案中,蔡某甲和庄某乙就宅基地的归属问题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蔡某甲屋后的宅基地归庄某乙所有。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对宅基地并无所有权,但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且使用权的转让应经集体组织同意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故本案中蔡某甲和庄某乙签订的宅基地转让所有权协议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农村中经常发生宅基地纠纷,村民应当了解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分,切勿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