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7:19:06来源:法律常识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2020年新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程序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其修改内容也涉及强制措施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机制等多个刑事执法环节。
据悉,此次对原条文修改119条、删除7条并新增16条,合计修改142条。此次修改的背景是什么?这么多内容的变化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为此,河南法制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以及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民警、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纪检监察工作者等,探听他们对这次修改《程序规定》的看法和感受。
背景:细化程序规定,做到有程序可依
针对此次《程序规定》的修改,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副教授薛道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本次修改《程序规定》的直接动因是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如此,还要对接引渡法及新出台的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同时,还肩负吸收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果的重任。另外还有一些瑕疵需要更正,句式需要调整,情形需要丰富,具体可以将修改原因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过去公安机关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需要加强程序方面内容的制定,做到有程序可依;
二、刑事诉讼法内容是针对公、检、法、律师、参与人等多个主体的,涉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内容或粗疏,或缺失,需要在《程序规定》中予以丰富细化、查漏补缺以满足实践需要;
三、一些侦查实务经验需要提炼固定下来,如并案侦查制度、侦查协作制度、赃物管理制度、执法办案场所制度等。
亮点:完善制度规则,强化人权保障
在薛道晗看来,此次修改后的《程序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程序规定》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思想,强化人权保障,严格规范执法,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等刑事执法重要制度;落实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等方面的规定,细化取证规则,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同时,强化了信息化应用、办案协作等制度。还根据新出台的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完善了国际司法协助等程序。
变化:明确时间限制,修改模糊称谓
这次对原条文修改119条、删除7条并新增16条,合计修改142条的《程序规定》都有哪些变化?对此,薛道晗进行了深度对比。他表示,为了对接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修改后的《程序规定》对以前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增加,将一些非法律术语改为法律术语,同时对一些类型案件细化了管辖范围,并且明确了一些模糊称谓。
观点:相关人员谈感受
1. 刑侦民警:很多新规定已实施多年
近年来,公安机关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不断强化执法制度建设,改革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科学建设执法办案场所,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管理体系,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升,这为准确落实执行《程序规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是此次《程序规定》修改的重点之一。作为《程序规定》的具体执行人员,刑侦民警是如何看待这次修改的呢?“这次修改所涉及的很多内容我们并不陌生,在具体办案中早已开始实施,比如‘录音录像’等。”记者采访了多名刑侦民警,他们均表示,在具体办案中完善讯问制度、强化证据意识,不仅是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充分保障涉案人员权利,保护民警自身的必然要求。
2.监察人员:明确管辖,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本次修改的《程序规定》更加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新出台的监察法,完善了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相互协助等程序,有利于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机关反腐败的协同配合作用。”安阳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邵焕针对两条涉及监察机关的内容谈了自己的看法。
修改后的第14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修改后的第29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邵焕认为,上述两条内容和监察法相关条款相衔接,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监察机关的关系,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各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一方面明确管辖,各尽其职。体现在对同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这是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特殊,案件内容涉及大量国家秘密,这类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也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能更好地通过调查工作,督促犯罪嫌疑人认识错误,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体现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方面,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气。同时,在追究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通过程序上的制约,确保案件质量。比如: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公安机关民警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时,要按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邵焕说。
3.刑辩律师:细化了执法程序,更有利于保护人权
多年来,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主要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根据办案经验,他对几处修改内容谈了自己的看法。“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张博表示,原来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首次讯问完成后,才告知权利的情况,甚至有首次讯问未告知,之后又补签告知书然后倒签日期的情况。按照修改后的新规定顺序,在询问是否有犯罪行为之后,紧接着就应该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细化了执法程序”——张博认为,新修改的《程序规定》第78条把原来的“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改为“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可对审讯地点进行审查,增加了可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第171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将受案回执交给控告举报人的义务,有望改变拒绝出具回执的情况,能够切实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第284条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这为辩护律师提出“排非”提供了更有利的支撑。
4. 法律援助律师:弱化了以追究犯罪为重的倾向
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彭景维对此次修改有两点非常明显的感受:一是相对于以前相对模糊的规定,本次修改突出了具体时间界限;二是弱化了以追究犯罪为重的倾向,加强了法律文书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事实的认定规定。“将‘及时’修改为‘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意义重大。”彭景维说,在办案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辩护人给犯罪嫌疑人“出主意”导致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往往先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等到侦查羁押期限快到期了或者自认为证据固定了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本次修改后直接明确为“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避免了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对“及时”期限的不同理解,让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介入,可以有效增强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力量,减少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将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落到了实处。他还表示,第49条新增了“明确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该规定以精确到小时的标准为犯罪嫌疑人及时享受到法律援助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保障。
探究:还有哪些疑问?
法治在不断完善中前行。《程序规定》从出台至今经过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针对此次《程序规定》新增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326条中的“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协助”,张博深有感触地说:“我在代理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曾遇到过侦查人员多次询问而导致被害人当场情绪失控的情况。这条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但是张博在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疑问,他认为行文中“尽可能”的表述,仍然比较模糊,如果明确原则上不超过多少次,则更容易落实。
同样,针对《程序规定》提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张博认为,本条规定的落实有一定难度。受侦查保密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不能阅卷,所以律师对于犯罪事实、情节等不能全面了解。“认罪简单,认罚则涉及具体的量刑,加上受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变更罪名,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等不确定因素,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落实还需要细化。”张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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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编辑: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