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误区包括,家属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常有的九个误区是

时间:2022-09-23 06:52:07来源:法律常识


家属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常有的九个误区

家属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常有的九个误区

家属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常有的九个误区

误区一:花钱能摆平一切

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慌乱中愿意花钱,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去“花钱摆平”案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明显的效果,花钱能够“摆平”的案件很少,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案件,则不必花钱亦能被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缓刑(免刑),这是刑事诉讼制度功能在正常发挥作用,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然而,现实中不少乱“花钱摆平”的,往往叫苦不迭,以至后悔不已。

误区二:寻求与他人串供

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一些家属极力寻找共同参与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证人订立“攻守同盟”,甚至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或威胁、吓唬证人。这种情况不但不利于案件正常解决,反倒使侦查机关发现其他的犯罪线索,进而破获其他的案件。随着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不断完备,特别是对电子数据的查证技术进一步成熟,通过串供而干扰侦查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寻求与同案嫌疑人或者证人串供,必得不偿失。(注:串供系笼统说法,此处包括了干扰作证的情形。)

误区三:转移赃款(物)以“保钱”

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一些家属迅速将与案件有关的赃款赃物予以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式隐藏起来,避免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一般情况而言,“保钱”而不“救”人是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一种价值选择或者说取舍,但“保钱”的手段如果触犯刑法,则会构成新的刑事犯罪。合法所得的财产,嫌疑人的家属可以正常使用、支配,但违法所得财物或者性质不明的财物,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则不要试图掩饰或者隐瞒。

误区四:为“购买结果”而找律师

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结果,是根本的执业道德底线,也是《律师法》的明确要求。实事求是讲,律师也确实没有能力承诺结果,更不可能向委托人“销售”案件结果”。但凡是承诺结果的律师,可以说都不可信,案件中的可变因素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很难形成全面、务实、有理的案件分析,更不可能知道结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输出法律知识和智慧,争取案件向有利方面发展,取得最好的结果,但确实不是案件结果的制造者、生产者,最终案件的结果依事实和法律决定,由司法机关决定。

误区五:向律师提出非法要求

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经常向律师提出非法要求,例如要求律师带家属去会见嫌疑人、要求律师传达不能转达的内容、要求律师提供案卷材料、要求律师贿赂司法人员、要求律师找证人改证言等等,这其中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家属对法律不了解,不清楚提出要求不妥当;二是家属知道要求不当,但认为律师是“收钱办事”肯定会答应。对律师而言,有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有的律师则天马行空,甚至于自己也不了解法律的边界。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律师答应并实施了家属的要求的非法行为,例如提供案卷,则律师已很难再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毕竟是有“把柄”值得顾虑。

误区六:案件到法庭再解决

现在的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是否提请逮捕,以及是否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起诉的罪名、情节等。实践证明大量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解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得不说,提起公诉的案件,再寻求判决无罪,已经是极小概率的可能,这并非对法律的不信任,大数据对规律的总结已经证实这一点。如果认为案件到法庭再退赔、认罪或者再否认指控,这都是极不取的。

误区七:抱怨宏观制度缺陷

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例如证人出庭难、提请逮捕不通知律师、监视居住被滥用、审限制度不严格、二审诉讼多不开庭等等,这是现实存在的宏观问题。不仅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有意见,包括笔者在内的律师、专家、学者也有不少意见。但是在个案解决中,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而言,抱怨刑事诉讼制度的宏观缺陷,未必能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有一些抱怨可能直接影响对案件的理性、冷静处理。

误区八:只认理而不顾证据

道理和证据并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普通刑事案件中,有理但出手伤人的不胜枚举;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参与集资的企业员工确实无害人之心,但确有证据证明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情企业但收钱为其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等。生活中的道理,有正理,也有歪理,还有些人认死理,但刑事诉讼中这些都不能与证据相提并论。毕竟证据才是裁判的依据,事实才是根本。社会生活中,或许理更重要,更容易被接受,但刑事诉讼中证据最重要。只认理而不顾证据,不明智。

误区九:盲目放大案件困难

一些家属认为案件结果都内定了,甚至说案件要上检察委员会研究、上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被公安部督办等等。无论哪个委员会研究,重要的是事实和证据。事实和证据如果不能说服法官,则或许也不能说服检委会或者审委会,这是法律的正当程序,不是案件本身的困难。无视案件的证据以及诉讼程序,盲目放大案件的困难,将失去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的良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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