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6:47: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给人们出行提供了更多快捷便利的选择,但是,当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年9月,司机严某在非接单时间醉酒后驾驶网约车撞倒行人赵某,赵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严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赵某妻子、女儿将该车辆所有权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其与严某之间为车辆借用使用关系,且此次事故不发生在接单运营过程中,系司机酒后驾车个人行为所致,公司已尽到保证出借车辆性能良好、全额投保等基本注意义务,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网络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其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该人力资源公司根据网络科技公司要求选派、调整网约车司机。2019年12月,严某分别与网络科技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书》和《承揽服务协议》。
《车辆使用协议书》中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严某,若严某连续24小时出现GPS信号切断等动向异常,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若严某因个人原因停运3天以上,需及时书面报备原因。《承揽服务协议》中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网约车平台APP向严某发送乘客订单,并明确了严某的承揽报酬计算标准等。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公安询问笔录查明,事发当晚,严某是在某酒吧喝酒后醉驾网约车,而非在接单运营中,且根据运营记录,距离事发当日,严某已经持续20天未登录平台、未接单,但其并没有向网络科技公司书面报备原因,公司也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收回车辆。
另查明,严某因此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并陆续赔偿原告家属31万余元。
在这种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严某动向异常已持续一段时间,但公司疏于管理,未按协议约定要求司机报备原因,也未及时收回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严某在运营时,通过平台发送的派单指令提供网约车服务,并遵守网络科技公司及平台的管理规范,平台直接收取客户的服务费用,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司机报酬,这都说明网络科技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享有运营利益。可见,公司与司机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也应当共担风险。
因此,高新区法院一审酌定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万余元、网络科技公司赔偿22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网络科技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网约车交通事故及其责任承担往往涉及乘客、司机、网约车平台、劳务派遣公司、保险公司、车辆租赁公司等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在与司机签约时,网约车平台常以承揽合同、承包合同等代替劳动合同,以掩盖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事实,逃避社会和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虽然严某与网约车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但严某和其他广大驾驶员一样,租赁被告公司的车辆、自缴社会保险,加入其系统并提供服务、接受其管理并同意其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在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之后,却无需对司机因驾驶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合理。因此,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老百姓认知的情理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