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找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

时间:2022-12-07 19:12:12来源:法律常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技术辩护,这已经是“不可不说”的焦点话题。许多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下,律师无法进行有效辩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是检察院“说了算”,即使是法官也很难更改,律师辩护更是难以发挥效用。其实律师照样可以组织技术辩护,只是“主战场”放在了审前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技术辩护“三板斧”

1、无罪辩护,全面质疑办案机关的证据基础

我是无罪辩护的拥趸者,认为律师接到案件第一反应就是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律师无罪辩护有双重价值,对确实有罪的案件则是争取无罪释放例如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或无罪判决,对可能有罪的案件则是用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动摇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

律师无罪辩护的工作量要比轻罪辩护的工作量大得多,每个有罪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都需要去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充足性、唯一性。那些证明力不够的证据或者关联性不强的证据,都可能在这种全面质疑中被否弃。律师不是替代办案机关做出法律评价,而是影响办案机关的法律评价,督促他们严格遵从法律规定遵照证据规则取证、论证。律师此时的无罪辩护,也是为此后可能的妥协做铺垫,须知“能战方能言和”。

2、有效沟通,完整阐述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

技术辩护要求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重点审查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诈骗罪为例,不仅要求办案机关有效证明“诈”即当事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且要求有效证明“骗”即受害人出于错误理解交付财物,还要求有效证明“主观明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完整阐述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引导办案机关根据这些构成要件收集证据,这不仅是帮助当事人洗刷可能被冤枉的罪名,也是帮助办案机关规范取证严格司法。律师不辞辛苦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努力说服,这种专业与敬业也很容易得到办案机关的尊重,从而在“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完成说服。办案机关面对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也愿意更谨慎办案。在错误追究制度下,办案机关没有理由拒绝律师的专业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技术辩护“三板斧”

3、综合评价,权衡利弊认罪认罚的最终选择

在无罪辩护、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律师的第三“板斧”需要上场了。面对案件可能无法避免有罪,那么接受“认罪认罚”就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检察官也有一定的压力,如果不能与律师妥协,他也需要面对律师无罪辩护的压力。大家商量清楚,能不能改个罪名轻判或者建议缓刑甚至附条件不起诉?律师的辩护越有力,妥协才越有可能达成。须知“以战逼和”才是妥协,“城下之盟”那是投降。

今年年初我办理了陈某非法捕捞案件,就是用无罪辩护争取妥协,最终我放弃无罪辩护,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我去年办理了张某非法采矿案,也是以放弃无罪辩护争取妥协,检察院量刑建议缓刑。律师对于那些难以坚持无罪辩护到底的案件,也需要“见好就收”,庭审其实在庭前辩护中已经“实战演习”过。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认罪认罚的量刑,或者检察机关不能做出当事人能接受的妥协意见,那么律师就需要准备“庭审辩护”,在法庭上说服办案机关形成新的妥协意见。“认罪认罚从宽”贯穿整个刑事审判程序,律师在任何时候能够促成有利于当事人的妥协,都有实效价值。

当然,对于那些没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律师就不能拘泥于“无罪辩护促成轻罪辩护”模式,应该尽快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建议简易程序缩短刑期。今年办理了两宗建议案件,一宗醉驾案件判处缓刑,另一宗诈骗案件“关多久判多久”,律师需要把“有利原则优先于有理原则”铭记在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技术辩护“三板斧”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长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同年获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获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2016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刑事讲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2018年被惠州市委政法委聘为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还被聘为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2019年被惠州市律师协会评为“(委员会)优秀主任”,2020年被聘为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并加入惠州市作家协会。2021年获评惠州仲恺高新区“最美村(社区)法律顾问”。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应该注重“庭前拦截”。办案之余,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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