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地区婚姻家庭律师费用多少,涉外婚姻能否依法适用调解案件

时间:2022-11-22 09:30: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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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典型案例——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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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篇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创建“背包法庭”“冷极诉调服务站” “女子法庭” “家风文化教育基地” “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立足乡村乡情,精准把握职能定,到景区、林区、库区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多元调解、普法宣传,主动融入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实现立案无障碍、司法服务“不打烊”,形成“一站式”解纷、“观调式”化解、“服务型”司法的基层治理模式,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溪翁庄法庭

    “1+4”保水机制 推进生态环境“多元共治”

    案例点评:溪翁庄法庭打造预防、打击、保护、修复为主线的“1+4”法治保水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密云水库一级圈生态环境治理的工作需求,积极回应水源保护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趋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天蓝、水清、岸绿生态环境的美好期待。

    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位于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2021年以来,法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的回信精神,主动参与密云水库一级圈生态治理工作,坚持生态优先、源头防范、社会共治,构建以制度建设为引领、以预防、打击、保护、修复为主线的“1+4”法治保水工作机制,为水源保护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预防优先,推动环保源头治理

    一是对接“接诉即办”,建立预防性环境资源纠纷诉源治理机制。未诉先办,提前介入,与水库周边村镇开展合作。建立“村内吹哨、法官报到”镇村联合治理机制,实现涉环境纠纷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的转变。于诉前妥善化解310户村民因土地流转、移民补贴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12批1000余起,协助镇村劝解水库周边30余户村民退养牲畜800余头。“无讼村居”创建工作效果明显。23个村实现“零诉讼”,在辖区村落中占比39%。二是探索建立环保禁止令预防性司法机制。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推进预防协同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判决支持密云区收回被占用的白河河堤343米,助力“美丽岸线”建设。签发全市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被最高院、生态环境部推介。

    二、坚持制度创新,推动环资审判专业化

    一是出台法治保水制度,规范涉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保水的工作意见》,从7个方面提出21项举措,建立“立审执”全流程衔接工作模式。二是实行“三合一”专业化审判,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全面履行“保水法庭”职责,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审理。与区检察院、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形成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合力。审结全市首例因非法倾倒垃圾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北京市首例“洗洞”案件。三是主动服务绿色发展,健全完善生态恢复司法举措。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审判工作,探索完善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裁判前咨询农业农村局、渔政等单位专业意见,共同制定科学的生态修复方案,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协同推进。在审理兰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判处被告人增殖放流鱼苗2136千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件。审理田某等7人非法倾倒、填埋垃圾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7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万余元。

    三、坚持多元共治,构建法治保护体系

    一是打造法治保水“社会共治圈”。推进跨流域司法协作,与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的河南淅川法院签订协议,共建法治保水司法示范基地;与密云水库上游流域京冀“两市三区”法院构建法治保水司法框架,形成密云水库全流域司法屏障。在全市率先建立“河长+院长”法治保水协作机制,与区水务局、水库一级保护圈内的7个乡镇签订保水协议,形成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二是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体系,密切关注重点领域法律风险。围绕水库周边退耕禁养、蜂产业发展等问题,与镇政府座谈研讨百余次,发送司法建议21份,报送法院专报7期,相关调研报告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审判业务类成果一等奖。打造普法宣传矩阵,引领社会保水护水风尚。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全市首份《法治保水白皮书》,开展法治保水巡回宣传650场,受众20万余人次。

    “1+4”法治保水工作模式,统筹涉水解纷资源,整合社会共治力量,探索出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新路径。该模式获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项目,被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汇编推广,相关举措得到北京高院领导批示肯定18次,《法治日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关注56次,《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广府法庭

    三维联动三心服务三重强化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案例点评:广府法庭立足当地乡村乡情,精准把握职能定位,以三维联动、三心服务、三重强化为抓手,有机嵌入自治体系,有力扩增诉源治理效果,有效并联法治手段,切实推进矛盾纠纷就地就近化解,小法庭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贡献大“治”慧。

    广府法庭紧邻5A级古城景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类法庭标准打造,总面积3068平米,法庭青砖、黛瓦、马头墙的徽派建筑特色,是冀南地区一张靓丽的名片。法庭以综合性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为发展思路,坚持三维联动、三心服务、三重强化,实现助民解纷、助农发展、助旅兴旺。2021年,广府法庭荣获邯郸市中院“集体三等功”。

    一、三维联动构建基层治理大格局

    一是织密解纷网格点。法庭围绕辖区101个行政村、15.47万人的现状,将其划分为303个网格,建立“法官包镇、助理包村、网格员包片”的三包机制。吸纳两委干部、乡贤名人、家族尊长等300余人,组建各村网格员队伍。以微信群、公示栏等为载体,公开联系方式和调解范围,达到人在网格中走、事在网格中办的效果。二是搭建解纷服务线。与乡镇开展联建共建,各镇设立“法官联络站”,组建以乡镇党委、司法所、法庭为主的乡级调解组织。搭建“精细排查‘网格调’、发挥优势‘乡贤调’、整合资源‘乡镇调’、集体会诊‘法庭调’”的线状解纷模式,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三年来,1600余起矛盾纠纷化于诉前,“无讼村”由10个增至31个。三是拓宽司法覆盖面。建立定期反馈沟通制度,法庭将潜在社会风险、多发共性纠纷、各村诉讼情况向乡镇党委及时反馈,为党委决策提供司法指导15次。建立8个普法宣传点,深入镇村巡回审判40余次,对乡镇党政机关、村两委干部、网格员等开展培训16次,参训人员600余人次。

    二、三心服务奏响三农发展振兴曲

    一是专心护航农业发展。辖区内有集中连片的蔬菜、葡萄、大蒜等种植基地,在辖区合作社、涉农企业、种植基地等设立“签约法官”,提供法律咨询与指导。积极服务以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涉农企业,针对涉企纠纷,依法快调快审、灵活保全的方式,既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确保了企业正常经营。二是精心守护美丽乡村。辖区素有“北方小江南”之称,坚决贯彻“两山”理念,成立特色生态旅游专业法庭,创建刑事、民事、行政的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建立“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惩戒模式。三是用心力促农民增收。开辟涉农“绿色通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司法服务。三年来,依法快处农产品生产、销售等各类涉农纠纷80件,确保在审判环节不误农时。为辖区农户提供《农资买卖合同样本》《农产品购销合同样本》《农村土地出租流转合同样本》等13000余份,让农民专心发展生产。

    三、三重强化谱写法旅融合新篇章

    一是强化软硬实力,打造“10分钟”诉讼服务。法庭迁至广府景区附近,游客驱车10分钟内可达法庭,享受“立、调、审、执”一站式优质服务。法庭配备3名员额法官、4名法官助理、1名司法警察及4名书记员,打造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过硬、调审经验丰富的法庭队伍。二是强化速调快处,建立“1小时”解纷机制。主动与管委会、文旅局、广府景区联系,成立涉旅纠纷调解委员会,联合出台《涉旅纠纷速调快处实施意见》,涉旅纠纷1小时内可快速化解。三年来,共调处化解各类涉旅纠纷300余件。三是强化主动担当,提供“360度”管家服务。在景区门口、活动广场等11个点位公布法官电话,畅通24小时服务热线,三年累计接受咨询1400余次。以景区古城、府衙、故居、游船为切入点,开展巡回审判13次,实现古代府衙与现代法庭历史交汇。开展普法宣传29次,将杨武氏太极文化的刚柔并济与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公平公正有机融合。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金河法庭

    发展“枫桥经验” 打造冷极诉调服务网

    案例点评:金河法庭以党建为引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三字机制”“四心服务”“五老调解”工作格局,打造中国冷极诉调服务网络,及时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法庭发挥各项职能、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金河法庭位于大兴安岭腹地根河市金河镇,金河镇是全国纬度最高的边陲小镇之一,辖区面积5353平方公里,冬季极端气温达零下58℃,是中国“冷极”根河市的冷极点。多年来,金河法庭立足工作实际,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不断创新“枫桥经验”,探索构建“三字机制”“四心服务”“五老调解”工作格局,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及时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党建引领,打造冷极司法品牌

    金河法庭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打造“身在冷极心向党”司法品牌。

    一是政治引领提升向心力。找准与党委政府工作连接点,积极融入党委主导、齐抓共管、群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是头雁领航提升凝聚力。“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挂牌行动让干警抢立标杆、争做头雁,为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凝聚党员力量,注入“群雁活力”。三是冷极情怀提升战斗力。成立“党员天平工作站”,开展巡回审判、诉前调解、法治宣传等工作,全力推动审判力量下沉、审判重心下移、审判服务下倾,时刻传递“最美最冷最热情,最偏最远最忠诚”的为民情怀。

    二、“三字”机制,展现冷极司法速度

    金河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形成“评、调、判”“三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以“评”为先,构建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所有案件进行诉前风险评估,帮助当事人知悉诉讼风险,引导其选择非诉解纷途径。二是以“调”为重,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采取调解员初调、法官助理同步跟进、法官指导把关的工作模式,与辖区行政调解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对接,开展联合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率达65%。三是以“判”为主,构建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对进入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当天立案,当天送达,15天内办结,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评、调、判”无缝对接,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丰富当事人的解纷选项。

    三、“四心”服务,传递冷极司法温度

    金河法庭明晰新时代“枫桥法庭”功能定位,以“四心”优质服务打造中国冷极诉调服务网络,实现“要我服务”向“我要服务”的转变。积极适应“枫桥经验”从碎片化治理向整体高效协同治理迭代升级的新要求,做好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让司法服务更走心。注重协作,认真听取和收集相关意见建议37条,做好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监督员,让司法服务更省心。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天然优势,提供法律咨询58次,接待来访1000余人次,做好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息诉罢访的防控员,让司法服务更帖心。下沉网格开展“三进”工作150余人次,引导群众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做好法治宣传的宣传员、理顺群众情绪的消防员,让司法服务更暖心。

    四、“五老”调解,彰显冷极司法情怀

    金河法庭选任一批懂政策、作风正、素质高、心肠热、威信足的“五老”为成员,成立“五老调解”工作室,借助“五老”熟悉镇况村情、经验丰富的优势,以中立方身份积极参与辖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为社会治理注入新鲜活力。线上,“五老”在微信工作群中推送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线下,“五老”采取坐班与走进社区、林场等方式提供咨询,进行述情析理释法,开展随手调、人民调、联动调,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共受理各类案件378件,调解219件,开展法律咨询500余次,解疑息访息诉108人次。同时,在辖区景点冷极村设立“冷极诉调服务站”,为游客提供一站式诉调服务和法律咨询,通过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等方式,将诉讼服务延伸到矛盾发生的“第一线”,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冷极特色”。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二密法庭

    大山里的巡回法庭 让法治之花开遍乡村

    案例点评:二密法庭坚持发扬和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用热情和汗水筑起“立案到乡镇、开庭在村屯、调解进家门”司法服务网,以“大山里的巡回法庭”理念为司法服务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找准落脚点。

    吉林省通化县地处长白山南麓,素有“八山半水分半田”之称。县域东北部二密法庭辖4个乡镇、84个自然屯,星罗棋布于1100平方公里的崇山峻岭间,崎岖蜿蜒的山路昭示着群众出行的不便。二密法庭按照“窗口前移、服务延伸”工作要求,汲取“枫桥经验”的思想精髓,赓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传承,创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司法新实践。法庭调撤率91.3%,息诉服判率95%。

    一、便民服务措施“三到位”,提升基层司法服务质效

    制定“立案到乡镇、开庭在村屯、调解进家门”便民服务措施,找准司法服务群众的契合点。一是立案到乡镇。定期到巡回办案点,运用“移动微法院”指导当事人就地网上立案,现场及时解纷,为特殊群体提供定制化诉讼服务,巡回立案占67.8%。在涉贫、涉未成年人等案件中,法庭将登门立案、庭前质证、就地送达、炕头开庭有机融合,用司法温度温暖当事人心田。二是开庭在村屯。为解决辖区偏远村屯交通困难、弱势群体维权能力不强、侵权纠纷举证不便等问题,实行“到村屯开庭”。坚持用理普法、用情感化,将庭审变成生动的法治课,巡回审判案件占比67.1%,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调解进家门。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积极开展登门调解,尽力减少当事人心理对抗,维护家庭和谐和邻里和睦。利用情绪疏导、亲情规劝、社会介入等方式,“炕头调解”案件占31%,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多元解纷机制“三衔接”,搭建基层司法服务平台

    构建点、线、面结合的“三衔接”机制,凝聚多元化调解合力,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一是做好法庭与其他调解力量的衔接。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沟通,实现司法、行政、行业和人民调解主体的整合。根据辖区纠纷特点打造“蓝莓专题”巡回法庭,借助外聘专家力量集成调解涉诉纠纷。高效调处涉红色园区建设纠纷,15日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腾迁,有力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二是做好审判与诉讼外调解的衔接。加强法官与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诉讼和诉前调解之间双向引导、双向分流。同时,强化诉前、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逐步形成“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讼调解+智能审执衔接、执前和解+快执办案”的立、审、执一体推进新模式。四棚乡16名农民工的“参园打工”劳务费,通过此模式在一个月内追回,维权讨薪绿色通道实现再提速。三是做好法庭与各乡镇综治中心之间的全面衔接。实现跨乡镇、跨村屯矛盾纠纷调解的融通,推动形成整体联动“一体化”快速调解机制,妥善解决跨区域群体性纠纷。诉前化解96件跨乡镇群体性劳务合同纠纷,仅用时4天。

    三、畅通诉源治理“三系统”,破解基层司法服务难点

    构建诉源治理纠纷排查化解的“神经、消化、免疫系统”,受案量同比下降46%。一是搭建全方位高灵敏度的“神经系统”。以各乡镇的“综合治理微信群”“法官进网格微信群”和巡回办案等载体,形成各乡镇政法委员、公安、村委会主任和法官为主体的覆盖全辖区的“神经网络”,通过微信互动、电话沟通等方式排查涉耕地、排水纠纷22起,涉洪水冲毁农田引发相邻关系纠纷28起,及时找准服务乡村振兴切入点。二是健全优质高效的“消化系统”。打造多方力量齐参与的“菜单式”矛盾纠纷调解模式。聘任“全国调解能手”等五老乡贤为调解员,将其基本信息和简历制作“菜单”上墙公布,当事人自愿挑选信得过的“公道人”通过面对面、线上或登门等方式进行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率达99.54%。其中,调解员王德进成功化解光华镇几十起涉高速公路占地纠纷案件,得到当地群众一致好评。三是强化常态长效的“免疫系统”。主动加入村屯百姓群、社区居民群,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查人找物。开展“典亮乡村”法治宣传活动,网格法官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讲法,对网格员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研判,筑牢预防纠纷第一道防线。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胡吉吐莫法庭

    用心用情用力 激活服务乡村振兴“一池春水”

    案例点评:胡吉吐莫法庭立足蒙古民族地区实际,结合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创建、“四所一庭一中心”等活动,大力开展诉源治理、蒙语调解、案件清单、巡回审判等工作,有效提升多元解纷效能,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胡吉吐莫法庭始建于1985年10月,辖4个蒙古族聚居乡镇、33个行政村,面积2050平方公里,人口近7万人,其中,蒙古族人口2万余人,占总人口的28.57%,是全县蒙古族人口最集中的地方。近年来,胡吉吐莫法庭立足民族地区实际,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凝聚诉源治理合力,全力提升多元解纷效能,积极探索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新路径。

    一、工笔勾勒,升级基层治理“架构图”

    一是法官进网格。结合大庆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活动,按照1名法官、1个调解室、1张联系卡、1名联络员、1本台账的“五个一”模式,全体法官进驻辖区38个网格,通过发放联系卡、公布个人联系电话、加入辖区网格微信群等方式,将诉讼服务延伸至群众家门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二是构建诉源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四所一庭一中心”工作机制,建设诉调对接多元解纷中心,与县综治中心信号对接、资源共享,实现网格事件分流、承接办理目标,整合各类调解资源。2021年以来,采取周联系、月驻站、季排查等方式诉前化解矛盾纠纷2000余件。三是推行案件清单制度。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将影响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重大事项纳入风险提示范围,定期梳理形成案件清单,及时通报案件数量、类型、特点,为辖区乡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考。2021年至今,通报案件6个,提出司法建议4条。

    二、倾情点染,共绘民族团结“同心圆”

    一是创建民族团结“同心圆”。结合杜尔伯特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活动,针对辖区内多数40岁以上蒙古族群众使用蒙语交流的习惯,设立“蒙语调解室”,安排通晓蒙语的蒙古族法官专门负责接待、调解、审理涉蒙古族群众的案件。2021年以来,化解矛盾纠纷283起,审理案件65件。二是打造“蒙古包调解室”。充分考虑辖区内部分群众居住分散、路途较远、行动不便等实际困难,成立 “蒙古包调解室”,推出“八小时以外”诉讼服务延时办理,通过电话沟通、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开庭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让各族群众在人文关怀的愉悦氛围中化解矛盾纠纷。

    三、聚力攻坚,奏响乡村振兴“和谐曲”

    一是成立专班集中推进。设立涉农案件咨询台,提供立案咨询、诉讼指导、风险提示等服务,对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项目建设、多占农地收费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立案,能诉前调解的当场调解,适用简易程序的快速审结。2021年以来,通过专班攻坚,仅多占农地收费案件就办结2500余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达41.9%,带动村集体增收100余万元。二是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采取提前通知、音频宣传、微信预约等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2021年以来,在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深入村屯院落、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106次、办结案件89件,保障了辖区乡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三是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充分发挥各行政村可视化网格管理中心、微信群作用,推广使用便民服务举措,及时高效办理案件。2021年以来,网上立案586件、网上开庭46件、网上审理68件,方便当事人在线参与诉讼活动。坚持每半个月在1个乡镇开展一次集中接访活动,通过提前公示、带案下访,2021年以来,化解信访积案2件,减轻了信访当事人诉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珊溪法庭

    融入山区治理新格局 打造新时代“无访法庭”

    案例点评:珊溪法庭积极融入当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党委政府签订诉源治理共建协议,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互动互助,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家事案件10年零上诉,30年无信访,是司法领域贯彻“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文成法院珊溪法庭服务三镇四乡60个行政村居,依托“孝德之乡”人文基础,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抓实抓细机制融合、资源整合、实质化解等环节,送法入乡、种法进乡,实现家事案件10年零上诉,全部案件30年零信访。相关工作经验得到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宣传报道。

    一、坚持治理先行与诉讼断后相衔接,打造全链条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一是推进基层善治,止纠纷于萌芽。与党委政府签订诉源治理共建协议,将收案数、调撤率和上诉率等指标纳入村居综治考核。推动党委政府定期召开法庭工作专题会议,帮助法庭解决问题60个。建立法律风险预警和协同研判化解机制,发送涉诉风险预警司法建议、白皮书等50次。成立52名村干部、乡贤组建法庭信息员队伍,畅通沟通渠道。二是协同多元力量,化纠纷于诉前。与派出所、司法所、乡镇部门建立诉警调联动机制,提前介入治安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民转刑”。2021年,推动辖区治安案件下降10%。对接解纷力量,聘任8名专职调解员、177名村级调解员,邀请族老、乡贤参与协调。10年来,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调解434件,成功率达51.38%。三是狠抓案源治理,断纠纷于诉中。开展狠抓案源治理,断治理行动,发挥示范判决作用,尽最大可能减少衍生诉讼。健全判后回访答疑机制,法官判决后以现场接待、电话联络等方式开展回访,回访满意度近100%。

    二、坚持司法审判与法治关爱相融合,构建全龄段法治精神培育体系

    一是离婚纠纷柔性化解。围绕“家和万事兴”主题,改造家事审判硬件设施,缓和当事人对抗心理。与妇联、民政等十部门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出台离婚冷静期、家事观察团等文件,在585件离婚案件中推行财产申报,出具离婚证明书300份、子女抚养承诺书174份,促进家庭矛盾实质化解。二是儿童权益暖心维护。设立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数字档案,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0年来,审结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463件,发布家庭教育告知书100份。打造18家“伯温”青少年法治空间站,开展模拟法庭、法律集市等活动,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治理念。三是老年群体温情保护。开辟老年人优先窗口,推广适老型诉讼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提供诉讼流程答疑解惑、智能化设备使用指导、诉讼材料转交等“一对一”导诉服务。针对争议较大、法理情交织的案件,由村委会、老人协会等组建“社会观察团”,或抽取人民陪审员组成“百姓评议团”,通过调查问卷、调查报告等形式收集意见作为裁判参考。10年来,审结家事案件1059件,调撤率从40.7%上升至90.1%,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100%,家事案件无一上诉。

    三、坚持群众需求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构建全方位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让审判贴近民情。指导村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对彩礼、担保等常见纠纷编制案例展板,着力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队伍,以法治建设传承提升孝德文化。推行“假日法庭”“晚间法庭”“预约上门立案”“全天候值班”“半小时司法确认”等系列便民举措,为偏远乡村提供贴身贴心司法服务。将群众工作能力、调解能力等列为法庭干警评优评先重要指标,涌现出扎根法庭30年的“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刘化勤等先进人物。二是让智服对接民需。研发“乡村e法官”基层治理应用,涵盖立案、调解、取证、监督等45项功能,全天候在线对接群众司法需求。辖区内乡镇、村社68家“共享法庭”全覆盖,为群众提供家门口司法服务。三是让法治走进民心。针对山区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开展员额法官“六进六送”机制,与司法所协力投放百堂“菜单式”普法课程,一体开展巡回审判、判后答疑和现场讲法等服务。一起经调解和好撤诉、挽回三十年感情的离婚案件“离婚法庭上的浪漫一幕”,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转发,得到百万网友的点赞好评。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腊口法庭

    一体建设双向互动三点支撑 打造新时代山区法庭

    案例点评:腊口法庭以打造“新时代山区人民法庭”为导向,推动镇矛调中心整体入驻法庭,打造“一站式”解纷闭环;建立家事纠纷人民观调团机制,开拓民意参审助审新路径;聚焦“普法宣传、风险防治、典型案例”三点支撑,延伸司法服务辐射半径,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

    腊口法庭地处浙西南山区,辖区“九山半水半分田”。近年来,腊口法庭继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一体双向三支撑”基层治理模式,着力打造“新时代山区人民法庭”。近三年,诉前纠纷化解率上升50.9%,收案下降35.2%,服判息诉率达98.6%,无讼村比例31.3 %。家事审判经验获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

    一、聚焦一体建设,打造“一站式”解纷深化综治体系

    推进党委综合治理平台与人民法庭在物理场景、解纷模式和调解队伍上一体建设、深度融合。一是打造“一站式”解纷新阵地。争取党委支持,统一谋划布局,推动镇矛调中心整体入驻腊口法庭,设立综合受理台,邀请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入驻窗口,发挥集聚效应,提升解纷本领。二是探索“一站式”解纷新模式。持续深化“调立审执”一体化改革,纠纷由“综合受理台”登记后,分流至调解员先行调解或由调解员联系法官开展联合调解。调解未成的案件,即时流转至诉讼程序,提升诉非衔接效率。建立执行团队驻庭机制,强化审执衔接。通过构建“一窗口受理、一条龙调处、一揽子解决、一体化执行”解纷闭环,诉前化解和民事可调撤率达93.36%。三是汇聚“一站式”解纷新力量。邀请老姜工作室等6个品牌进驻法庭,推动多支乡镇法治队伍在法庭工作平台实现人才集聚,对调解力量实行统一管理、调配。在乡镇探索本土调解模式,由乡贤、基层干部参与化解本村纠纷,以乡情推进矛盾化解,以宗亲促进纠纷平息。

    二、聚焦双向互动,探索“观调式”机制引领多元共治

    以家事纠纷精细化治理为支点,建立人民观调团机制,强化法庭与群众双向互动,撬动乡村整体多元共治大格局。一是深挖本土元素,构建工作机制。2015年,腊口法庭在家事案件中率先运用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通过“群众点单+依法指定”形式,邀请5名乡镇干部、特邀调解员作为民意型代表和2名妇联干部作为专家型代表组成人民观察调解团,促进调解效果最大化。二是汇聚多方民意,助力实质化解。针对家事纠纷当事人情绪激动、对抗激烈的情况,法庭采取一案一选模式,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取观调团成员全程参与庭审旁听和调解工作,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调解不成的,对争议焦点当庭投票,并将观调员的意见作为裁判参考要素,提升司法判决的接受度。运用该机制成功化解家事纠纷213件,服判息诉率100%。三是强化调解指导,提升队伍能级。建立“1+1+N”调解指导机制,即一名法官、一名执行员,指导多个观调员。先后组织实战观摩23次、业务培训27场、座谈会8场,加大观调力量培养力度。人民观调团机制实施以来,已有2000余人次的群众参与调处,成功培育一批新时代乡村“法治带头人”,其中1人荣获省级优秀调解员。

    三、聚焦三点支撑,延伸“服务型”职能赋能乡村治理

    用好“普法宣传、风险防治、典型案例”,三点支撑赋能乡村治理。

    一是创新普法宣传载体。在辖区5个乡镇矛调中心、26个行政村实现“共享法庭”全覆盖,充分延伸数字法治服务半径。依托“共享法庭”组织观看庭审直播、开办法律诊所、开展普法宣传,助力8份乡规民约法治化升级,化解历史遗留问题28个,助力祯埠镇实现信访积案首次清零。二是打造风险防治平台。依托“共享法庭”数字化集成功能,与腊口镇党委、各村支部共建社会风险防治平台,推动“一镇村一法官”常态对接机制落实落细,已通过“共享法庭”对辖区内的群体性事件、涉村委会突发事件等风险预警40余次。三年来,每季度召开“法庭论坛”,发布法庭季报,动态分析乡镇涉诉案件数量、类型案件趋势,助力党委政府重点预防、高效化解。三是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建立案例“一月一汇总,一季度一评选”工作机制,每月选取亮点案件,每季度由法庭组织辖区乡镇和宣传部门共同评选,已发布典型案例选编10期。6个案例在《今日说法》《社会与法》栏目播出,通过“羊在乡村小路吃草中毒死亡村委会侵权案”,推动村委会形成村规民约,社会反响较好。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金湖法庭

    创新“背包法庭”工作模式 推进乡村治理有力有效

    案例点评:金湖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一呼即应、一背就走”的“背包法庭”工作模式,把法庭背到景区、林区、库区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坚持服务下沉,促进诉源治理,为实现共建共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泰宁县是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金湖法庭坐落于美丽的泰宁大金湖畔。2019年以来,金湖法庭在福建省首创推行“背包法庭”工作模式,主动融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司法服务,诉源治理成效显著,诉讼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2021年度执法工作满意率达95.5%,被誉为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称之为“有特色、接地气,是新时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2022年6月,金湖法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福建省平安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坚持强基导向,优化精准服务

    一是打造一个团队。围绕泰宁县生态旅游发展大局,整合金湖法庭、生态审判庭、旅游法庭的审判力量,组建“员额法官+书记员+N”的“背包法庭”新型审判团队,在金湖法庭管辖案件的基础上,对涉生态环境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执行)“三合一”集中审理模式,推动人民法庭职能与生态旅游司法高度契合,做到“融合创新、共促治理”。二是做到一呼即应。建立“一村一法官”责任片区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编制“背包法庭”司法服务手册,规范“背包法庭”服务标准,实行标准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做到“群众有所呼,法庭有所应”。三是实现一背就走。针对农村群众打官司交通不便、寻求法律服务费时费力等困难,“背包法庭”采取固定或巡回流动的方式,随时将“一套办公信息化设备、一张便民联系卡、一本宣传折页、一组法治套餐”背到景区、林区、库区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多元调解、普法宣传、社会治理等活动,做到“简便实用、灵活机动”。

    二、坚持服务下沉,促进诉源减量

    一是巡回审判进站。根据辖区乡(镇)村居、景区、林区、库区的特点,设立背包服务站,开展就地立案、调解、开庭、宣判、接访,并针对当地多发易发、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深入案发地就地审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2021年以来,开展巡回审判99次,就地调处纠纷136件。二是多元调解进格。扎实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网格,“背包法庭”与乡镇司法所、旅游公司、大金湖景区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通过线上联合开展“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确认”和“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活动,合力化解纠纷195件,司法确认129件,诉前调解生态旅游纠纷33件,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1.25%。三是法治宣传进村。“背包法庭”利用圩日、节假日,采取“法治沙龙”居民夜谈会、电影放映“文化下乡”等方式,携带宣传展板和挂图、法治套餐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诉讼案件由2018年度的265件减少至2021年度的166件,同比下降37.36%。

    三、坚持共建共治,助力乡村治理

    一是深化庭村共建。“背包法庭”主动融入乡(镇)综治服务中心、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联调、联处、联建工作机制,定期发布矛盾纠纷风险等级评估报告,协助村两委做好群众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发地设立特邀调解室,邀请“退伍老兵”“退休教师”“现任(离任)村主干”参与案件调解,壮大调解力量,强化释法说理,提升基层组织自我解纷能力。二是培育文明乡风。运用以案释法、文明劝导、司法建议等方式,“背包法庭”协助乡镇开展牛羊散养、乱占乱建、乱排乱倒、垃圾分类等人居、生态旅游环境专项整治,根除旧俗陋习,并先后向刑事被告人发出了护河令、林区司法禁令、失信惩戒令和司法碳购令,引导78个行政村将“环境保护”写入村规民约。三是注重文旅协同。依托“背包法庭”开展文旅融合司法,推行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协同机制,建立“文遗司法保长制”和“文遗调查官制度”,对辖区内现存295处代表性建筑实行网格化管理,常态化保护,诉前化解涉文化遗产保护纠纷6件,助力乡村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创新“四个对接”机制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案例点评:汶上县人民法院创新“四个对接”机制,将人民法庭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桥头堡和主阵地,促进县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点面网”成型,“诉调化”深度融合,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近年来,汶上县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推进人民法庭“四个对接”机制,抓实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举措,2020年以来连续三年新收案件总量持续下降,服务县域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取得良好成效。

    一、人民法庭“四个对接”,筑起基层社会治理防线

    一是对接基层政法单位。人民法庭与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实现案情信息、处置主体等资源互通共享,通过协作机制及时推送诉前调案件,各司其职,提升纠纷处置效能,筑起快速解纷第一道防线。二是对接乡村基层组织。主动对接参与网格化治理,建立法庭-管区书记-村支部书记以线带面的对接模式,借助“村两委”“五老会”等组织,充分运用村规、家风,帮扶说教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治理“点面网”成型,“诉调化”融合,有效织密了多元解纷前沿防线。三是对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制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法》,确定对接主题,有针对性征询听取代表委员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建议,邀请代表委员参与调解案件,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上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身份优势。四是对接基层教育机构。人民法庭法官担任基层学校法治副校长,定期组织学生走进人民法庭,每年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20余场次,“小手拉大手”从娃娃抓起,让学生沉浸式体验法治教育,深耕法治教育,播种法治信仰,受教育学生近万人次。

    二、人民法庭“四个对接”,接出基层社会治理合力

    一是为党委出台制度提供实践支撑。在人民法庭“四个对接”机制充分实践的基础上,提请县委县政府出台《加强诉调联动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意见》进一步压实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各方责任,将“万人成讼率”“无诉村”“无访村”等纳入基层平安建设考核,树立起鲜明的综治考核导向,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合力。二是集中开展“四个对接”宣讲活动。各人民法庭积极向辖区群众宣讲、解读《意见》和“四个对接”机制,2020年以来在汶上县15个乡镇、街道集中宣讲49场次,发放宣传手册和法律书籍3000余本,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观念为群众熟知、接受和支持,有效服务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三是不断壮大“朋友圈”。人民法庭与辖区乡镇、街道建立业务双向对接机制,积极参与县妇联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组织培训会13场,1000多人接受培训,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诉前化解案件超过民商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形成同频共振的良好效应。

    三、人民法庭“四个对接”,开出基层社会治理良方

    一是及时发现“病因”。通过“四个对接”,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宣讲、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同类型、潜在性问题,结合司法大数据进行综合梳理研判分析,向驻地党委、政府提出防范潜在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集中分析“病症”。先后组织召开优化营商环境、金融风险防范、法律职业共同体等座谈会13场,与职能部门联席联审、展开协作、联合分析研判化解办法,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三是精准“治疗”。以司法建议为重要抓手,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2020年以来发出司法建议、问题参阅等20余份,涉及“三小”车辆、婚姻家庭、校园欺凌等领域,其中关于加强县域“三小”车辆整治的司法建议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纳入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有效提升了基层常见、易发纠纷化解的精准度。人民法庭深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做法得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府院联动齐发力 助推“无讼”见实效

    案例点评:温县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审判职能,找准契合点与辖区政府工作深度融合,持续推动开展“无讼”村创建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由“化讼止争”向“无讼无争”转变,激活诉源治理新格局,开创乡村治理现代化新篇章。

    温县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大力推进“无讼”村建设,将“万人成讼率”纳入全县平安与综治考核,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量。诉讼案件从2019年的13915件,下降至2021年的9181件。全县262个行政村中“无讼”达标村148个,“无信访”达标率达80%。

    一、多元参与,打造共治新格局

    一是与辖区政府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构建法治“同心圆”。在当地党委、人大的领导下,推动诉源治理,打造“党委主抓+府院协同+各方参与”的共治共建共享的基层治理大格局,县委、县政府联合出台了《全县开展“三无”(无刑事无诉讼无信访案)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县委政法委印发《温县“三无”村(社区)创建工作标准》,对无讼村(社区)组织落实、创建标准等细化规范;出台《“无讼”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无讼”村创建的具体标准和目标任务,明确万人成讼率不高于1%的“无讼”村创建标准,提出2020年至2022年三年时间,无讼村达标率分别达50%、70%、90%的目标。二是构建社会力量前端化解、法庭裁判断后的“前店后厂”模式。全县人民法庭运用县乡村三级网络以及13个专业调解组织诉外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对诉讼案件做好诉前委托调解,因案甄别,分别移交乡镇调解委员会、驻庭调解员先行调解,在一个月内未能调解的案件,移送审判,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减轻法官办案压力,实现“单打独斗”向“多元共治”的彻底转变。

    二、三大平台,激活治理“最末梢”

    一是搭建诉调对接“一站式”平台。运用智能大数据,将全县16个调解组织、40名调解员纳入法院调解平台注册认证,联合司法局出台《诉调对接工作管理规定》《温县专职调解员管理考核办法》《诉前调解流程规范》等规定,按照案件类型及地域进行委派至各调解组织调解,逐月通报各乡镇万人成讼率和专职调解员调解情况,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2021年各调解组织诉前调解3295件,调解成功1482件。二是构建人民法庭“融入式”平台。制定《关于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规定》,人民法庭借助乡镇(村)综治网格,以及乡镇(村)干部、调解员等多方力量,将案件解决在诉前;各法庭每年向所辖乡镇(街道)呈送《白皮书》,对各乡镇案件类型、成讼案件特点及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三是打造专业调解“一体化”平台。联合县总工会、公安局、司法局、人行、保险等部门先后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金融纠纷等一体化处理中心,实行联合办公、大数据共享、诉调无缝专业化解、快速支付的线上线下纠纷化解模式,减轻群众诉累,节约司法资源。2021年以来,依托一体化专业调解平台成功调解各类专业纠纷829件,调处金额2.2亿元。

    三、三位一体,绘就乡村新风貌

    温县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打造“庭村”共建、“一村一法官”、巡回办案和法治宣传“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神经末梢”,构筑“无讼”村“桥头堡”。一是按照“支部建在庭上,影响带动村上”的理念,以法庭党支部为核心外延党小组,分别对接辖区乡镇,与村级党支部轮流开展主题党日交流活动,引导基层组织依法规范管理。二是借助县委政法委“六个一”服务平台,切实落实“一村一法官”制度,由法官对所包村庄矛盾纠纷进行网格化摸排,预防矛盾升级形成诉讼。实现诉调对接村级全覆盖,强化纠纷源头预防。三年来,包村法官共排查化解矛盾1230起。三是坚持到案发地、村委大院巡回开庭,在全县乡镇村建立了128个巡回审判点,将司法服务下沉至村庄农户,用充满乡土味的语言,上好“法治公开课”。通过“无讼”村创建,激活诉源治理新格局,全县基层治理能力大幅提升,诉外调解案件从1000余件上升到3000余件,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信访案件逐年减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宋河法庭

    三个靠前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案例点评:宋河法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力量,法庭出谋划策、主动靠前,充分结合农村地区人情社会特点,探索出一条符合乡镇综合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方法路径,既整合了社会资源,又有效发动起群众力量,受到群众普遍欢迎。

    宋河法庭下辖3个乡镇,共52个村、4个社区,辖区人口11万人。近年来,法庭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21年受案数较2019年下降30%,今年同期受案下降21.6%,逐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

    一、服务靠前,打造诉源治理新机制

    积极融入乡镇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一是党政支持。京山市人大主要负责人到宋河专题调研诉源治理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乡镇综治办、妇联、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等各部门职责,完善解纷机制、形成解纷合力。乡镇党委政府协调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为调解工作提供经济支持,确保良性运转。“万人成讼率”作为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一步压实诉源治理责任。二是延伸职能。统筹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等活动,走村入户、进店访企、问计问需,主动解决群众需求,把纠纷化解在萌芽。宋河法庭发现辖区内砍伐林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较为多发,向辖区党委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保护临时用工人员安全,防范用工风险。定期参加乡镇政法工作例会,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章立制。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诉调无缝对接、人民调解流程等制度规范,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流程化管理。

    二、解纷靠前,形成共治共享新成效

    立足法庭职能,主动指导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今年来,法庭参与调解纠纷90件,占受理诉讼案件数的74%。一是整合力量,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心,整合乡镇各部门职能,形成一体化解纷化解平台。法庭推送案件125件,调解成功42件。借助村民自治力量,从10户村民中选出1户代表,发动村里党员力量,组成村治调委员会,80%的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二是优化流程,形成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调解成功的纠纷可线上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庭即时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今年来,共确认20件。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就地申请立案,更加简单快捷、多快好省。三是提质增效,创新简案快审模式。充分吸收京山法院快审团队先进经验,结合辖区实际,宋河法庭摸索出适合乡镇法庭的工作模式,在充分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快出速度、快出效率。今年来,调撤结案占比60%,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比93%,平均审理天数37天,一审服判息诉率98.6%。四是预执于审,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为方便群众诉讼,宋河法庭坚持立、审、执一体化,促进纠纷快速实质性化解。法庭2020年执行案件受案数73件,2021年降至55件,今年仅16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占比仅13%,执结率99%,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可信。

    三、宣传靠前,呈现法治乡村新面貌

    宋河法庭认真践行“三个服务”要求,以法治方式服务乡村发展,为法治乡村建设注入新动能。一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组成“富水法治宣传小分队”,询问群众需求,开展“订单式”法治宣讲服务。把法律咨询服务台摆到田间地头,现场答疑解惑。制作宣传视频、宣传展板等,线上线下齐发力。今年来,到企业、村镇、单位等开展法治宣讲18场次。二是深入推进巡回审判。选取典型案例,到群众家门口开展巡回审判,现场普法、以案释法,用“身边事”引导“身边人”。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主动上门立案、上门调解、上门开庭。今年来,开展巡回审判、上门调解等15次。三是主动邀请群众参与。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利用驻庭日,邀请镇村“两委”干部、部分村民等到法庭开展法治夜学,介绍法庭工作、研学典型案例、学习理论知识,让法治乡村意识深入人心。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主动把法庭工作置于监督之下,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桂头法庭

    “以小促大”打造瑶乡治理新格局

    案例点评:桂头法庭立足辖区民族特色,探索创新“以小促大”工作法,积极搭建瑶乡诉讼服务平台,建立涉瑶案件调审对接机制,强化基层多元解纷司法服务,促进瑶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乳源瑶族自治县是广东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之一,有着“世界过山瑶之乡”的美誉。桂头法庭所辖的游溪镇和必背镇,恰是乳源瑶族人口聚居镇。近年来,桂头法庭通过搭平台、建机制、强服务等举措,助力“无讼”村镇建设、守护一方瑶山和谐。桂头法庭多次获集体二、三等功。2021年,桂头法庭庭长赵良峰荣获广东“最美基层法官”。

    一、搭平台,以“小站点”促成“大合力”

    一是搭建全域覆盖联络平台。韶关法院始终坚持强基导向,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2021年,桂头法庭启动并逐步推进辖区四镇“和美瑶城”法官联络站全覆盖工作。法庭法官以联络站为平台,连接各个乡镇与法庭,形成具备联动基层治理单位及服务群众双向功能的法庭服务延伸平台。2021年12月陆续建站以来,该法庭负责的4个站点共接待服务群众266人次。二是搭建线上便民服务平台。坚持“足不出户网上办,出户就能就近办”理念,桂头法庭在诉讼服务驻地外的一六、必背、游溪三镇建立网上巡回法庭,配齐诉讼服务信息设备,可提供网上立案、调解、送达等“指尖上的诉讼服务”,最大程度让群众“少跑腿”。

    二、建机制,以“小切口”促进“大和谐”

    一是建立民族特色调审机制。乳源法院将涉少数民族案件交由桂头法庭归口办理,并将瑶族或具有瑶族聚居镇生活经历的办案人员列为涉瑶案件“支援力量”。桂头法庭对涉瑶纠纷进行初筛,对适宜开展诉前调解但受到语言文化因素等阻碍的案件,联同“支援力量”一同调解,以亲切“瑶语”释法明理,用浓浓“乡情”定纷止争;对不适宜调解且案情复杂、与文化因素相交织的案件,通过与“支援”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模式,避免因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审理偏差,助力涉瑶案件服判息诉。2021年至2022年7月,桂头法庭共办结全县涉少数民族案件约182件,上诉案件仅4件,必背镇连续三年新收案件少于10件,基本实现村镇“无讼”。二是建立矛盾提前排查化解机制。以挂点负责的各个平台为哨点,桂头法庭法官对平台辖区进行电话或走访调研,提前探知可能成诉的矛盾,坚持“每事一填、每案一表”,建立排查情况台账。联络站挂点法官对排查发现的适宜调解的矛盾,根据纠纷属地联系协作部门,开展联调工作;对不适宜调解的矛盾,则引导其就近到人民法庭或网上巡回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庭、法官联络站、网上巡回法庭构筑成“三位一体”纠纷化解体系。2021年10月以来,该法庭挂点法官共调研18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79起。三是建立基层治理单位共建共治机制。依托“庭所共建机制”及必背镇特有的“五联”共建机制,桂头法庭定期与辖区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治理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梳理矛盾线索,制定联调方案,为各联动部门化解矛盾提供法律意见。自联调协作机制建立以来,该法庭通过联调化解矛盾21起,调解成功率达92%。

    三、强服务,以“小举措”促显“大力量”

    一是完善司法调解补强支撑服务。桂头法庭将司法确认作为诉前调解的终端环节,并积极倡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治理部门对接司法确认作为强制力保障。2021年至2022年7月,共计进行司法确认案件63件,以司法服务“硬举措”为乡镇社会治理提供公平守信的良好价值导向。二是助力打造群众解纷品牌。桂头法庭特邀各村镇推选的“乡贤”“村贤”或学校老师作为兼职调解员,通过梳理收集的矛盾线索,选取区域内多发、易发的案件类型作为培训内容,并整理出其中的法律知识要点,围绕其实际运用、调解技巧等方面,通过法律知识讲堂、旁听案例庭审等形式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服务。2021年以来,桂头法庭共开展法律知识培训5次。逐步培养一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解力量,推进施行“群众自我消解—寻求专业调解—合力实地化解”的三级调解模式。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富世法庭

    三聚焦三强化以家为源 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案例点评:富世法庭将家风教育作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新的着力点,注重发掘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自治中的独特价值并加以完善,促成法理情融合,思路新、举措实、效果好,为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新的实践途径。

    富世法庭秉持“家庭安定则乡村安定,家庭文明则乡村文明”的工作思路,打造“家风文化教育基地”“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等司法品牌,以法治、德治、自治“三治结合”,进一步加强家风文化教育,助力辖区基层善治。

    一、聚焦家庭和睦,强化主责主业推进家风解纷

    一是打造特色法庭,释法明理平息矛盾。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6份。设立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室,整合县公益联盟、心理学会等社会团体资源,引入心理干预、回访帮扶等特殊程序,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全方位援助。贯彻婚姻家事案件全程调解,以优良家风家训促进调解和裁判说理,调撤率达76.08%。二是强化风险预警,跟踪防范纠纷升级。针对家事、婚恋等成因复杂、矛盾易激化以及存在“民转刑”风险的案件,会同案发乡镇联动多元化解,实行一案一预警,明确诉讼风险及化解建议,全程跟踪对接风险处理。2020年6月至今,向案发乡镇发出《风险预警函》190份,收到回复172份,妥善处理案件181件。三是制定家风规范,加强家风司法运用。依托审判实践,拟定《富顺县加强家风教育促进“三治结合”的五年工作方案》,由县委政法委全县印发,为各执法司法机关及乡镇街道“家风育人、家风解纷、家风治乡”指明工作方向。遵循家风指引,贯彻核心价值。今年以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风条款”制作文书18份,在法治引领中深度融合家风培育,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二、聚焦乡村安宁,强化源头防范助力家风治乡

    一是设立服务站点,满足乡风建设法治需求。全面实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进”,在辖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新设诉讼服务站点10个,选聘6名特邀调解员,落实2名“驻庭调解”,实现政府购买社会调解服务,开辟特邀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新路径。落实“红梅党员法官在身边”法庭联系镇街工作机制,实现辖区内5个镇街“一镇街一法官”全覆盖,深度融入乡村治理,助力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二是精准分析研判,织密乡风建设解纷网络。动员基层“微治理”力量,发挥妇女主任、网格员“微发现”优势,坚持定期排查,建立“分级+联动”“整体+个案”分析研判机制,运用道德、情感、习俗等方式动之以情,促进家事纠纷柔性化解。三是搭建价值桥梁,预留乡风建设自治空间。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类涉及乡风民俗的案件,扩大诉前调解比例,提倡鼓励纠纷自主和解,将家庭领域“软约束”和法治社会“硬要求”相结合,给予群众化解此类纠纷的自主空间,诉前调解成功率达50.5%。

    三、聚焦群众安心,强化思想根基实现家风育人

    一是打造教育示范基地,厚植家风培育土壤。以习近平总书记家风系列讲话为指导,在庭内打造全市首个集富顺名片、本地好家风、家风典型案例、好风传家模范等为一体的“家风文化教育基地”。今年以来,接待参观群众共580余人次,成为本地家风文化教育示范品牌,为家风领域“三治结合”提供了丰富土壤。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强化群众法治观念。与辖区“中国好人”义务开办的“宋婆婆爱心辅导班”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开展“送法进农村”“送法进学校”活动,组织模拟法庭和“法庭开放日”活动,全面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以家为主题拍摄法治宣传片,加大涉家风案件巡回审判和家风案例宣传力度,开展“家风主题日”“家风知识竞赛”“家风大讲堂”活动,大力弘扬优良家风。三是助力完善乡规民约,提高乡村自治能力。对所审理案件分辖区开展大数据分析,深挖案件背后所反映的家风、家教等深层次问题,对相应的乡规民约、乡风乡俗提出完善修改建议18条,进一步提高乡村群众自治能力,促进基层社会前端治理。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实现“双下降”助力乡村治理

    案例点评:镇雄法院综合运用网格管理平台、行业联调机制、派驻政法干警等手段,便利群众“家门口”化解矛盾纠纷,推进诉调解纷功能延伸,坚持把调解优先作为案件处理的“第一选择”。“法院+”多元解纷体系迸发出强大活力,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实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镇雄法院七个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拓展人民法庭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新途径,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推、多方联动”的诉源治理格局,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取得实效。

    一、建机制促联动,织密共建共治网络

    一是镇雄县委在全县937个村(居)民小组联合组建“村(居)民发展议事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网格单元,形成网格管理网络,人民法庭、派出所发挥“前沿哨所”和网格长、网格员作用,将服务群众触角遍布村组角落,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向网格管理平台推送信息。二是实现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网格管理平台的信息共享,由管理平台向“村(居)民发展议事委员会,推送纠纷信息,便于矛盾纠纷在群众“家门口”化解,做到“人在格中走、事在格中办”。三是强化行业联调机制建设,激发诉调解纷动力。与人社、住建、交警等部门设立的19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全面联动,采取“人民法庭+”模式,吸纳行业调解专家和律师入驻法庭,开展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推进诉调解纷功能延伸。自2021年以来,县域范围内诉前成功化解道路交通纠纷21889件、劳动争议纠纷3816件、住建领域纠纷1663件,调解成功率达85%。

    二、抓载体重预防,前移控源减流阵地

    一是前移诉讼服务触角。以开展“昭通政法挂千村、乡村振兴法治行”活动为牵引,法庭干警作为县政法委牵头向262个村(社区)派驻800名政法干警的重要成员,驻村组当好政策宣讲员、法治宣传员、矛盾纠纷化解员、信访老户稳控员、乡村振兴信息员、扫黑除恶联络员。建立“一村一法官”工作联络机制,开展“百场巡回审判、百场法治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大型巡回审判及以案释法普法教育11场次。二是人民法庭坚持用好“1321”调解工作法:“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的心里预期;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拐点、情与法的融合点“三个关键点”;坚持案件调解自愿、合法“两个原则”;坚持把调解优先作为案件处理的“第一选择”。2021年以来,人民法庭指导诉前调解纠纷1622件,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103件。

    三、创示范强带动,探索“枫桥式”建设新模式

    坚持示范引领,在中屯镇打造“枫桥式”人民调解组织示范点。人民法庭主动融入“村四级、镇五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围绕“人民矛盾人民调、人人都是调解员”和“人人参与、共建平安”目标,广泛吸纳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社会贤达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镇”。自2021年以来,法庭在示范点共指导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7件,中屯镇未发生大规模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连续13年无重大民转刑案件和命案发生,创建16个无诉和谐村组,该镇齐心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四、抓举措强保障,形成诉源治理合力

    一是县委组织部定期开展“组织建设好、议事运行好、制度执行好、服务群众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议事会”评选表彰,评选出的优秀议事会成员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二是县委政法委牵头开展“文明和谐村”评定,将刑事治安案件发案数、民事诉讼案件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数、信访问题发生数等列为评价重要指标,对“文明和谐村”授旗表扬。三是将各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考核后报县政府划拨,按照“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原则,对成功调解的矛盾纠纷,按难易程度每件发放100元至2000元的补贴。

    镇雄法院各人民法庭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下,走出法庭,联动各方资源和力量,“法院+”多元解纷体系迸发活力,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努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2021年以来,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2648件,同比下降2.48%,七个人民法庭收案较同期减少1174件,同比下降13.5%,实现了立案、审判“双下降”。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陈炉法庭

    发挥“女子法庭”司法韧性 助力陶瓷古镇乡村振兴

    案例点评:陈炉法庭秉承“小法庭亦有大作为”的理念,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筑牢乡村振兴法治“基础桩”,聚焦服务高效能治理,划好基层社会治理“同心圆”,聚焦服务高品质生活,细耕审判工作主业“责任田”,努力让辖区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可持续、安全感有保证。

    “炉火不绝地、瓷韵传千年”的陈炉陶瓷古镇距离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城区20余公里,在这个历史文化名镇上有一支特别的队伍,那就是由3名女干警组成的印台区人民法院陈炉法庭,她们作为镇上的一道靓丽风景线,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女子法庭”,也是备受游客称赞的“最美旅游法庭”。近年来,陈炉法庭秉承“小法庭亦有大作为”理念,始终坚持“三个便于”、扎实落实“三个服务”、持续推进“三个优化”,以为民司法为宗旨、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服务大局为目标,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利保障。2017年以来,先后荣获县级以上荣誉十余项。

    一、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筑牢乡村振兴法治“基础桩”

    陈炉法庭主动延伸司法触角,助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动法庭工作既为一域添彩,又为全局助力。一是服务辖区营商环境建设。2017年陈炉法庭率先在陈陶工业园区内设立法官工作室,结合“百名法官进百企”活动积极开展工作,通过进园区“涉企法律知识解析”宣传、组织座谈会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已为园区企业提出法律建议16条,提供法律咨询67次。疫情防控期间,精心编印了《企业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法律指引手册》,全力通过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增氧、造血、强体。二是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组织开展审判执行助力脱贫攻坚专项行动,向辖区群众发放自行编印的《农民日常生产生活法律风险防范108问》《农村实用案例选编》《农村实用法律手册》共计5000余册。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零距离、无障碍”专人定向诉讼服务。对涉贫涉农案件,开辟立审绿色通道,快立快审涉贫涉农案件42件,涉贫案件判后答疑率达到100%。三是服务古镇旅游产业链。挂牌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对涉及旅游纠纷的案件走“快速通道”,减少诉讼时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开展旅游法律宣传5次,接受法律咨询50余次,调处涉旅纠纷7件。

    二、聚焦服务高效能治理,划好基层社会治理“同心圆”

    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一是创新纠纷调解形式。陈炉法庭在司法实践中,为有效化解矛盾,法庭立足“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总结出了一条富有自身特色的“摆法律、拉家常、讲亲情、背靠背、冷(热)处理”调解法,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法庭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0%。二是优化纠纷调解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与镇党委及镇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妇联等部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镇综治中心建立了矛盾联调工作体系,与村、社区综治中心联合建立驻点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法庭共引入特邀调解组织两家,近五年来通过特邀调解化解纠纷60余件,司法确认52件,协同综治中心化解民间纠纷48件,化解信访案件20余件。三是做优诉前调解功能。针对司法确认案件,与镇司法所联合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不断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完善分流、调解、速裁、快审衔接转换机制。近五年来通过诉前调解各类纠纷60余件。

    三、聚焦服务高品质生活,细耕审判工作主业“责任田”

    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辖区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一是全力提升审判质效。法庭坚持以“双进”专项工作为抓手,努力做到“一般案件发改率低、重大案件‘三个效果’好、敏感案件‘三同步’工作实”。2017年至今,法庭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29件,另诉前调解67件,结案609件,未结20件,其中撤诉142件,调解225件,结案率96.82%,简易程序适用率90%,陪审率95%。无长期未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100%,完成庭审直播179件。二是优化便民服务措施。法庭设立“代为立案制度”,到法庭即可缴费、立案,减少路途奔波。依托电子送达平台,当事人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查看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通过网络即可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利用手机APP多元化调解平台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形成调解笔录;借助“云上法庭”开庭审理案件90余件,实现“隔空对屏”化纠纷,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三是常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的当事人,坚持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到农户家里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五年来累计开展巡回审判40余次,有效发挥“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陈炉法庭这支富有朝气和战斗力的青年队伍深得当地群众和各级领导的认可,“家门口的女子法庭”将公平正义洒满古镇大山的先进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多次进行专题报道。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鱼河法庭

    创新“2+4+N”多元解纷机制 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案例点评:鱼河法庭以法庭2个工作室即“三治议事小屋”“家事调解室”,辖区4个调解工作室为依托,集合法官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各种力量,组成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全域辐射的“2+4+N”多元解纷机制,精准服务乡村治理现代化。

    鱼河法庭设立于1989年3月,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部偏东的鱼河镇,距市区37公里。近年来,鱼河法庭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以法庭内2个工作室即“三治议事小屋”“家事调解室”,辖区内4个调解工作室为依托,集合法官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力量,组成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全域辐射的“2+4+N”多元解纷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强劲动力,先后获得省市区授予的多项荣誉称号。

    一、“内外联动+巡回审判”,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

    一是“走出去”+司法确认,实现就地解纷。群众发生纠纷先由村干部、政府部门、调解员联合调解,对调解成功有执行内容的纠纷,由法庭进行司法确认,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功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立案,进入司法程序,依法速裁快审。二是“请进来”+合力化解,实现高效解纷。对一些婚姻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类纠纷案件,主动邀请村镇干部、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充分凝聚调解合力。近三年来,鱼河法庭共计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00余起,法庭受理案件数从2019年的504件下降至2021年的254件,降幅达49.6%,诉源治理成效明显。

    二、“主动沟通+双向化解”,高效解决涉企业纠纷案件

    一是主动沟通+微信互动,实现快速解纷。对辖区交通肇事案件,探索出“一案一微信群”多元解纷模式,将损失已确定的当事人引导至保险公司进行正常理赔,对损失尚未确定的当事人引导诉前鉴定,从而将大量涉及保险公司的纠纷在诉前、诉中快速化解。二是积极指导+双向化解,实现原被告“双赢”。对辖区劳动争议案件,与涉案企业领导就工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沟通,指出企业在用工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疏漏,并督促企业积极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从而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近三年来,法庭辖区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从2019年的88件降至2021年的23件,降幅达73.8%。

    三、“互联网+微法庭”,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水平

    受疫情等因素叠加影响,鱼河法庭积极转变办案工作思路,深化拓展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充分应用“互联网+”手段,大力推进“微法庭”的线上运用。2020年初,法庭在全市范围内率先通过互联网“陕西微庭审”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为疫情期间司法服务不打烊起了头。近三年来,通过互联网“微庭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平台共办理各类案件200余件,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为全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

    四、“多元普法+司法建议”,营造普法宣传浓厚氛围

    一是充分发挥“巡回审判”作用。将巡回审判点作为普法宣传点,以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二是强化法庭与各单位间的联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有效预防类似纠纷发生。三是线上线下便民利民。利用微信平台在辖区乡镇组建“矛盾纠纷调解群”,线下向辖区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打通诉讼便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四是设立旅游纠纷巡回工作室。从源头上预防旅游纠纷的发生,坚决防止小纠纷酿成大矛盾,推动辖区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五是注重运用新媒体的正向引领功能。通过“两微一端”、抖音等平台,全面强化法治宣传,推动法庭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近三年来,法庭巡回审理6次,发出司法建议1份,发表通讯报道宣传法治37篇,线上释法700余人次,送法进乡村、集市、庙会、企业10次。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塔尔湾法庭

    创建四个“三+”工作模式 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案例点评:塔尔湾法庭立足民族乡镇实际,创四个“三+”工作模式,在辖区两镇三乡建立60个村书记联络点,邀请村委、乡镇综治等人员参与案件调解,不仅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还积极调动多元力量参与基层治理,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发挥引领作用。

    塔尔湾法庭距离大通县城约7公里,地处县城的中间地带,辖塔尔镇、新庄镇、良教乡、极乐乡、斜沟乡两镇三乡,少数民族人口占81%。近年来,塔尔湾法庭立足辖区民族乡镇实际,探索出四个“三+”工作模式,既为群众提供了快捷、便利、精准的司法服务,满足了群众地司法需求,又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理,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创“分+优+教”三字“组合拳”,实现立案无障碍

    针对辖区群众文化水平较低,司法需求较高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塔尔湾法庭探索出一条“二次分流,弱势优先,现场教学”的立案模式。二次分流。法庭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备配置,接待来访当事人时,先由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流,再由窗口立案人员根据起诉人的年龄、文化水平、离家距离等条件进行二次分流,对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进行线下立案,同时指导有信息化操作能力的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实现线上线下两同步。弱势优先。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以“优先办、引导办、便捷办”为原则,为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等群体全程提供诉讼服务指导。现场教学。通过网上立案、签收法律文书、交纳诉讼费用等现场演示,让当事人亲身体验诉讼“家里办”“掌上办”“随时办”和立案服务“零距离”“指尖办”。

    二、创“午+黑+联络点”送达模式,实现司法服务“不打烊”

    针对当地人员流动较为频繁,很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法尽快审理,法庭突破八小时工作制,将法庭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组,午休时间进行一次送达工作,无法完成的晚上进行再次送达;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利用60个村书记联络点,充分了解并掌握被告人的动态和家庭情况,以便为法官调解案件提供参考。2022年上半年,法庭通过联络点有效调解案件30余件。

    三、创“诉前调解+多方联动调解+巡回审判”矛盾解决机制,有效实现诉源治理

    法庭本着“诉源治理,将矛盾化解在源头”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诉前调解挺在前面,将具有调解可能的婚姻家庭类案件转入调解平台,累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12件。涉及赘婿等矛盾较大的案件,积极联系社区、乡镇综治办等相关组织和部门人员上门调解。对于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法庭利用塔尔、极乐两个巡回审判点就近巡回审判,并尝试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邀请至庭审现场,集众家之力,解决农民工讨薪之难事。

    四、“社区+学校+企业”“菜单式”普法宣传,实现普法全覆盖

    塔尔湾法庭辖区群众绝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受地区条件和宗教习俗影响,群众法治观念欠缺、维权意识淡薄,为适应新时期法治建设和审判工作的要求,法庭通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便民服务,将法律送到群众身边。一是在人群密集区挂横幅、发放书籍和宣传册,以提高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群众法治观念的转变。2022上半年进行普法宣传10余次,发放宣传册40余册。二是针对较为普遍的早婚早育现象,推进法治进学校,在极乐中心学校开展“蓓蕾初绽、青春护航”和“预防早婚早育”两场法治宣传。三是立足辖区企业发展需求,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双向走访,在征求企业意见建议的同时深入企业开展法律讲堂和政策宣讲、以案释法活动,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

    创新基层治理经验 助力“良田”建设

    案例点评:良田法庭地处移民安置区,少数民族多,通过联合基层党委政府联动治理,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体系,运用司法职能提高乡村善治水平;通过向村镇延伸网格化司法服务,完善乡村法律公共服务,助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良田法庭是宁夏高院根据当地实际优化调整增设的人民法庭,2020年4月设置运行,办公场所因陋就简,边运行边建设,2022年4月21日新办公场所竣工投入使用。良田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审判机构、调解平台、治理前沿、普法窗口的综合作用,创新举措,力推“小法庭,大服务”,不断发挥便民服务、治理尖兵、稳定利器的职能作用。

    一、立足基层 践行司法为民

    一是联动治理推动地区移风易俗。作为典型的民族地区,良田镇群众婚姻家庭问题兼具民族特点和乡村特色,包办婚姻、早婚、高额彩礼、家庭暴力现象频出,引发离婚率高、婚恋纠纷多且化解难。对此,良田法庭联合基层党委政府搭建“政府+法院+村居”工作平台,探索“前置宣传+中置调解+后置裁判”联动治理模式,成为镇党委政府推动乡村治理的有力抓手。良田法庭多次召开婚姻家庭问题治理座谈会,“会诊”家事矛盾,深化家事纠纷联调联治工作,用司法手段助推社会治理与移风易俗。二是网格化微信群精准普法。针对良田镇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权益难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能充分实现、群众宗法宗族观念强但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良田法庭总结良田镇部分对外大讲堂经验,与村居共建网格化微信工作群,法庭持续推送精选的普法短视频,法官运用微信为村干部和群众答疑解惑、提供咨询,制作欠条借条模板及安检注意事项短视频发送到微信群,收到良好效果。自2022年4月建群以来,推送“法官说法”“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等普法信息20余次,覆盖群众12000余人,受到村干部和群众的一致认可,因针对性强、时效性好,被“学习强国”、人民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二、举纲张目,化解治理难题

    一是围绕农民切身利益,化解土地纠纷。良田镇作为吊庄移民镇,移民之间、新老村民之间逐步积累了部分土地矛盾。土地是农民最重视的切身利益,很难协商解决,良田法庭紧抓“生态美丽良田”民生改造工程契机,审判中加强释法析理,涉地案件调撤率51%,服判息诉率95%。二是提高审理效率,安定民心。良田法庭实行涉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案件专审、简审、快审,创新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高效审结三百余件涉土地、房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6天,庭审和文书制作时间缩短至半小时,明确承包经营和流转的法律及政策,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行为规则,有力遏制了随意买卖土地乱象。

    三、创新经验,打造塞上乡村乐园

    一是坚持诉调对接,构建多元解纷。法庭与良田镇各村居、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共建诉调对接机制,在良田镇司法所挂牌成立“诉调对接工作站”,签署《关于开展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的协议书》,整合法官和人民调解员配置,为群众提供多选择、更高效的解纷渠道。法庭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每月向司法所发送调解案件,数量根据司法所调解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成功的进行司法确认;双方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研判化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合力推进乡村治理。二是“法校共建”护航成长之路。良田法庭协调金凤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与良田镇1中学、6小学建立法校联合机制,法官与学校畅通交流渠道,担任法律讲师定期到校授课,学校不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共同为保护学生权益、预防学生犯罪,优化治理环境履职尽责。三是突出法庭特色,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底色。法庭利用一楼多功能电子屏每月定期展播红色经典影片并邀请群众观看,不定期邀请移民群众代表回顾移民历程、分享奋斗经验。与宁夏大学法学院共建基层治理研究基地、构建法治发展“共同体”,并将与北方民族大学共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邀请高校教师实地调研授课,推动良田镇民族团结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多维发力联动解纷 凸显基层治理新成效

    案例点评:阿克苏中院主动融入党委基层治理格局,创新人民法庭与矛调中心互嵌工作模式,完善“43221”闭环解纷体系,拓展“360”过滤化解渠道,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培育形成新疆法院乡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样板经验。

    阿克苏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矛调中心”联动解纷作用,完善“43221”闭环解纷体系,拓展“360”过滤化解渠道,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纠纷调解率达94.8%,自动履行率达95.2%,诉讼案件、信访数量实现“双下降”。2022年5月6日,周强院长署名文章《新疆法院基层人民法庭蹲点手记》对阿克苏地区“老艾法律巴扎”工作经验给予肯定。

    一、上下联动、互嵌共融,推动构建基层治理“新体系”

    阿克苏中院立足辖区乡村人民法庭实际,在沙雅县人民法院红旗人民法庭率先探索乡(镇)矛调中心整体入驻人民法庭工作模式,得到党委充分肯定,并在辖区7县2市推广,整体构建了以政法委牵头,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13家单位协作,35个人民法庭与乡(镇)矛调中心互嵌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地方党委投入1000余万元支持人民法庭建设,组派精兵强将,吸纳基层力量,优化服务功能,将“人民法庭+矛调中心”建设纳入“平安阿克苏”考核,并创新“43221”多元解纷机制,切实将“人民法庭+矛调中心”建成“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方位服务、全链条解纷”的矛盾纠纷化解“终点站”。

    二、精准施策、汇聚合力,激发服务基层治理“新动能”

    出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方案》《矛调中心矛盾纠纷化解流程规范》等9项制度,持续巩固党委领导下的“43221”多元解纷机制,推进信访接待、调解纠纷、诉讼审判、法治教育“4大服务”一体运行,理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3调联动”工作衔接,突出选培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2员重点”,达成调解成功率稳中有升、万人成讼率逐步下降“2个目标”,确保实现“1个体系”闭环解纷功能。拓展创新“360”分层过滤机制,针对群众来访、上级转办、基层排查“3个渠道”收集的各类纠纷,细化一窗登记、分流转办、调解处理、联合化解、办结反馈、定期回访等“6个步骤”流程,规范成员单位解纷职责,畅通流转通道。辖区人民法庭以矛调中心为基点,统筹调配13个部门、12个行业调委会和“2员重点”解纷力量,按纠纷来源、类别和难易程度,纵向分流至村、组等基层调解细胞,横向分流至中心各个组织和调解部门,完善访调、警调、检调、仲调、专调、诉调等多种模式联动体系,穿引调解“纵横线”,织密联动“服务网”。截至目前,通过“360”机制前端解纷14401件,2022年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较去年同比下降10.3%,推动实现“调解成功率上升、万人成诉率下降、群众零信访”工作目标,促进基层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

    三、延伸服务、善作善成,持续释放基层治理“新红利”

    拓展司法服务触角,以35个人民法庭为中心,辐射87个法官工作站、202个巡回审判点,调配70支由党员、法官、驻村干警、信访干部、妇联主席、行业专家、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组成的“矛调队伍”,日研判、周分析、月评估,全方位、立体式开展“110”式司法服务,1231个行政村实现“小事不出村”治理目标。构建“红、黄、绿”三色预警机制,动态监测乡(镇)、村纠纷受理量“高、中、低”情况,绘制立体式网格化解纷“作战图”。针对辖区土地流转纠纷隐患提出专业调解建议书107份,推送至35个涉事乡镇,村“两委”协同专业力量分析研判,就地妥善化解土地纠纷279件。发挥专业优势,服务法治乡村建设,选培“法律明白人”15496人,协助302个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1510条,带动各族群众学法、知法、尊法、用法。目前,辖区176个村具备“无诉讼村”创建条件,夯实平安乡村建设根基,助力法治乡村和谐善治。

    编辑:段茜茜

    最新昭通公积金贷款、提现实施细则!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1.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政策法规,及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会相关决策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资金,委托业务经办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贷款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范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昭通市缴存职工及昭通市户籍的省内其他州市缴存职工和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

    1. 贷款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止时间有中断的,以最近6个月(含)连续缴存时间判断。

    (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建造(含大修、翻建等)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对购买、建造(含大修、翻建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受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贷款实行轮候制,轮候时间暂定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所购买、建造(含翻建、大修)的住房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县(区)城镇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且购、建房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

    (四)购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信用良好。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得受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职工个人信用报告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且不属于恶意性质的,在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非恶意拖欠的证明后,可以受理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需满足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均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六)借款人家庭月还款总额与月收入比(以下简称“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不超过50%。

    (七)同意用所购、建(含翻建、大修)的住房或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担保。组合贷款仅限于用所购买房屋作抵押。

    (八)借款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购房者本人及配偶。

    第七条贷款所需资料。(一)每笔贷款均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担保人、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3.借款人夫妻双方银行卡;

    4.抵押物《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期房抵押和自然人保证的不提供)。

    5.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包含:①未婚的签《婚姻状况申明书》;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③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④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变更婚姻状况后的《户口簿》或《死亡证明》);

    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省内异地缴存职工提供)。

    (二)一手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二手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或发票。

    (四)自建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规划范围内自建住房的:

    1.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建证);一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与施工方签订的《房屋修建承包合同》以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住房不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1.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同施工方签订的《房屋修建承包合同》以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预付款收据。

    首付比例、贷款比例、最高额度、可贷额度期限

    利率、还款方式

    第八条 首付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20%,二套房不得低于50%。

    购买首套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交易价格的80%,二套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交易价格的50%。

    自建房首套房贷款比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70%,二套房贷款比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0%。

    房屋交易价格认定:期房为购房合同中房屋交易总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为完税凭证或发票上记载的交易价格,二手房组合贷款由受托银行认定;自建房为《房屋修建承包合同》约定金额。

    第九条 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30万元,单职工15万元。

    第十条 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还贷能力、房屋价格、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的20倍计算)和最高贷款额度四个要求确定。借款人家庭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可贷额度与其家庭公积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能超过总房价。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偿还期限最短不低于2年(含2年),最长不超过30年(含30年),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退休年龄现行标准男、女职工分别为60岁、55岁。处级以上女干部或副高以上职称女职工为60岁(提供相应的证书),如有变动以国家人事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三条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还款法。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第四章 抵押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仅限于用所购房屋作抵押,价值由受托银行认定。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以下担保方式及比例:(一)抵押物抵押。

    期房、现房、商住房和营业用房可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用于抵押的抵押物应位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城市,且能提供拟抵押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完善抵押相关手续。

    1.抵押物为公积金合作期房的,抵押值为交易价格的80%。

    2.抵押物为现房住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70%。

    3.抵押物为商住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60%。

    4.抵押物为营业用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50%。

    现房住房、营业用房、商住房等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以发票或完税凭证记载的交易价格认定,或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认定。房产评估由借款人自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要求。

    (二)自然人保证。

    用公积金余额作担保,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贷款年限2-3年(含3年)、4-5年(含5年)、6-30年,公积金互保比例分别为70%、60%、50%;企业单位公积金互保比例为1:1。

    (三)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

    采用房产抵押加公积金余额担保的,抵押物抵押值和公积金担保比例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

    (四)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80%。

    第五章 贷款流程及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贷款办理流程(组合贷款办理流程见组合贷款实施细则附件和二手房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了解咨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人民银行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并提交到贷款受理分中心初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分中心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三)贷款关系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备齐所需材料后,到贷款受理分中心提出申请,分中心对贷款受理、审核、审批。

    (四)经中心审批后,与经办银行签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五)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六)贷款资金划拨。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签署的“划款申请”把贷款资金划入相应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原则上只能划拨至售房人(承建人)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内。如借款人能提供全额付清购、建房款依据的,经借款人书面申请,可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借款人账户。

    (七)贷款回收。借款人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六条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本条异地贷款指昭通市户籍的省内其他州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向昭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贷款经办分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资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经办分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六)昭通市以外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时,异地贷款经办分中心应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及时地反馈给缴存中心,并将回执复印件装入贷款档案。

    第十七条期房业务办理流程。

    1.签订合作协议。分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楼盘进行准入调查和审核,符合合作条件的,向中心上报《房地产调查报告》和建议合作的请示,经中心批准同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项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2.贷款办理分中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关于购房人xxx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函》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贷款办理;

    3.缴纳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划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贷款资金时,须按合作协议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4.贷款资金使用。期房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售房人按照合作协议申请划拨;

    5.抵押登记;

    6.保证金拨付。保证金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申请拨付。

    第十八条 贷款办结时限。

    以自然人做保证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抵押物、质押物做抵押的,原则不超过9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章 资料扫描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资料扫描

    (一)贷款扫描要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担保人、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银行卡;

    3.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一对夫妻扫描一个证件);

    4.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5.工资收入证明(如有才扫描);

    8.房地产评估报告(如有才扫描);

    9.云南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适用于省内异地贷款);

    10.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11.借款人扣款授权书、共同借款人扣款授权书、共同还款承诺书;

    1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书(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13.划款申请;

    1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房产抵押承诺书和抵押物产权证(适用于现房抵押);

    1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期房抵押);

    16.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17.《不动产登记证明》(适用于房产抵押)。

    (二)一手房其他扫描要件

    1.《商品房购销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二手房其他扫描要件

    1.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或发票。

    (四)自建房其他扫描要件

    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规划范围内自建住房的:

    1.《不动产权证》或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建证);一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房屋修建承包合同》及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住房不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1.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房屋修建承包合同》及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房贷款的其余扫描资料参照一手房贷款。

    关于公积金保证人异地签字资料扫描的规定。

    按照主要责任归属的原则进行扫描,异地签字的分中心完善贷款公积金保证人签字手续后,将相关资料要件传真到贷款办理分中心,由贷款办理分中心工作人员将传真件扫描进系统和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其他有关规定

    1.购买、建造(含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1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2.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婚前拥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婚后其中一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账户为冻结、封存状态的,不能成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保证人。

    4.为他人作担保的,在担保责任未撤销前,公积金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借款人已采用“房产抵押”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余额不能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5.配偶是他人贷款“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保证人”的,在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时,配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配偶公积金余额不计入担保金额,但需要录入配偶信息,并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6.购建房时间认定标准:一手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二手房为《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自建房为相关资料最后审批时间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

    7.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的住房贷款次数(含已结清)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消费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二套房,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的不受理贷款。

    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有“商业用房(含商住一体)”的,不纳入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缴存人作为他人(非配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共同借款人的,不纳入本人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状态为“转出”的,不纳入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家庭收入的确认:

    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职工以缴存基数或者缴存基数加上增资未计入缴存基数部分的工资收入(单位出具证明,个人自愿提供)为个人全部收入。

    非公积金缴存职工按以下类型确认

    与用工单位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薪酬及近六个月工资银行流水核定;

    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以近六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及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或个人缴纳税收凭证等作为个人收入核算依据。

    其他合法收入。个体经营收入以本人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结余平均数确定;租赁收入提供资产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收款凭证;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组合贷款的,家庭收入由受托银行确认。

    第七章 免除、置换和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免除、置换。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为配偶关系的,不能免除和置换。

    免除和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时,需查借款人夫妻双方和置换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以确定收入还贷比。

    免除和置换贷款关系人相关责任的,借款人须正常还款6期,方能受理借款人免除、置换和变更申请。

    (一)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

    1.免除公积金担保人。免除后的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逐个或全部免除公积金保证人责任。

    2.置换公积金保证人和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置换后的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方可进行置换。

    3.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免除后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

    (二)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免除和置换公积金保证人。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逐个或全部免除公积金保证人责任;若未达到免除条件的可置换公积金保证人,须满足置换后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方可置换。

    2.免除和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若未达到免除条件的可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须满足置换后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

    (三)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房产抵押值超过贷款余额100%且借款人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的,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若借款人收入还贷比在60%以上的,只能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置换时不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贷款责任处理。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全部承担,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免除或置换原配偶共同还款责任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原配偶一方全部承担,可进行借款人主体资格变更。

    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原配偶的最长贷款年限应满足当前剩余贷款期限;二是变更后的借款人家庭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三是变更后担保足额,抵押物不变。借款人主体资格变更后达到免除置换条件的,按免除或置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

    借款人可申请用自有资金或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须正常还款6期,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则须正常还款12期。

    因借款人调离、死亡等特殊原因,须提前还款或及时终止贷款的,由分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办理。

    第八章 逾期贷款催收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催收程序。

    逾期贷款按照谁发放谁催收的原则。

    (一)一期违约。借款人第1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调查了解,弄清其违约的原因,并进行电话提示。(二)二期违约。借款人连续2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

    逾期一、二期的贷款,贷后管理员电话追收后,应填写登记表,并由分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三期违约。借款人连续3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用信函的方式发出催收通知书。

    前三期违约,贷后管理员除按上述要求向借款人进行追收外,分中心应定期提供逾期贷款人员名单给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协助催收。

    (四)四期违约。借款人连续4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进行上门催收,送达催收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五)五期违约。借款人连续5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再次上门催收,向单位送达《协助催收逾期贷款函》,同时向借款人发出限期还款的催收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六)六期违约。借款人连续6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发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七)借款人连续7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应将违约人员名单、催收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期限、保证形式、违约原因等)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稽核监察科,由稽核监察科协助分中心追收。

    凡连续三期、累计六期违约的借款人,列入不诚信人员管理名单。凡列入不诚信人员管理名单的借款人,在该笔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取。

    市内异地贷款发放后出现逾期,前二期逾期,由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电话催收;三期及三期以上逾期的,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向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分中心发出《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分中心协助催收。

    市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后出现逾期,前二期逾期的,由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电话催收;三期逾期的,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向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发出《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

    四期以上发律师函,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通过相关程序处置其抵押物,并将所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规操作手册》和《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即谁受理、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贷款原则。

    分中心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积金相关政策,坚持按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切实防范风险。凡在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违规操作的,中心将视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该笔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受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4日起实施,中心之前下发的相关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适时对该细则作出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合规性清查的通知》(云建金函〔2018〕48号)、《云南省住建厅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的通知》(昭房管委〔2015〕4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3〕2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按照市管委会2018年半年工作会议和三届四次全会对《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部分提取政策请示》的审议结果,制定、完善本细则。

    第二条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及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应征入伍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范围内就业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调离昭通市行政区域的;

    (八)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因地震、水灾、火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自住房屋损毁、损坏的;

    (十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二)缴存职工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且配偶或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十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提取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该套房屋(购、建或大修、翻建)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购、建住房所在地范围仅限于:提取申请人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

    (三) 昭通市辖区以外的户籍所在地范围仅限于: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

    第六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后,该套房屋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七条 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未参与该套房屋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八条缴存职工直系亲属(共同买受人除外)未参与购、建住房的,不得以该套房屋资料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二)装修房屋、购买车位(库)、杂物间、写字楼等非住宅的;

    (三)房屋产权不确定的;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三章 提取方式及条件

    第十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及拆迁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的,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

    购、建住房行为发生后,在一年内申请过首次提取的,可选择按年或多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下简称“购、建住房按年提取”),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额。

    (一)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内购、建的住房,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已经办理过购、建住房提取业务的,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可以继续选择购、建住房按年提取,直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购、建房总额。

    (二)购、建的住房在职工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在购、建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内办理过首次提取的,其他申请人在购、建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后,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多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额。

    (三)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以外购、建的住房,该套房屋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不论是否办理过首次购、建住房提取,均不能再申请办理购、建住房提取(含按年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的,购、建住房的时间应在户口迁入时间之后,方可申请提取。购、建住房行为发生后,再迁入户口的,不得申请购、建住房提取(含按年提取)和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二条缴存人有两套购、建的住房,可选择其中一套房屋办理提取业务。该套房屋发生提取业务后再次购、建住房,且以新购、建住房申请提取的,自变更提取房屋后,不再办理前一套房屋的提取(含按年提取)业务和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三条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行为发生后,本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无论是否以购、建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只要以该套房屋名义申请并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贷款期间只能办理提取还贷业务,不得再申请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住房提取业务;该套房屋贷款本息已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住房提取(含按年提取)业务。

    第十四条 提取申请人同一种原因申请提取,提取间隔时间不低于12个月。

    第十五条缴存职工在办理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期间提取还贷的方式有:按年提取还贷、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除上述提取方式外,提取申请人不得以提取还贷以外的方式申请提取。

    第十六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以外购、建的住房,该套房屋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已经办理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业务,但不得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

    第十七条归集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的,不能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

    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不能再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包括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已经签订按月冲还贷业务的,按协议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须借款人还清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后方能申请。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申请一次性提取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清偿贷款余额的,需先用现金申请部分提前还款,所申请提取的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剩余本金和利息时,方能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业务;申请提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可直接申请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十二条有住房公积金保证人的,须征得所有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方能申请签约还贷或办理部分冲还贷、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还贷和一次性提取还贷。

    提取申请人选择一次性提取还贷后,不论该笔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该笔贷款已结清,不能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再次申请提取。

    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以外购、建的住房,该套房屋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后不论是否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均不能再申请办理按年提取和一次性提取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内购、建住房行为发生后,本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以购、建住房名义申请办理过提取业务后,

    又以该套房屋名义申请并获得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期间,只能选择购、建住房按年提取或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其中一种,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提取方式,

    即:以购、建住房名义办理过提取业务后,可以续继选择购、建住房按年提取方式,也可以选择提取还贷方式提取,但选择了提取还贷方式后,无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是否结清,不再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住房提取(含按年提取)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按年提取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含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须借款人从获得贷款的次月开始连续还款12期(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又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还贷时,须优先办理提取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借款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

    第四章 提取类别、额度、时限及材料

    第二十八条提取申请人所提交的提取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每笔提取业务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相关要求按《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证明材料的通知》办理;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储蓄卡(以下简称银行卡);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交:结婚证。

    (四)在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的,均需提供配偶缴纳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等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五)在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的,需要提供户口薄或户口证明。若身份证户口地址与房屋所在地在同一辖区的,可不提供户口薄或户口证明。户口证明上未注明落户或户口迁入日期的,需提供户口薄。

    (六)缴存职工购、建住房在工作地(缴存地以外)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该职工工作地证明。

    (七)购、建房提取及按年提取还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再次提取应提交的资料须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相关提取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提供。

    第二十九条按提取原因分类,提取额度、材料及时限规定如下:(一)离、退休提取。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交材料: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通知)。

    (二)出境定居提取。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交材料:出境定居迁移证明和护照。

    (三)应征入伍提取。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交材料: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交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提取。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时限: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六个月。提交材料:解聘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辞职批准通知书或就业创业证。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交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服刑人员身份证、服刑人员银行储蓄卡。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交材料:

    1.继承人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的提交:公证书、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证明、继承人有效身份证、继承人银行储蓄卡。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个人银行储蓄卡。

    公证书上载明了由谁负责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的,由公证书上指定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公证书上未载明由谁负责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且公证书上载明有多名继承人的,须由公证书上载明的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名继承人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所有继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分中心服务大厅签字,委托其中一名继承人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委托人不能亲自到分中心服务大厅签字完善授权委托的,可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2.死亡职工原单位经办人办理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交: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证明、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原单位账户,开户行、开户名称及账号由死亡职工原单位准确提供,死亡职工原单位出具收款凭证给分中心,收款凭证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八)调离昭通市行政区域提取。缴存人应向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提出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申请,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按缴存人的申请给予办理。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交材料:

    1.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交:调动文件(通知)。

    2.办理异地转移的。符合销户转移条件的,缴存职工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转移手续。

    (九)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提取。提取额度: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为20000元。房租付款依据金额低于20000元的,按实际付款依据提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当年未提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租金不得累到下一年度合并提取。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提交材料:房屋租住协议、租金支付凭证、提取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申明等)、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前1个月内)出具的无房证明。

    (十)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提取额度: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医疗费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自负部分)和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提取时限: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的,出院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每年最多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之中多次住院医治的,一次合并提取。提交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出具的报销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系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顺序为:住院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住院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大于总医疗费用报销后差额部分的,不再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

    住院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小于总医疗费用报销后差额部分的,方可申请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补齐不足部分。

    患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用于治疗的特殊药品,凭药品销售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医院出具用药证明方可申请提取。

    (十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自住房屋损毁、损坏提取。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恢复重建支出总额。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一年内,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受灾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提交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受灾证明、重建房屋相关资料。

    (十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提取额度: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公积金,按《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云建金〔2015〕519号)规定,职工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提取2500元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当年未提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金额不得累到下一年度合并提取。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提交材料:书面申请。

    (十三)缴存职工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且配偶或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年学杂费。提取时限:在子女就读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交材料:低保证或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子女大学录取通知书、每学年学杂费缴交凭证、与享受低保人员的关系证明。

    (十四)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的购房总额。一手房购房总额为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载明的价值。提取金额不受已付首付款金额限制,提取后余额保留元位。二手房购房总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载明的交易价值。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一年内。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登记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记载时间为准。提交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和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提交: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证书(昭通市外购房)。

    (十五)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新建、翻建自住住房、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回迁的提取。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新建、翻建、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回迁所发生的支出成本总额。新建、翻建房屋成本价的确定由县区公积金分中心结合本辖区内建造房屋市场价情况或建设部门提交的价格标准为依据,价格核准报市中心备案。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回迁支出金额为付款凭证金额。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一年内,新建、翻建房屋以项目批准建设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日期为准,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回迁以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上载明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时间为准。提交材料:

    1.县区及以上城市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准建证》或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凭证或付款凭证。

    2.乡村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建设的文书、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凭证或付款凭证。

    3.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动产登记证),提交:《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凭证或付款凭证。

    4.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的,提交: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付款凭证)、政府批准文件。

    5.经单位拆迁的提交:单位出具的拆迁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付款凭证)。

    (十六)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大修所发生的支出成本总额。支出金额为付款凭证金额。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一年内,以项目批准建设日期为准。提交材料:县级及以上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及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工程预算。

    (十七)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后,办理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期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还贷、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上一年度(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一年以上未提的,只能提取申请前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按月冲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月还款额;部分冲还贷或一次性冲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的本金及本期应还利息之和。提取时限:贷款偿还期间。贷款已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提交材料:

    ①按年提取还贷。

    提交: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一致,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建房相关资料、付款凭证、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储蓄卡。

    ②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

    提交: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卡(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不须提供银行卡)。共同申请人、保证人提供:身份证。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还贷和一次性提取还贷。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还贷不得超出上一年度(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一年以上未申请提取的,只能提取申请前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按年提取还贷,以实际发生的还款金额进行办理;一次性提取还贷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加已还利息合计。先办理了按年提取还贷后,再申请一次性提取还贷的,按年提取还贷累计金额加一次性提取还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加已还利息合计。提取时限:贷款偿还期间。贷款已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提交材料:

    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和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凭证、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不能明确贷款放款时间的,须提供贷款凭证)、银行还贷明细(最近12期还贷明细)、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第三十条 委托办理。提取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办理),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

    (一)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提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单位盖章证实的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加盖手印)、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单位盖章证实的委托人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加盖手印)、受托人有效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提取申请人提供电子类付款凭证,经查验其购房行为真实、合法,无论打印成黑白或彩色均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五章 提取业务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职工持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料手续齐全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分中心提取受理人员应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查验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分中心提取受理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申请按月冲还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约。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后,可向昭通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经分中心批准同意的,借款人与县区分中心签订《昭通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贷款地和缴存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人在贷款地以外的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按月提取还贷受理地按照中心提取相关要求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地分中心与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资料扫描后,受理地分中心应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

    3.签约扣款程序。

    申请人、配偶、参与贷款的共有权人(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签约申请人或签约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之和,大于或等于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额为准。系统扣收签约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签约人存储余额小于该笔贷款当月月还款额的,系统先扣签约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再从该笔贷款在银行的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该银行委托扣款账户至少保留一期月还款额。

    4.按月冲还贷签约顺序为:借款人、配偶、参与贷款的共有权人(共同借款人)。即第一扣款人为借款人;第二扣款人为配偶;第三扣款人为参与贷款的共有权人(共同借款人)。当第一签约人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还款额时,系统自动依次转至第二、第三签约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第二、第三签约人由签约申请人在申请时确定。若先签第二、第三签约人《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则借款人不能申请该笔贷款的签约还贷业务,须解除已签约《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其他人,方能申请签约。

    5.同一签约申请人已经申请签订了住房消费(装修)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不能再申请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待住房消费(装修)贷款结清或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方可再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二)不同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冲还贷办理。1.房产抵押。

    (1)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只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的,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只能申请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住房公积金互保。

    (1)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该笔贷款担保金额须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合计大于(等于)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大于(等于)该笔贷款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3.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

    (1)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房产抵押值加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须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合计大于(等于)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互保,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大于(等于)该笔贷款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3)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房产抵押值加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须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大于(等于)该笔贷款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三)借款人已经和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消费(装修)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不影响已签订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申请办理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互保或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须解除已签订的住房消费(装修)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方能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需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按照借款人书面申请、分中心审批、提取受理人员办理的程序进行,即可终止已签订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五)重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需要再次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间隔时间应大于12个月,方可再次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第三十四条 部分冲还贷业务。

    (一)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可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

    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不论是否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均不得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终止后,只能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每年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

    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每年可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房产抵押值加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须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每年可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

    (三)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互保,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可每年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的,可申请办理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部分冲还贷业务。

    (五)借款人有两笔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可每年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冲还贷业务。

    (一)申请一次性冲还贷业务的,须所申请用于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剩余贷款本金和本期应还利息之和,方能申请。

    (二)借款人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

    (三)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互保,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次性冲还贷。

    (五)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一)缴存人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每年可申请一次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已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几年未申请提取的,只能提取申请前12期的已还贷款本息之和。

    (二)借款人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每年申请一次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每年可申请一次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三)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的,可每年申请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互保,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可每年申请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五)借款人有两笔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可每年申请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六)凡签约了《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不能申请办理按年提取业务,自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须正常连续还款12期(含)以上,方能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金额不含签约还贷部分。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辞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判刑或离、退休等原因,导致归集状态为非正常状态,配偶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须用主借款人公积金余额作部分或一次冲还贷的,提供冲还贷申请人启封书面申请,将借款人的封存状态修改为正常状态后,再办理冲还贷业务。不用借款人公积余额办理冲还贷业务的,配偶可直接申请办理签约冲还贷业务。

    配偶为共同申请人因上述原因导致归集状态为非正常状态,须用配偶公积金余额作部分或一次冲还贷的,提供冲还贷申请人启封书面申请,将配偶封存状态修改为正常状态后,再办理冲还贷业务。不用配偶公积余额办理冲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可直接申请办理签约冲还贷业务。

    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资料按照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异地办理部分冲还贷或一次性冲还贷的程序:

    (一)贷款地和缴存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办理。

    (二)配偶与借款人不在同一辖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流程办理:

    1.借款人在贷款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以下称为借款人申请地),提交相关资料和完善影像资料扫描。

    2.配偶、保证人在本人缴存地分中心申请,分中心受理人员进入昭管系统:影像管理—影像档案查询—选择业务场景编码(业务类型)—录入借款人身份证号—经办机构(机构代码修改为贷款地分中心机构编码)—查询—选中信息—影像扫描—影像采集。

    3.分中心完善配偶、保证人身份证、现场及相关纸制资料的影像扫描,纸制资料传真至的借款人申请地分中心。

    4.上述资料手续完善后,借款人申请地分中心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各分中心对职工提取资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结;对于审核后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职工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十条提取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材料骗提和诈提住房公积金的,其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系统,所骗提、诈提的公积金自追回之日起五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经办人负责制。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骗提和诈提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分中心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心政策,对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提高门槛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中心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从2019年6月4日起执行,之前所下发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需做出相应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条 之前所下发的提取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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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昭通日报 昭通公积金中心

    监制/李仁安 编审/胡 敏 编辑/周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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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能否依法适用调解

    案情简介:

    原告D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在浙江省义乌市认识,于2013年8月6日在昭通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3月9日生育一女张某思其,于2016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张某烨,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是跨国婚姻,生活方式不同,性格差异大,被告张某曾于2018年1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双方并未能实际和好,为此,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思其由原告抚养,儿子张某烨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口头辩称,原、被告因系跨国婚姻,双方生活习惯差异大,加之语言不通,不能有效沟通交流,现我同意离婚,关于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同意原告的。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D某系土耳其共和国公民,被告张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籍地为云南省鲁甸县。原告D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在中国浙江省义乌市打工时认识,于2013年8月6日在中国云南省昭通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3月9日生育一女张某思其,于2016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张某烨,两个子女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现张某思其在土耳其共和国生活,张某烨在中国云南省鲁甸县生活。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生活满二年。2018年3月,张某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二人自愿和好,但因双方文化、习俗差异较大,最终并未能实际和好,2018年7月18日,D某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原、被告在中国云南省昭通市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地为中国,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满二年,曾经本院组织调解和好,但双方并未能实际和好,现原告D某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十具件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现状,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女儿张某思其由父亲D某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儿子张某烨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D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思其由原告D某抚养,儿子张某烨由被告张某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一样适用调解的。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昭通地区婚姻家庭律师费用多少,涉外婚姻能否依法适用调解案件】,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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