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0:18:5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月,冯某入职某酒店,从事客房服务的工作,在工作期间,该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冯某工资,而冯某也按照公司的排班约定进行工作,但冯某与该酒店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9月,冯某在工作工程中不慎摔伤,后入院进行治疗,冯某欲进行工伤鉴定,后与该酒店发生纠纷,经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定,冯某和该酒店成立劳动关系,而该酒店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酒店和冯某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且冯某出示的证据也表明冯某和该酒店存在人身和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冯某和该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冯某在某酒店里从事客房服务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冯某在该酒店工作,举证证明其受到该酒店的劳动管理,每月领取工资,且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只看是否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考察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