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1:14:56来源:法律常识
一张不被认可的“欠条”、一段泡沫般易碎的感情、一个还没来得及呵护就已结束的生命——过去两年,26岁的岳阳女子苏丽遭受了嫌弃和冷眼,经历了分手和流产。本以为一笔30万元的“分手费”多少能弥补一些内心的委屈,谁知最终还是人财两空。
“给你一笔钱,离开我儿子!”这是都市爱情剧里的经典台词,在现实生活中也时常上演。一些家长“棒打鸳鸯”,不惜花钱拆散小情侣——可是,这笔“分手费”一定能拿到手吗?今天,咱们就来关注一个因“分手费”导致债务纠纷的故事。
同居3年,意外怀孕。本以为这个突然到来的孩子会拉近自己和男友的关系,殊不知,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却狠狠地给了苏丽一记来自生活的“耳光”。
从分手到打胎,从争执不休到接受调解——矛盾都源于一张不被法律认可的“欠条”。折腾了整整一年,最终,苏丽拿到3万元“安抚费”,算是平息了与男友家人的风波。
这一年时间,苏丽到底经历了什么?为何分手后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呢?
苏丽和男友陈达都是岳阳人,在长沙打拼多年。2015年确定恋爱关系同居后,两人便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的一所小公寓里。
恋爱的这3年时间,陈达对苏丽百般照顾。得知苏丽的老家在平江县偏远山区,经济条件不好,陈达承包了恋爱期间的所有开销,两人的小日子也过得不错。
房屋租金1600元,两人伙食费大约3000元,交通费1000多元,再加上一些零碎开销,苏丽和陈达每月至少要花费6000多元,但这笔开销已经超过了陈达的月收入。
苏丽从细节判断,陈达的家境应该不错。想着能嫁个不错的婆家,她便同意了男友不避孕的要求。可没想到,这一决定让两人陷入了尴尬。
2017年5月,苏丽拿着验孕棒向陈达“邀功”,希望能尽早结婚。谁知,陈达当场表示父母目前并不支持他们俩的恋爱关系。
随后,陈达的妈妈也找到了苏丽。陈家认为苏丽家境太差,家中又有多个孩子,经济负担重,且多年来在长沙打拼都没站稳脚跟,还不适合嫁入家门。
为了让陈达与苏丽分手,陈妈妈甚至多次给陈达相亲,企图断了他俩的念头。
可是,肚子里的孩子怎么办?
2017年7月,陈妈妈再次找到苏丽,向她表明了坚决不同意交往的理由。同时,陈妈妈向苏丽承诺:“只要你离开我儿子,并且把孩子拿掉,我给你30万元作为补偿。”
一边是陈妈妈的强势劝分,一边是陈达的消极放弃,苏丽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强行嫁入陈家也没好日子过,一番斟酌后便同意了陈妈妈的要求,还让对方写下一张“欠条”。
就这样,苏丽做了流产手术,也跟陈达彻底分手。
然而,满足了陈妈妈的所有要求后,苏丽并没有如期拿到30万元的“分手费”,只在人流后的一周时间收到一笔3000元的转账。
再后来,陈达换了电话号码,他家人也都联系不上。无奈之下,苏丽带着“欠条”找到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要这笔“分手费”。
“当时说好了支付30万元,才去打掉孩子并且分手的。”苏丽向律师反复强调这一句话。可一看“欠条”,律师胡欧便觉得这官司很难打——白纸黑字上并没有“欠条”二字,只是简单地写了一句:“只要离开我儿子,我愿意支付30万元”,并在右下角签了名字和日期。
考虑到苏丽在感情层面也是受害者,胡欧帮她找到了陈达和家人。2018年3月,苏丽带着“欠条”见到陈达和陈妈妈时,对方却矢口否认。
“首先否认的是欠条的属性。”胡欧说,字据中信息不全,所以对方有理由否认这是一笔欠款。至于该不该支付30万元,对方解释——当时陈妈妈要求的是让苏丽主动离开陈达,就能拿到钱。可如今,他们认定是陈达自愿与苏丽分手的,所以这句话也不成立。
“欠条”的矛盾愈演愈烈,双方各有道理。在反复争执了一年后,眼见陈达将步入婚姻,陈妈妈与苏丽在律师的调解下达成了共识——陈妈妈一次性向苏丽支付3万元精神抚恤费,了结此案。
“30万元分手费变3万元安抚费也是没办法,打官司也是要输的。”胡欧说,法律上并没有“分手费”的说法,况且同居期间都是陈达承担生活的相关费用,所以即便是进行了人流手术,苏丽也只能获得一小笔补偿金和营养费。
(为保护隐私,文中除胡欧外均为化名)
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法律层面来看待,与其将男女分手后的相关经济约定看作一张不具备借债行为的欠条,不如理解为“赠与协议”。欠条一般是指双方在经济往来中的一种结算凭证,而出于某种目的的经济承诺与约定,更倾向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有些时候,男女协议分手时,考虑到女方因人流手术、流产等,在感情或身体方面比较弱势,男方承诺给予一定的补偿。我认为,这不同于“分手费”,只要符合双方意愿,同时符合一般的逻辑和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不过,由于公序良俗带有很强的个人道德标准,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加之公序良俗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可能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官就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双方最好是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同时签订协议与赠与行为尽可能同时完成。
另外,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尚没有较完善的制度处理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相应问题,而主要采取的是不禁止、不保护、不干预的态度。所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男方多为同居的事实受益者,而对于女方在同居里关系破裂后,希望得到金钱上的补偿,目前还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需要明白的是,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尤其是女方更应注意保护自己,不要轻易怀孕,增强自爱、自立的意识,莫因同居而“受伤”。
说起“分手费”的话题,很多人又联想到今年1月被再次炒热的吴秀波事件。女演员陈昱霖因索要“分手费”被吴秀波“反将一军”。那么,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到底有哪些法律讲究?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的一般财产共有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产生的,法院是会支持的。但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即便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类似青春损失费的欠条,但实质上因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 ,也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一方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受欺诈、胁迫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实习生 刘聪
编辑:小Y