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1:44:52来源:法律常识
“法官您好,我是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向我行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多次沟通定期还款,但柴某一直不能履行,我们希望尽快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笔欠款纠纷。”一位代理金融机构诉讼案件的律师来和平法院说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确实拖欠银行贷款,但是我现在做生意赔了,暂时遇到困难,如果解除合同、拍卖房产,我就彻底缓不过来了,希望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别让银行把我的房子拍卖了,我太难了,请法院帮我解决一下。”柴某解释到。
“考虑到你们双方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而诉前调解程序不会产生额外的诉讼费用,同时可以减轻你们双方的诉讼成本,你们是否同意通过诉前调解的形式协商解决?”和平法院民三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
经双方同意,民三庭第一时间将案件委派至和平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由法官助理指导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意愿,民三庭即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得到了充分保护,而该案件仅用2天的时间就解决了,且都不需要付任何费用。
对于借款人对欠款本息有异议的情况如何处理呢?不久前,民三庭受理了一起自然人起诉某银行要求返还额外支付的22个月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了解,原告长期在上海工作,往返天津则交通成本较高。民三庭综合考虑案件及当事人情况后,将本案委托给天津市金融消费调解中心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中心不懈努力,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另一金融机构)返还额外费用。不久后,原告便收到该笔欠款并向和平法院申请撤诉。
多元化解,定分止争。和平法院民三庭与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金融消费者调解中心积极对接,通过运用精准、高效、灵活的诉前、诉中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不但避免了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还提高了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了“一举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