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6:19:09来源:法律常识
成协中
李雄
寇英杰
门诊问题:
工伤认定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工伤认定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成协中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李雄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寇英杰
专家观点:
◇工伤认定主要考虑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只要与这三个因素有关,根据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从总体情况看,对工伤的认定正在不断规范,但目前还存在模糊地带,有些基本问题没有明确。而且关于工伤认定的立法层级不高,有关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的法律法规非常少,专业人士都感觉到混乱和难以掌握。
◇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梳理工伤认定产生分歧的原因,统一工伤认定的标准和尺度;立法也应做到更加健全、细致;建议扩大工伤认定的覆盖范围。
加班期间遭恶犬袭击致死,加班用餐时猝死,值夜班遭性侵致精神伤害,提前一小时上班路上出车祸……这些算不算工伤?不久前,“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不被认定工伤”的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工伤认定,到底难在哪里?
专家表示,当前工伤认定的规则不够细致,相较于“补丁式”的立法完善,当务之急是要更加明确工伤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用工形式日趋灵活化的新经济业态中,工伤认定规则也应同步完善,不断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
段晓康生前是山西省稷山县的一名教师。2017年1月,正放寒假的他接到学校通知,需到学校加班进行档案入册造表工作,因学校没有食堂,校方统一安排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后,段晓康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由是段晓康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对人社局的决定不服,段晓康家属诉至法院。
事件的后续发展并不顺利。在两级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认定的情况下,稷山县人社局先后四次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媒体的关注,使得段晓康的工伤认定有了结果。8月9日,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对于改变工伤认定的原因,该局相关人员表示,在广泛咨询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后,认为在该案的认定上,“结点上有偏差,适用法律不太宽泛”。
如此几经波折才被认定为工伤的,并非个案。2017年3月29日晚,张某在值夜班去往卫生间的路上遭遇性侵,虽然性侵者因其竭力反抗而未遂,但张某因此患上了抑郁症。公司为张某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后张某向法院起诉。2018年4月12日,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长沙市人社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后,长沙市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明确了张某的工伤等级。
2016年5月,医院职工蒋玉玲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脑死亡后家属坚持治疗,数天后心肺死亡。福建省南平市人社局认为蒋玉玲发病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对认定结果不服,蒋玉玲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南平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人社局申请再审,被南平市中院驳回。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南平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蒋玉玲家属再次诉至法院。2018年7月,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
工伤还是非工伤谁说了算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提到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认定主要考虑‘三工’,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寇英杰表示,工作时间并不仅是八小时工作制以内的时间,还包括上下班途中、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以及因工出差期间等。此外,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地点也不局限于办公环境,在单位组织的拓展活动中受伤,甚至是被领导安排外出的途中崴脚等都可能属于工伤。
“只要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有关,根据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说。
员工遭遇事故伤害后,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依据相关规定,员工的所在单位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在涉工伤认定的案件中,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分析说,法院主要是从主体、职权、内容和程序四个方面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审查后如认定它们在上述方面存在合法性瑕疵的,可以作出撤销判决,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这并不意味着人社部门存在实体内容违法,也可能是因为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存在超出法定期限、没有听取陈述申辩、没有充分说明理由、形式不合法等程序问题。”成协中表示,撤销判决主要是因程序违法的,人社部门可以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行政决定。不过,撤销判决是因实体内容违法的,比如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权限的,人社部门一般不能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行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社部门再次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必须是基于补充调查之后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与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不一致时,很可能会陷入“不予工伤认定——撤销重做——不予工伤认定——撤销重做”的循环。“这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恪守各自的职责权限,相互尊重,依法行使权力。”
工伤认定标准亟待明确
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公布。2010年12月,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调整,但是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的规定。为更好地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四种情形,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为工伤。
“从总体情况看,对工伤的认定正在不断规范,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存在模糊地带,有些基本问题没有明确,就会导致认定标准不统一,这是造成认定分歧的主要原因。”李雄说,当务之急不是进行“补丁式”的立法,而是要尽快梳理分歧产生的原因,把工伤认定抽象到认定标准和尺度都相对统一的层面。不仅理论上要有支撑,实践中也要加强解释性,要通过每一个个案传达工伤认定的标准、理念,向社会释放明确的信号。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统一工伤认定工作。
“现在认定工伤主要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人社局、法院出台的一些地方性的意见、办法、通知,立法层级不高,而且关于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的法律法规非常少,专业人士都感觉到混乱和难以掌握,希望未来立法能够更加健全、细致。”寇英杰补充说。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灵活化、碎片化的特点。寇英杰表示,对于工作地点的理解,将不再拘泥于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很多员工是在家办公或在咖啡馆办公,发生了事故或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如何与员工的非工作行为区分都将是难题,相关法律应该与时俱进,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从传统角度看,工伤认定是坚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要对新形式下的用工关系进行认定非常复杂,相关部门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李雄表示,这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问题,应该从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出发,未来要探索不依托于劳动关系的参保新形式,不断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工伤保险能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对企业和劳动者实行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受访专家指出,由于存在一些认识的问题,有个别地区的人社部门考量因素更多,可能对工伤的认定会比较严格。对工伤认定坚持过紧的原则,可能会把原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大门”之外,因此还要妥当把握工伤认定的尺度。
同时,受访专家提出,劳务用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工以及学生实习等,都是不认定工伤的,事故发生后,单位的负担会很大,建议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