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1:17:24来源:法律常识
房产公证“不公正”,谁该担责?律师收费后不办事,该怎么办?事业编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今天上午,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高建新、副厅长张亦军共同走进《政风热线·我来帮你问厅长》全媒体直播节目,现场回应群众诉求,答疑解惑。
房产公证“不公正”,谁该担责?
镇江句容市下蜀镇居民徐先生向《政风热线》反映,几年前,爷爷过世后,留有一处南京市湖南路的房屋遗产,去年7月,这处房产竟然被姑母擅自出售给他人。
经多方查证,徐先生了解到,姑母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提供了一份材料,是由句容下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她是老人的独生女。2018年2月,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姑母继承并变卖了房产。
对此,南京钟山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建表示,自己跑了一趟句容的下蜀派出所,核实到户籍证明是真实的。
他表示,自己留有前去核实的工作记录,去的时候还对着派出所门头拍了一张照片作为证明。
但是句容市公安局下蜀派出所负责人却表示:户籍资料清楚写明徐延海育有一子一女,那份由徐永梅提供的户籍证明根本不是派出所出具,盖印的公章都是假的。
那么, 究竟公证员有没有进行核实,已经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弥补,节目现场,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翟洁君回应:
这个案件肯定是有问题,由于使用了错误的证明材料,并且作出了错误的公证书,公证员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没有尽到审查和核实的义务呢?必须要做调查。按理说,证明材料很多种,除了这个户籍证明还有其他的东西,就这一份材料来讲,公证员做的工作是不充分的。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表示,为了个人利益,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情况并不鲜见,去年以来,仅南京公证处就已经查获此类情况1300多件。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加强公证人员队伍管理,提升责任意识:
你要打造一副火眼金睛,同时要不断完善核实查证的工作规范、业务要求,下一步的工作我们还要考量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更多的跟相关部门构建关于信息核查的一些互助支持机制,在技术手段上,再有一些不断的更新和提升,此外我们正在构建一个把此类当事人纳入失信当事人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律师收钱不办事,该怎么办?
盐城大丰区新丰镇的黄师傅反映,他哥哥是一位残疾人,此前在当地一家福利企业做事,在2017年,企业在合同没到期前,就和他哥哥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8月,他托人在镇上找了一位律师,交了2000元代理服务费,双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想帮哥哥打官司维权。
但是黄师傅说,自从收了钱以后,这位律师就一直拖着没办事,一会说没空,一会说在开庭。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曹扬文听了黄师傅的反映,他说,目前市场上的法律服务主体是多元化的,除了传统的律师外,还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后,都应当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尽职执业。
双方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要跟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律师事务所要对委托事项进行登记,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利益冲突等等进行审查。
曹扬文说,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老百姓在找律师过程中,究竟哪些是正规机构,哪些是非正规的机构,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省司法厅的官方网站、12348网站都开通了找律师的平台,把律师事务所,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信息、机构信息、执业信息、信用信息,都在平台进行了展示。如果当事人需要找律师,可以浏览这两个平台,通过“淘宝式”的搜索查询,找到适合自己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社区矫正期间能否请假?
有网友咨询,自己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的负责人,今年10月份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了缓刑,正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因企业经营需要,他经常要到外地谈生意、签合同,可是按现在规定又不给批假,企业经营要受到影响,这该怎么办?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彭兵回应,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请假规定了两条,一条就医就学,还有是家庭重大变故,多年来这个政策一直是严格的执行。
由于社会发展,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请假需求也比较突出。为了服务保障民企的发展,今年11月,沪苏浙皖四省联合会签了一个《社区矫正出行人员管理规定》。这个规定当中对外出请假的理由,由原来的两项放开到七项,其中就有针对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在外出经商洽谈、诉讼仲裁等等方面,必须要本人到场。
彭兵介绍,目前这一规定正在走程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备案,估计春节之前会实行,这个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